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不签收不等于不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有这种错误观念,不管政府给我什么文件,只要我不签收就不会生效。首先,这种观念肯定是错误的,如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认可,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绝签收政府送来的文件并不意味着你不认可就不发生效力。此外,即使当事人拒绝签收,但是法定期限已经开始计算,如果一直拖延错过了时限要求,就丧失了相应的权利。因此,如果对政府送来的文件不认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签收,然后立即联系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程序维权。二、注意收集证据:如果无法与政府通过协商谈判解决问题,那么我们就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而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征地拆迁程序复杂,证据收集工作也很繁复,当事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从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后,就注意收集各种证据。(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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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阶段:当拆迁公告出来时,看清楚拆迁公告内容并最好进行拍照以保全证据。拆迁公告是拆迁的法律依据,出了公告就表明了它已具备拆迁的条件并领出了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一般内容写着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立项和立项文号,规划和规划文号,土地定点和土地批准文号。你可去对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这些要素,特别是缺少拆迁许可证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项,规划,土地批准书。缺的话你就要小心了。拆迁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过了有效期还没拆的话,拆迁方必须去补办。二、商谈、协议阶段:房屋拆迁都以土地为中心而进行拆迁,所以必须对拆迁后所建设的项目要了解,是作为公用事业还是经营性的商业开发,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自然资源部颁布的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不符合此目录取得划拨土地,将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自然资源部第11号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未经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此项目不合法,可以追究国土资源局领导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另外还应该了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情况,是否属于超资质拆迁,(如3级资质为3万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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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调解、行政裁决阶段:(一)了解是否拆迁管理分离。现在好多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没有做到政事、政企分开。这个是违规的。(二)对方一发裁决通知就寄挂号信给拆迁办,建设局,对方当事人,并将裁决通知复印留底后一并连挂号信退给裁决机关,要求查看五项文件和拆迁许可证,并且对照一下相互间有没有矛盾。记住。这是你的权利。拿不出就有问题,不能拆。五项文件为:(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一般由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指拆迁人对将来准备实施的拆迁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一般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监管。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三)把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如果评估单位没有选择、评估结果没有公示、暗箱操作、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等等,被拆迁户有权要求同等待遇。可以强烈要求上榜公布已经走人的被拆迁户补偿,按规定,这是必须的。现实中几乎每户被搬的人家都被要求保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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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规定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83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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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尽管《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同时也规定:“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如果村民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其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那么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可以认定为一宅并进行宅基地确权。在此种情况下,征收方是不能以违法为由,在不给予补偿费的情况下就拆除房屋的。2、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在实践中“一户多宅”的情况,很多时候是管理部门当年衔接有误造成的。例如,某些拆除的户口,当年想要迁回时遭遇困难,不同部门说法不同。公安部门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批户口,而国土部门说要有户口才能批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国土部门出台的意见已经说明,要合法保护,对这类一户多宅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的工作过失问题买单。因此,因管理部门过错导致的问题,征地拆迁中是不能直接对其以违建名义,在不给补偿费的情况下进行强拆的。3、因农房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农村房屋的继承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继承农房之后,形成的一户多宅,是不能被归为非法的,仍然可以进行土地确权。4、未分户进行合法交易造成的一户多宅:在很多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家里儿子长大了要成家,但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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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对于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房,是需要区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分情况来处理的。由于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非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无权继承此宅基地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户所有,因此即使是非农村集体成员也是可以继承此房屋的,只有当此房屋倒塌、不存在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和已经倒塌的房屋是要被国家回收的。总之,对于非农村集体成员,是有权利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但无权继承宅基地,在此房屋倒塌前,其所有权属于继承人。如果此房屋倒塌,则房屋是要被回收的。2、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导中明确规定:“要严格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久不变,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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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但不能违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未拥有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可以向村里申请一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上的建筑属于私人财产,但也并非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转让,由于“房地一体”原则,购房者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必然要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问题,而已有的判例认为此种合同系无效合同,购房者需返还占有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并可以要求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返还购房款,但在房价飞涨的今天,返还的购房款已不能再购买相同的房屋了,甚至在高房价的城市连首付都不足以支付。所以,无权购房者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时需谨慎。1、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1)城镇居民购买(据《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表示: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是有严格要求的。按照法律和登记规则,城市居民是拿不到合法的产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决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的所谓“逆城镇化”行为。)(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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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人(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可以一直继承本户拥有的宅基地;直至本户无人,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面房屋的继承问题。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面的房屋。如果,继承人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房屋属于私人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是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一旦损毁、灭失后,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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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民主原则的含义:所谓“决策民主”,是指对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诸事项都要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度,听取并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二、决策民主原则的表现:决策民主原则不仅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例如:(一)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四)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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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只有符合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才是合法的。一、“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应该合法、合理、正当。二、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程序正当原则,也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例如:(一)房屋征收中,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要依法进行公告,以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二)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要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得由征收部门擅自指定。(三)房屋征收工作,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由征收部门随意更改或者省略相关程序等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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