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征地拆迁中收到“它们”的时候,强拆的大门已经朝我们敞开了。因此在收到法院强制拆除裁定之前被拆迁人应当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在有效的时间内撤销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保住房子,进而才会有更多的时间争取合理补偿。而当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被拆迁人的房子很有可能已经被认为了违章建筑。但被拆迁人此时应当要冷静处理,首先要从各个方面分析自己的房屋是否构成违章建筑的条件,如果有各种证件,却还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则很有可能是拆迁方存在违法行为。其次,拆除违法建筑也不能说拆就拆,必须要履行法定程序。据我国现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话,那么有可能将面临强拆的情况。(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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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权情、听证权是土地征收过程中较为重要的程序。尤其是知情权(预征土地知情权、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征地过程中,补偿合不合理,能不能获得补偿,知晓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信息是拿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预征土地知情权--根据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农民土地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人。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征地报批材料在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向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特别提醒的是:被征地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有权依法对批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土地补偿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为: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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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回迁: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通常会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其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就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成为不能实现的梦。另外,需要尤其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无法实现。被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要格外留意,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还要审视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堤防掉入陷阱。二、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能力:任何事情都是讲起来容易行动起来难,即使被拆迁户意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坑,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办工作人员仍然束手无策。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拆迁方的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拆迁户很难做到随机应变,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把住最后关口。三、补偿协议不留底: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被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被拆迁人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一是不返还给被拆迁户协议,二是擅自修改协议并减少合同数额,不论如何,直接导致被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后果是,即使被拆迁户主张权利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维权路径被堵死。因此,被拆迁户一定要坚守一个原则: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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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白协议做幌子: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诱惑被拆迁户签订空白协议,一旦签字,协议就被拆迁方拿走,内容任意填写,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被拆迁户看到协议时,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二、证件不全:为了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按照基本建设流程,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被拆迁户面临极大风险,更不应该签订协议。三、违约责任不明确:一份完整的补偿协议,对被拆迁户而言,越具体越详细则越有利。补偿协议当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会制衡拆迁方不轻易违约,一旦出现违约情形,被拆迁户也能得到较好的赔偿。但事实是,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在涉及被拆迁户的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并明确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协议拆迁圈套很多,作为被拆迁户,改革的红利无法享受却成为直接牺牲者,细思极恐。作为被拆迁人及时关注拆迁法律及政策性规定、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是目前需要考虑的问题。(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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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验是否丰富:一个专业的处理征地拆迁的律师一定有很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那些去到全国各个城市办理过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他们经手的案件多,遇到的实际问题也多,自然,针对各种实际突发情况就可以有很多应对方法,所以,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问一问,他或她都经手过哪些案件,都去过哪些城市办理案件。二、交谈时专业水平的判断:我们在考察一个律师是否专业时还可以通过与他/她交谈时看言谈举止来考察。一名专业的律师一定是有着极高的专业素养的。所以在你问他/她专业的法律知识时他们一定可以流畅地作答,并且,对于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一定了熟于心,并且及时掌握当下的时事政策,对你所在城市的征地拆迁的法规政策也有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帮委托人办好案子。三、律师所在行业的口碑:一个好的律师,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他所在的律师团队一定也在业界有着良好的口碑。所以,看一个律师的好坏,也可以从他们所在律所的角度去侧面考察,如果那个律所的口碑很好,那么,那个律所律师的专业性也就可以得到保障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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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征地拆迁法律工作,接触到很多征地拆迁纠纷当事人前来咨询或委托,这其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往往影响当事人做出正确的维权路径选择,有些误区甚至直接导致当事人维权失败。其中最典型的有几点:总认为补偿标准全国统一:遇到征地拆迁纠纷的当事人咨询到专业律师或者在咨询平台留言往往第一个问题就是:“土地被征收国家标准是多少钱?”或者“房屋要被拆,国家给多少钱?”这个问题要求专业律师直接回答还真不简单,我们理解很多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或者被拆迁人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最关注的就是能得到多少合理的补偿。但是当事人往往陷入一个误区,就是随意在网上或者其他渠道查到一些数据,比对自己地区的补偿标准认为很低或者说不合理,甚至认为全国应该是统一标准。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个省、市、区县处在不同的经济、地域,涉及政府行政性征收土地或者房屋,各个地区都会根据具体的征收项目来制定相应的征收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各个省市发布的事实各项条例的具体通知,各省市制定的土地区位价格、农业土地年产值统计数据等政策文件,综合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因此各个省份的补偿标准都存在差异,应当及时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相关征地政策和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当然现实存在的问题是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很多当事人根本不清楚自己被征收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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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感觉上访是争取补偿的好方法:现今,老百姓遇到难事想要解决,没有法律意识或者不知道法律程序怎么走,首先想到的就是去政府部门告状,进而想到的就是写材料上访。所谓上访,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表达形式。但是在2014年2月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表示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受理越级上访。实际上,老百姓常说的上访应当称为信访,《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各省、市区等地都专门设立有信访局或信访办公室,方便各地群众反映相关问题。涉及到征地拆迁纠纷,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政府行为违法,收集很多相关材料一级一级去信访部门反映,劳命伤财、无功而返,甚至成为长期上访户,被地方政府监视。不乏有很多上访过的当事人来找律师,告知他们长时间上访无果,接待的工作人员最终给他们建议是“走司法途径解决”。是的,明明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很多当事人却拐不过这个弯,宁愿去上访也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耽误了诉讼时效,最终找到律师,律师也无力回天,如果在一开始就选择走法律途径或许自己多年的纠纷问题早已妥善解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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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中,常常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拒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面对这些问题,究竟该如何办?针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95条、第101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要求复议机关责令履行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关的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比如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义务的,可否查封行政机关对公银行账户并予以划扣?可否查封行政机关的办公楼、办公设备等有形财产?可否依法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可否依据《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对此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部分情况进行了明确,但并不周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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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过户一般有包括了两种:一种是赠与的,一种是买卖交易的。(1)宅基地赠与过户要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性别姓名、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的理由;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2)宅基地赠与需要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最后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3)宅基地赠与需要交纳的费用: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2、买卖交易的只要交1.5的契税和0.1%的印花税就行了,不管怎么样,在转到名下后想出卖的话,都会有营业税和个税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农民是可以出卖住房的,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不禁止,着重强调的是“禁止卖了再申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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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私自协议没过户从相关条例来看是不行的。农村房屋固然属于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时则需过户登记。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或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应认定无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认定无效;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前法律无农村房屋、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强制性的规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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