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进度较慢,为什么?宅基地具有非常特殊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按成员权获得、土地由集体无偿分配、实际上不承认宅基地财产权和在本村内部封闭运行。从表面上来说,目前我国的宅基地制度在不同的区域遭遇完全不同的问题。对于东部沿海地区和城中村地区,是在土地资源极度稀缺的背景下,农民利用免费分配的宅基地改成多层住宅,突破法律“一宅一户”的限制用于出租和入市的问题。对于中西部和广大农村而言,是举家进城的农户在城镇有稳定的工作和居所后,造成的宅基地闲置问题。因此,对于宅基地制度到底要怎么改,目前一直有争论。有观点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居所,是生活资料。通过现行的这套独特的宅基地制度,对保障农民居住,维持社会稳定而言是有效的,是农民进城后的退路。在这种观点下,大多数地区是没有宅基地改革需求的,仅在少部分地区,需要把“被搞乱”的宅基地制度改好。我认为,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宅基地问题的本质在于,这套特殊的制度安排,在不同区域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失效了。对于东部地区而言,这种失效最主要表现在于,宅基地作为一类土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财产价值显化,但现行制度无法保障。在土地财产价值显化以后,制度安排是以保居住功能为主,还是保财产功能为主?如果要保护居住功能,那么就要坚持无偿分配、按成员获得、封闭运行等上述特殊性的制度安排。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些制度安排已经无法继续,相关法律在这些地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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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常常见到,拆迁部门为了压低拆迁成本,经常找各中理由将老百姓的合法房屋变成违法建筑,其目的大家想必也都非常的清楚就是为的少给补偿或是不补偿。对违章建筑物的认定首先要通过调查取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调查违章建筑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且还应当向当事人或是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非常的怕,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不该说的不要说。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申辩的话,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最后如果确定以后决定要进行处罚的话,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一般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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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基本要求:1、征地区片价作为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确需设定修正体系的,要严格限定修正因素并控制修正系数,修正体系应一并公布。2、一个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原则上控制在4-6个级别。3、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5年更新一次。工作步骤:1.确定测算范围;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更大范围。耕地保护区、法定生态保护区、其它规定的特别保护区不在征地区片价测算的范围之内。2.划定区片;区片划定的目的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将测算范围区分为若干个区片,为测算区片价提供基础。划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片,应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原则上,离城市中心区较近的区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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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直接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土地征收补偿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就是指集体用地的征收价格,而非国有用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不是一回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确保同地同价,实现补偿的公平性的举措,维护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仅仅是计算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执行标准,并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因此这个价格并不是最后的征地拆迁补偿价格。另外,由于区片综合地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以此确定的土地补偿费不能达到不降低被征地农户生活水平的要求,可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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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1、专家鉴定的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专家鉴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前提条件——对复核结果有异议。(2)时间限制——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2、专家鉴定的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3、专家鉴定的结果: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4、对专家鉴定结果不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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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安微省拟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政府法制机构要负责协调、安排本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环保行政案件在内,共有11种情形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不能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要在开庭前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或应当由副职负责人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以下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11种情形: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案件;2、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导致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3、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4、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5、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行政案件;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并参加旁听的案件;7、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8、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9、行政机关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10、环保行政案件;11、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础上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所以,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只要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没有省级政府或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的、达不到补偿标准,保障不了被征收人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的以及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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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如因补偿问题或是相关部门征收存在违法情况时,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对于这种维权方式,通俗的讲就是“民告官”。对于“民告官”这三个字眼相信大家一定都不陌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的老百姓,往往是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因此,在“民告官”诉讼中,我们经常见到官员中有盛气凌人的、有畏首畏尾的,有装聋作哑的,还有呆若木鸡的……但当,面对行政诉讼,面对状告自己的老百姓,他们当中多多少少都存在“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会出庭”的情况。那么,面对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彩的尴尬,到底该怎么办呢,有什么妙招?有相关人员调查发现,行政负责人有的会碍于面子,不愿意出庭,也更不愿意直面老百姓,有的是畏难情绪严重,不敢出庭,也更不敢出声发言,还有的受到相关业务水平的限制,不会出庭,更不能应对自如。因此,在“民告官”的案件当中,我们便很少看到行政相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民告官”不见官。“民告官”的现象增多,说明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官员是否敢于出庭,出庭能否出声,出声又是否出彩,仍然存在短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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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拆违章建筑发生的事件非常多,但产生违章建筑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说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章建筑,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等就建成的房屋。可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应该被拆或是认定为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有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种:所谓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的建造没有总体上违反城市规划。但建造者没有依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建筑许可。所谓实质违建,是指建筑物已经违反了城市规划,无法通过程序的补正使其成为合法的建筑,从法律文意理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设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应区分实质违章和形式违章。(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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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违建有补偿?历史存留的房屋。一些建筑形成较早,而在很早之前,很少的手续就可以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农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农建房。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相关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也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如果对补偿有异议的话可以用法律维护权益。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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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相当多的违法建筑还可以纠正,并于纠正后与合法建筑一样永久存续。不过即便确认成了违章建筑,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来看,违章建筑并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律师提醒您如果没有拆迁消息,也没收到任何的书面通知书房屋就被拆除的话,这属于毁坏私人财产,涉嫌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金额在5000以下的不予立案。已经超过拆掉人家财物5000元的立案金额。(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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