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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村委会无权决定征地、无权私自确定补偿事宜,这些在《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体现。首先从《土地管理法》而言。根据其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显然村委会没有征地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想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开发商,必须在使用前报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即使用土地建设,那么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而第五十六条中更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农村的耕地属于耕地用途,本质上非建设用地,该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征用耕地进行建设,与该条规定不符,可以说是违法征地建设。再者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来看,其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不要轻易签字,这是维权中极其重要的一点,。对于自愿拆除的通知书或者低价补偿的书面协议,如果没有满足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要求,一定不能签字,签字后,想要提高补偿,维权难度就变得很大。二、如果对方给被拆迁人空白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说手续需要等理由,一定不能签,签了后,对方会在空白协议上补足内容,其实也就等于签字了,补偿款也就没得提高了。三、分期支付补偿费用,也就是以租代征,征地拆迁补偿是不允许以租代征的,如果对方以租代征,被拆迁人可以及时提起诉讼。四、对方如果说被拆迁人是违章建筑,不给被拆迁人补偿或者补偿很低,先让对方出具违章建筑认定书。如果要给被拆迁人限期拆除,被拆迁人让对方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有了书面材料,被拆迁户才能更好的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五、口头承诺,没写在纸上的承诺,都是浮云。法律是讲证据的,如果对方表示愿意给出什么条件,都必须写在纸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根据此《决定》可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且因是《决定》中规定的,政府在征地前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的义务为强制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进行告知,不告知可以说是违法行为。从整体的政府告知义务来讲。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将此书于征收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张贴。张贴后还要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告知书送达回证》。并于报批时向审批部门提供被征收人知情的相关书面材料,如果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审批部门有权不受理该报批。以此案为例,当地政府部门在征地报批前未告知当地被征收人相关的征地信息,报批时显然也未提供相关知情的书面材料,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作为被征收人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方式...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的法律效果,仅仅是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即消除违法建筑物的存续状态,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违法建设应被拆除。但这种违法建设的拆除责任,并不意味着放置于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可一并毁损、灭失。在实践中部分被征收部门采用不当方式造成该当事人合法财产毁损灭失,基于此中情况,被征收部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违章建筑的违法性而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予以毁损明显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应当履行慎重妥善的注意义务,依法对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如果在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也未及时对相应物品进行保管、妥善安置及及时清点,交付被拆迁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有实施强拆行为的被征收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鉴定、评估等费用亦应当由被征收部门负担。(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凡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应当根据土地上青苗的多少,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款,如果不给青苗补偿款,该征收补偿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村委会非青苗所有者,无权获得被征收人的青苗补偿款。被征收人作为该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作物,青苗归其所有,应当获得该青苗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即使村委会收到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也应当将补偿款给予被征收人,如果村委会不进行给付,那么被征收人有权以此起诉村委会要求其执行给付义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与房屋土地征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这其中并未有直接的法条规定只有一般房屋在红线内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所以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结合事实情况来推断合法的实施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一般的房屋都是整体设计建造的,其中的承重、耐久都是以整体为基础,一旦对建筑本身造成较大规模的破坏,那么很难保证剩余建筑部分的安全。依照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确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不是损害公民的利益,法律有实事求是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如果真的按照红线范围实施拆迁,那么必然会造成吴女士房屋质量的损害,很可能成为危房。这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极大的威胁。因此在实务中,当红线只纳入一部分房屋时,应当对房屋整体进行拆迁,这不光是对于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也是对于公民利益的保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相同点就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论是征收还是文物腾退,国家的目的和希望都是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可以得到改善,被征收人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提高。但是如果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反而下降的话。说明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然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同点就是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征收是根据2014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物腾退主要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对于属于租赁合同关系的,应依据《合同法》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两个法令中并没有规定评估公司的选择,所以投资公司有权利自主选择评估公司。但是在征收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决定选择评估公司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情况政府会主动选择评估公司,或者不同意被征收人所选择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的选择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直接影响咱们被征收人可以拿到的补偿金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首先,还是了解一下房屋补偿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17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并没有规定对院落及空地进行补偿。那么对于带有院落的房屋拆迁就真的没有任何补偿?法律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因此,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为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及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根据上诉法条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应当由...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面对征收方一直不履行合同内容,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不要过多的跟征收方纠缠不清,要果断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作为协议的相对人,在拆迁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响应号召,配合征收方完成拆迁工作,并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也是在双方真实意愿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双方对该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征收方(被拆迁人)已配合征收方的征收拆迁工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征收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已方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的前提是行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补偿: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征收方会抛出各种诱人的补偿,但是很多的时候只是口头承诺,并没有写进协议内容里,甚至连协议都没有签署。这种时候作为被拆迁户一定要谨慎,除了书面形式的补偿,任何口头补偿都是无稽之谈,后期在法庭上没有任何的法律效率。当你签署完协议后,征收方就可以不履行口头协议,甚至会逼迫当事人尽快腾空房屋。所以,口头补偿不要轻信,还是要白纸黑字的承诺是最有效率。二、不要草率签署空白协议:虽说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阶段是重要的环节,但是很多的被拆迁户经不住拆迁方的威逼利诱,轻信拆迁方签署了空白协议。给予了拆迁方在后期随意在协议上填写权利义务及补偿金额的空间。虽说,签订空白协议是法律层面上是不合法,但是苦于举证困难,没办法证明当时签订的确实是空白协议。所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头脑清醒,对空白协议一定要说“不”。三、协议原件要手留一份:当拆迁方跟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会以各种理由不给您留协议原件。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合同一般来说都是一式三份,拆迁方手中一份,被拆迁人留一份,剩余一份是需要备份,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的。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手留一份原件协议,避免后期拆迁方不履行合同内容时保留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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