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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就是拆迁补偿,而拆迁补偿又贯穿于拆迁全程,补偿不达标准,自然会给拆迁进程带来阻碍,但是相关部门往往为了压缩征收成本,通常将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款压制到最低,让老百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也造成他们日后生活没保障,使得双方的矛盾从此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次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拆迁补偿不仅有房屋补偿还有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费等。土地补偿费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拆迁政策,农村房屋拆迁的原则是必须是拆一还一,房屋价值必须要经过评估,要按将来用途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包括以下几道程序(一)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二)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三)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四)征地审核与批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七)征地方案安置补偿公告: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八)补偿安置的措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九)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二、...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农户在土地出租后,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由农户享有。所以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会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依照规定流程分配给农户。承包方就没有补偿了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实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从第2点可以看出来,补偿肯定是有的。具体分配原则,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2、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来源:农视网最后,提醒广大被征地拆迁人,在给您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可尝试先与之协商,在协商未果后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能更有效的提起相关法律程序来维权,以免错失最佳维权时机。(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对比普通住宅拆迁,企业、商铺以及养殖场的拆迁往往更为复杂,如果被拆迁人不注意拆迁方每个实施程序的话,很容易损失利益。那么,企业、养殖场、商铺拆迁究竟该怎么补偿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对于土地的补偿,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但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这种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权利人的权益被侵犯。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法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明的,可通过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对于设备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拆迁借着违建、污染处理不达标以及手续不完整等违法逼迫被拆迁人关停。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且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进行补偿。一、补偿不合理有权拒绝签补偿协议:如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或是补偿不合理等违规操作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不在补偿协议书上面签字,拒绝被征用。但是如果政府征收行为合法,补偿款合理且发放及时的话,应该配合国家的行为。二、遇强拆逼拆时的处理方法:当征收行为存在逼迁强拆时,被拆迁人切忌不要使用暴力的行为来阻止强拆一事,大家大可用报警的方式阻止他们。一般情况下,警察在接到民众报警之后,就有出警的义务,同时对强拆的现场进行留证比如拍照、录像,房子强拆之前及强拆之后的一些现场情景拍照留证据,录像画面一定要清晰,在视频录好之后,不要轻易的删除,及时的备份。最后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您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相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二、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和第33条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三、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做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四、《妇女保护法》中明确提到:在耕地和宅基地的分配和划分上,妇女和农村男子拥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农村的外嫁女子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是,农村的外嫁女子没有进行分户,你的户口必定是在婆家或者娘家的户口上,只有婆家或者娘家申请宅基地时,自己才会有份。(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农村户口嫁非农村户口:外嫁女嫁入了非农村户口的夫家后,从保护外嫁女的权利出发我们认为,只要外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入夫家,则认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如果外嫁女自愿将户口迁入夫家,则认定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当原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外嫁女。二、农村户口嫁农村户口:外嫁女嫁至夫家后则成为夫家的成员,如果夫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么,外嫁女也随丈夫一同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论婚后户口是否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因此,当新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外嫁女。三、丧偶或离婚: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上来说,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将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的权益,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外嫁女。提醒各位农村外嫁女,您只要还是该地农村户口,您的土地权益就不会改变,您依然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利益。任何侵犯您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您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通常情况下,一些政府信息往往与某个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关联,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于行政处罚行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于征地补偿行为,但后者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所要解决的,只是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应当如何公开的问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对与政府信息相关联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任务。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自己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尽可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所指也是向申请人本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告”政府信息,可能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却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告”政府信息,超出了自己需要的范围,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向不特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提出这样的诉求,实质是主张不特定公众的权利。这样的诉求不仅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不符,而且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明确禁止。再审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个特殊纠错程序,再审请求通常只需包含两种请求——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案件再次审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城市化成本、城市发展的融资成本正在快速上升,土地的估值和升值情况难以支撑地方债务的偿还,以土地促城市化的模式已不可持续。那么,为什么说“以地谋发展”的模式已走到尽头?在土地改革中如何打破宅基地制度的“特”?为什么不能无止境地对集体成员无偿提供宅基地?目前,农村土地改革进入关键时间节点。在法律制度层面,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实践试点层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同时,被认为还应进一步深化,“三块地”试点将再次延期一年。在这一关键的时间点上,土地改革方向在何方?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刘守英教授。刘守英认为,“以地谋发展”的模式已经走到尽头,土地改革正迎来最关键的窗口期。而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农村土地权利体系的完整一致,将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的权利打通。中国“以地谋发展模式的弊端显现”,具体是指什么?何以判断走到了尽头?以地谋发展模式有三种特征。第一是“以土地保增长”,通过施行土地征收制度,地方政府独家土地出让,对有发展机会的区域,以土地宽供应促增长。第二是“以土地促工业化”,就是在园区优化工业用地配置的方式来推动工业化,具体就是在园区以土地优惠作为招商引资的普遍手段,吸引企业,并以土地为工具进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是“以土地促城市化”,就是以土地招拍挂制度和土地抵押融资,将土地资...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我们是否已经到了改革的关键窗口期?这要从城市和农村两个角度去看。首先,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服务我国的大规模工业化和城市化。对于这套政府主导的以地谋发展的模式而言,继续推行下去的收益下降,成本和风险上升,各方对这套模式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的阻力自然而然就下降了。其次,农村土地改革要不要进行,要怎么进行。以前那套模式,主要是为了城市发展可以低成本地快速地大面积地获得土地,对农村土地的限制较多。而随着农村大量产业和业态的变化,如何保障新型农业业态的用地?如何保障农村产业用地?对于类似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区域,是不是还要全部走征地城市化模式?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农村发展的用地空间和用地权利更好地保障,这就是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体现。“三块地”为什么还要再延期?这与这次改革的特点有关。这次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全国人大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使得当地试点具有了合法性。因为试点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是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在法律修改尚未完成的背景下,试点到期后很难说停止改革回到现行法律框架下,因此延期就成了必然。试点地区尝试把“三块地”改革打通,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改变?是否增加了改革的难度?我认为与“三块地”改革的核心有关。应该认识到,整个农村的土地权利体系本来就应该是一体的、完整的。差异无非是有的是建设用地,有的是宅基地,有一些土地通过征收获得,有一些通过市场机制进入市场,...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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