针对强制拆迁规定的两种维护权益的方式:一、是行政复议。在收到政府部门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后的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只是对执法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本级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作出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来3个月的起诉期限改为6个月,延长了起诉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被征收人诉权的保护。被拆迁人遭遇非法强拆后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一旦遭遇了暴力拆迁,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时限内启动法律程序。(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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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了补偿和搬迁的先后关系,并对违法搬迁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通知还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问责。(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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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归根到底也是一个合同,合同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重点内容一定要写明,比如:补偿金额、补偿内容、具体明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有安置房的还要写明安置房的安置地点、面积、所属土地性质等等。强调不能签署空白合同,您要清楚空白合同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对于签订方非常危险,很多合法权益会因为这一时的疏忽没法保证。那么如果您已经签署了空白协议,该怎么办呢?在签空白合同时或者签订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无论是照片、书面文件还是录音、录像,都可以保留,只要能够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如果证明是空白合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的。还有一点,协议是最少一式两份的,所以说,您的手里一定会留一份补偿协议,那么如果征收拆迁方只给您一份协议让您签字,那您就要小心了。实践中,还存在如不同意拆迁全部按“两违”强制拆迁,其实这也是拆迁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果同意拆迁会给配合拆迁的居民给予奖励补偿,如果不配合拆迁将会采取法律措施,也就是认定您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补偿。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不是凭拆迁方一句话认定的,违建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部门是规划部门,而且违建强制拆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违法建筑的历史渊源及事实、认定程序、法律依据等环节都可能存在问题,采取听证、诉讼等手段,很大程度上对违法建筑产生重新认定或者撤销其认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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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法律上,违法建筑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后才有了的说法,而之前都叫做违章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可参考《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八条,一般都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而认定的,也有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定的。而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集体土地上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如果您遇到的是以违法建筑拆迁代替房屋拆迁时该怎么办呢?是不是就没有拆迁补偿了呢?认定违法建筑到实施拆除,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但现实中,很多职能部门进行违法建筑的认定,却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可利用程序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作为突破口。所以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时也是可以获得部分补偿的。若不合法的拆违和拆迁损害了您的利益,您要尽快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保护好自己的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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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政府要关停养殖场,说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法律对这方面有规定吗?其实在国务院早有规定: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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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张的并非是合法权益,其结果是被法院驳回,譬如:有部分财产并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二)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举证,其结果是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譬如:某地房屋被强拆后,无法证明是拆迁方强拆的。(三)无法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结果同上。譬如:某厂房拆迁中电表及变压器被拆除后,由谁运走无法证明;(四)无法核定损失数额,其结果是由法院来衡量其损失数额。譬如:建筑材料的数量及价值无法证明(房屋已经灭失)。如遇违法强拆,做好证据留存,其次,需求专业的拆迁律师为您维权,为您争取“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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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律师注解:本法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律师注解: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而何谓公共利益,本法第八条进行了释名。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律师注解: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律师注解: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管理机关,即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机构。因此现在目前北京市各个区、县经过编办确定成立了区政府征收办公室。我们在承办征收案件中需要着重注意的就是作出征收决定及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机关的级别是符合法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律师注解:房屋征收部门相当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拆迁人。在征收决定公告里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确定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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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律师注解:该条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对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当于拆迁公司,但是却否认其营利目的,主要原因在于征收是国家政府行为,如果规定为营利性质显然是用老百姓自己的钱拆老百姓,显然我们的国家不会明明白白欺诈老百姓到这种程度。另外可以说,在征收市场上,拆迁公司的生存空间是没有了,不过以后会以何身份出现那就只能拭目以待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律师注解:这是征收律师做工作的一个点,对征收决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律师注解:因为征补条例中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拆迁许可所须具备的立项、规划、国土、资金证明等前置文件,所以这里规定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是一个指导性的工作。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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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律师注解:结合本法第二条,这是作出为公共利益作出征收决定的六种情形,是征收律师对征收决定合目的性审查的法条依据:根据《物权法》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能是商业开发。是否为公共利益,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房屋征收情形进行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六种情形,(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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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律师注解:本条是对征收房屋进行建设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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