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部分条文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增加了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以上两条条文的比较,我们能够明显发现:新《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了对土地征收的各项费用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以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土地补偿费,可以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也取消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新修改的四十八条更符合实际情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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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将原本隶属于自然资源部的一项对土地进行审查、批准、监督检查中的监督检查职能分化出来,由国务院另行设立机构进行行使,从而避免自然资源内部自己审批自己监督的行为,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土地,更好地监督土地的审批和利用。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土地督察制度暂时只在国务院实行,各地并不单独建立各地的土地督察机构,仍由原当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当地老百姓对征收拆迁行为不满的,想要提起检举、批评,或者要求对征地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主体仍是当地的人民政府。(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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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含义,行政处罚行为的出现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征收方根据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被征收方给予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先对该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调查确认后,才可以作出行政决定。然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征收方滥用此法条,经常没有经过合理调查就认定被征收方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通常表现合法房屋的违法认定、养殖场等企业的环评不合格等。此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征收方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混淆,从而导致被征收方由于错过救济维权的期限导致权益受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即(1)二者效力不同,行政告知书只具有告知的作用,属于过程性行为,被征收方如果对该行为不满,不能进行复议或诉讼;而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具有法律强制力,被征收方若对该决定不服,即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诉讼。(2)双方产生的时间不同,告知主要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征收方针对可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权利向被征收方进行告知;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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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条规定,公共利益主要是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的需要,包括:(1)国防和外交,主要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安全,遏制和抵御外来侵略而采取的军事、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一整套措施以及与外交有关的建筑设备建设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3)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包括科、教、文、卫、体以及环境、资源和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指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及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5)旧城区改建,即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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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批准土地征收:很多人咨询律师说:“我们村要征地了,村委会批准征的,现在对每家每户进行劝说,要我们签征地补偿协议,但是补偿不合理,没了地我们该怎么活儿呀?”那村委会有权批准征地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因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权进行批准土地征收,其他任何机关、单位都维权批准征收土地,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更是无权征收土地。在实际中如遇到村委会批准征地,属违法征地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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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无权流转村民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变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可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也就是说农民是唯一能够在承包期间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村委会是无权流转村民的土地的。如果在实践中,遇到村委会私自买卖、流转土地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调查。二、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征地拆迁实务中,经常会有很多人咨询律师说:“我们村征地了,补偿及其不合理,我们都不同意征地,但是村委会替我们签了补偿协议,现在让我们去领补偿呢!我们该怎么办呀?”那么,作为村委会,是否有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吗?村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依法享有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当土地面临征收时,征收的收益、应当归村民个人所有,村委会,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如果遭遇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时,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村委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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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因此,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所以,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对补偿款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实践中,如果遭遇村委会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民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村委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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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村民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可知,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以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可知,土地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对于发包方在承包期间收回的土地必须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并且承包方如果依法自愿交回土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因此,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村民的土地。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进行强行收回,村民可以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强占土地行为维权,维护自身权益。二、村委会无权进行征地拆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进行土地征收的,是属于违法征地行为。如果在实践中,遇到村委会违法征收土地时,村民可以向相关国土部门申请查处调查,如遭遇违法强推强占,要及时取证并起诉至人民法院,维护自身权益。(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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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咨询律师:“我们全家都搬到城市居住了,老家的房子一直空闲,由于一直无人居住,再加上年久失修,已经坍塌了,现在面临拆迁,村委会说我家没有房子了,不给补偿了,但是宅基地是我的呀?就这么无偿收回了吗?”根据《土地管理法》可知,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宅基地就属于集体土地中的一种,是村集体中农民用作住宅适用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做为村集体成员所享受的福利待遇,村集体成员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有很多人误认为宅基地归自己所有,这是错误的。并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所以,宅基地上的已经坍塌,并满两年没有重新建设房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是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因此,上面的问题也很明确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了,没有进行再建,遭遇拆迁不给补偿也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解决上面的困局呢?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因此,建议如果举家搬至城市居住,不再打算回老家居住,及时和村集体协商回购,避免出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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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做出了新的规定,也为农民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从法律层面再次进行保护。除此之外,该修改决定也涉及到很多农民享有的集体土地的权利,比如“集体土地的流转、入股、退出”、“三权分置”、“征收程序、补偿”等,了解这部法律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农民可以依法流转承包土地:《决定》中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七条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中新增了两项,一是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以上两条规定,确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即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民承包了本集体土地之后即享有承包经营权、既可以自己经营使用,也可以交给其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依法与其他人进行互换土地、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假如小王住农村,家有一块承包地,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下,小王对这块地享有的权利仅有使用、收益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也就是小王只能自己种植经营或者直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打包流通转让。但是,在新法下,小王不仅可以自己使用、收益以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可以在保留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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