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四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根据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事处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满足非法征用、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判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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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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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诉讼材料:1、你自己的身份证明,证明你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2、你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确定你应该取得的补偿款数额。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工商登记信息情况。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如承包合同等。5、地上附着物估价的证明。如房屋的数量、面积、种植物的品种、粮食的市场价格等。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二、拆迁补偿诉讼流程: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5、作出判决。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9、申诉。三、起诉条件: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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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相关部门下发的拆迁许可文件,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不一致”。4、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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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中,也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规定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中,也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规定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三)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五)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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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重要。在征地报批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征收补偿方案,还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应该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被征收人是享有知情权的。如果说相关部门并没有依法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话,那被征收人是可以主动申请信息公开的。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明确规定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期限: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遇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违法拆迁的情况,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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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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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此来看,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是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其产生主体是行政机关,即市、县人民政府;产生过程是市、县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该信息与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责相关;产生方式是市、县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存在形式是市、县人民政府以记录的方式产生而存在的信息。因此,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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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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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必须要有的一份文件,但是在当下很多地方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也没有征地拆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不给被征收人公开,或是仅用一张纸来代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会说:我们什么也没有看到,补偿多少钱也并没有与我们详细的沟通,有的就直接给拆了,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好多地方不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一些信息,这在现实拆迁中是非常常见的,即便被征收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的也只是打打马虎眼,以各种理由推脱掉或是直接公布在网上并不按照申请人所申请的那样以纸质邮寄的方式公开。所以说,如果相关部门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那么很显然这其中一定有不为人知的猫腻。因此,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如遇违法征地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对征地拆迁行为有疑问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多多了解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知识才能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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