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原则:1、法律有明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对于已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2、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因此呢,在拆迁之前,我们被拆迁人要对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进行判断,如果拆迁之后影响之前的正常生活水平,那么这个拆迁方给出的补偿就存在不合理的情况。3、先补偿后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也应参考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宅基地补偿标准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不过,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全国各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能一概而论。二、拆迁补偿规则:1、改变补偿规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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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四方案”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包括地类、转用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补充耕地方案包括补充耕地责任承担单位、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方式、缴纳耕地开垦资金情况等。征收土地方案包括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征地总费用、权属状况、征地补偿费用标准、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供地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总用地面积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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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获得“一书四方案”呢?是否应该公开? 在征地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国土资源部门在2014年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书四方案”助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二、“一书四方案”公开责任主体是谁?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一书四方案”的公开时间是什么时候?律师提醒“一书四方案”的公开时间应在用地批复之后,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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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征收程序(以征地公告发布为起始):一、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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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未对其具体含义进行明确。各地可积极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及省授权的市,按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进行明确。条件不成熟但问题突出的,可先行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范,防止问题越拖越大。若当地出台了统一的一户一宅认定政策,这一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但在未出台前,这个问题得经由村民自治方式解决,其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具体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批量化解决,如根据入村时间、与村渊源、对村贡献、对该村未来发展作用等情形制定办法,宅基地审批时统一按该办法处理。二、是在村集体未出台统一办法或规定不明确时,对个别情况进行判定。需要指出的是,如若仅为买城市户口导致无房的,因当时即违法在先,故本人得承担这个代价。像那些走了又回来、赤脚医生与“沼气办”工作人员等为当地作出贡献的,当年的招聘单位(单位撤销的,政府应承担)即负有解决其无房问题的责任,不能简单推给农村了事。上述人员,在生活状况确实不佳时,政府也应看是否可给予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低保等待遇。城市确实无法解决有贡献人员住房的(或该人员不愿意居住在城市的),原借用的政府机关也应证明其贡献情况,并发函至该村请予以照顾(如宅基地审批,或租赁住房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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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征地信息,被征迁人的查询方式:了解了征收程序,如果要查询当地补偿标准,我们可以在公告出台后,直接向拆迁工作人员询问或到拆迁办的办公室进行查询,如果受阻的话也可以从网上进行查询。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已在自然资源部官网正式运行。该平台集合了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征地信息。征地信息公开包括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覆盖了征地批前、批中、批后全流程。最后,律师提醒,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在网上搜索到本地的征地公告或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从部门官网下载)依申请来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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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如果相关部门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被征收人可以诉讼: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依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对行政机关履行征地公告职责以及被征地单位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相关机关是否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征地公告是征收土地时的一个必经环节,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的话,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的局面。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的征地公告不作为可提起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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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迁程序:1、通过审批拿到征地批文。2、发布征地公告。3、制作补偿方案。4、组织听证。5、发布补偿方案。6、房屋评估。7、确定补偿款。二、强拆后会获得哪些赔偿?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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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倾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倾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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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认为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相关法律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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