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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关于土地征收: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二、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第十六条)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是明确入市的条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管理措施。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根据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和各地宅基地现状,规定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第十九条第二款)二、是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七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三、是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原则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第十九条第六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其他修改:一是强化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确保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其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二是为“多规合一”预留空间。将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三是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凡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都由国务院批准。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改善营商环境,需要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草案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原由国务院批准的情形,改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违章建筑是什么?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我们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各地政府一般从规划、施工许可的角度去认定违章建筑,即如果建造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或者超出上述该证的许可范围建设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二、集体土地上哪些建筑是违章建筑?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1、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拆除违法建筑使用的材料,拆迁人也不需要补偿。事实上,某些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从价值上来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2、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3、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的违章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4、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助费和拆迁赔偿费。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是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拆迁人仍要依法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拆迁人不得因违...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1、一般将用地性质分为2大类、8中类、14小类,其中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2、本文所讲的商业用地,则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3、住宅用地是指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二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别墅、公寓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一般不同的用地性质会有不同的用途,而这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来进行规定的。商业用地是可以建住宅的,一般只要规划局批准建设,房产登记部门允许划分单元分割出售就可以了,不过这样一来就有以下几个弊端:1、商业用地上建造的住宅,拿到的房产证是商业房产而不是住宅房产证。2、商业用地上建造的住宅交易是需要按照商业房产缴纳税费的。3、商业用地的期限只有40年,而且不能像住宅用地有70年的期限,到期后还能自动延期。4、商业用地上的住宅到期后需要按照商业用地的标准来补缴地价,而且水电费的缴纳也是要按照商用的标准缴纳。5、商用地上的住宅在初次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按照3%收取,而住宅用地上的为1、5%;此外商用地上的住宅购买大多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1、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产权年限的区别:商业用地的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的为70年且期满自动续期。2、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缴费的不同:商业用地上住宅的水电费用要比住宅用地上的要贵上许多,生活成本也就更多一些。3、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首付和贷款利率的区别:如果打算贷款购买商业用房,则需要按照商业住房的规定办理,首套房首付比例一般不低于50%,贷款利率相对也会高一些。若是贷款购买住宅,首付比例通常不低于30%,但根据地区的差异,首付比例也会有所不同。另外商用地上的住宅和住宅地上的住宅设计标准、落户、按揭和交易税费等都是不一样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果树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4、果树一般是按棵树赔偿的,也有按亩数补偿的,品种不同、规格不同,赔偿标准就不同,而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由各地政府参照各自情况制定一个赔偿标准,如果想知道每棵果树赔偿多少钱,可以查看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文件。(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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