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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地(拆迁)户与征地拆迁方在补偿安置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往往就会面临强拆的风险。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征收方会采取的方法是:给被拆迁户下达:诸如《房屋征收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文书中一般会载明对被拆迁户的土地、房屋如何处置,以及被拆迁户如果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大部分被征地拆迁户并不会注意,也不会直接在上述期限内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而是将大量的时间用于上访,从而想当然地认为上访可以延长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访是被拆迁户自己选择的救济途径,并不影响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属于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所以,上访并不能延长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既然上访无果,诉讼时效有期限,所以提醒被征地拆迁人,遇到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遭到违法强拆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错失良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一、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一、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二、户口与被征收人的补偿息息相关,因户口问题无法获得合理补偿应尽快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三、补偿纠纷: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现在不管是为了城市规划、环境治理还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房屋征收,很多房屋都被相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所谓的违法建筑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那么拆除违法建筑法律程序是什么?建筑时属违法建筑,但经过城市土管、规划部门的罚款处理后,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屋所有人已补办了有关手续,仅因为房屋属拆迁范围,房屋产权证暂停办理而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果房屋产权证早已补办到手或使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属本文范围)。对违法建筑的执行程序,既要遵照对合法房地产执行的程序进行,又要顾着其特殊性的一面。违法建筑行政处罚阶段的主要程序: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置原则及若干问题,有三种情形排除在外:第一,在拆迁公告之后所建设的建筑物等。对此类建筑因其违反了拆迁条例等规定,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第二,行政执法机关已对违法建筑作出查处决定的。对此类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就应按查处的结论去处置,若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拆除决定,但未执行的,不予补偿;如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的,但尚未没收的也不予补偿;对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补办手续的,但当事人尚未补办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办手续,对当事人不愿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在耕地上进行的养殖和种植,征收方却称其为违章建筑不予赔偿。被征收人辛辛苦苦养殖的鸡鸭、牛羊,或种植的蔬菜大棚、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吗?关于农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明确不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集体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如果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得占用搭建养殖场。如果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所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中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虽说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不算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从今年开始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首先肯定的是,农村合法宅基地遇到拆迁是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它的征收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来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一般省级人民政府会制定“XX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就在这个规定里面。最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可在各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查询到。提醒广大被拆迁人注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两至三年调整一次,因此,要查找最...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棚户区是指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三规划一计划”,完善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在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的基础上,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且应当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同时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落实到位。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人数众多,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必须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1、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1)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奖励和补助。(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33,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1.33平米。值得注意的是,棚户区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原地回迁。2、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1)货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即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33,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1.33平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棚户区改造基本程序依据土地性质不同,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程序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行为;对棚户区所属地块为集体土地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一、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流程:首先,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四规划一计划,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启动程序和先决条件。其次,征收方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并根据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意见及时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再次,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最后,将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等。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流程:首先征收报批阶段程序,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地公告,并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并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其次征收实施过程中的基本程序要包含: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登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被诉行为应当限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换句话说,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因为它本身属于行政机关,而是因为它在有些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了某种行政管理的职权。因此并非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所有行为都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挑战,可诉的行为仅限于那些既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依据,在性质上又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律师提示:特殊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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