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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拆除的审批: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二、制作拆除方案:1、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2、各乡、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拆违程序制作拆除方案。3、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制作拆除方案。三、实施拆除和验收:1、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2、拆违行动结束后,实施拆除工作的城管部门或乡镇应通知县(区)规划部门现场进行验收。同时还要明白,即便是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能以无偿拆除而结束。有的是可以通过改正并处罚款而可以成为合法建筑的。因此,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应当要严格执法,如果拆除程序不合法,那么被拆迁人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土地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首先,被征迁人应该要明白,征地拆迁,一般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两者虽同为拆迁,但,因土地性质不同,所以,相关法律依据,也是不同的。(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但,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的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必须保证,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或是高于原有生活水平,保障被拆迁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在拆迁补偿方式方面,法律规定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对于这几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由的选择,拆迁方无权决定,如果是拆迁方指定的补偿方式那必然是违法的。1、选择货币补偿的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是三种法定评估依据:第一种 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第二种 商品房交易均价:商品房交易均价是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第三种 重置价:重置价是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2、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分为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及面积标准产权置换。价值标准产权置换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拆迁方必须提前告知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前,拆迁方必须要提前贴出公告告知被拆迁人。告知内容包括拆迁的用途以及补偿范围、联系方式等。二、拆迁方实施拆迁之前,必须要出具政府批文:没有相关审批文件就进行强征强拆是违法行为,被征收拆迁人可拒绝拆迁。对用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三、被拆迁人必须得到相应的妥善安置: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而补偿又是引起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主要因素,所以,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时,必须要遵循“先补后拆、先安置后搬迁、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对没有安置补偿,而要求拆迁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首先,征地补偿标准出台前,要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的规定。通过前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发言权。因此,广大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实际居住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为此许多地方针对房屋面积过小、居住条件较差的被征收人规定了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例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据此,有关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遵照适用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切实解决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法院对未按规定进行补偿的应当予以纠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目前农村的土地征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类是国有土地征收;第二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收,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又根据土地种类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而不同的土地决定征收的主管部门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一、国有土地征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确定征收房屋的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国有土地征收决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手中。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主要所有权在农村集体组织手中,农民朋友则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根据农村集体组织土地的使用情况主要划分为:耕地、宅基地等等土地,而不同土地征收的决定群体也有着很大的变化。二、耕地:耕地是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资源,现阶段国家明确提出要控制农村耕地红线,对农村耕地进行保护,提高耕地地力,对于耕地征收行为也在进行控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就指出:国家保护更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并且在第四十四条中指出,建设占用土地,设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道路等大型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批准,而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内则需要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宅基地:宅基地是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但是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许多农民朋友的宅基地也将会面临着被征收,那么宅基地征收决...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征地的批准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二、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农民不仅仅体现为一个就业途径,更体现为对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于此土地的农民不仅会失业也会丧失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国家征收权不能随便使用,必须给他戴上紧箍咒,以防被滥用,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正因为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滥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二、征地批文的诉讼--共同被告。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此条款,承租方因当地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损失,都是依法应当得到拆迁部门的补偿的,如果拆迁部门对承租方不进行上述补偿,那么一定是违法行为,涉及此事的承租方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搬迁损失指承租方支出的厂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损失指承租方安置厂房设施及临时继续进行经营行为所需支出的租金等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则是指因拆迁部门拆迁行为所导致承租方一定期间内不能进行经营活动而预计能够产生的经营损失。此外,承租方租房后进行的房屋建设、购置的无法搬离的设备等,也都应该给予承租方一定的补偿,因为某种程度上这相当于承租方对房屋进行的投资和预计必然经受的损失。因为在实务中很多拆迁部门将补偿的责任推脱给出租方,导致承租方只能与出租方协商补偿事宜,这种情况下您千万要小心出租方在其中错传信息或少给补偿。如果觉得出租方传递给您的补偿标准实在不合理,及时向拆迁机关咨询确认,免得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利益受损。在查看评估报告时,也要注意评估是否合理,如果评估与您支出有很大出入,可以申请由新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或自己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目前并无对于承租经营者明确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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