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部分征收部门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未出示任何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强拆,很多当事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但就此结束了吗!律师指出:维权并未结束。在拿到判决书后,更重要的是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强拆部门)申请国家赔偿。那么,该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呢?这些情况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就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主要包括“刑事赔偿“和“国家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即为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时侵犯人身相关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关职员在执行其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情形的,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且须在行使职权,因侵害受害人权益而使其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救济。提起国家赔偿的时间就申请的时间来讲,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作为被拆迁人,当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后,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进行有效救济。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呢?国家赔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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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问题往往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好多网友提议,“不就是纠纷嘛!可以走行政诉讼呀”。行政诉讼通俗点说就是“民告官”,好多老百姓会通过这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具体要应该告谁,告谁才能为自己征求更多的补偿,好多的人真就不太清楚了。这里万典律师为大家梳理一下,在打拆迁官司中,到底应该先告谁!从征收公告发布的那一刻起,被拆迁人将来要面对的部门可真不少,如拆迁公司、拆迁指挥部、拆迁办,也有村委、街道办,还有省、市、区、县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等。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相关流程复杂,万典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征收主体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而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涉及到复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视为被告。如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要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那么复议机关则是被告。这里可不要弄混哦!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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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种类繁多,常见的一般有棚改、旧改等,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房屋征收都是以棚改或旧改的名义进行的,虽然都是拆迁,但作为老百姓对于这些政策可能了解不是很全面,包括如何改、是否有补偿及标准是怎样制定等等。而实际改造过程中也存在很多违法乱象,一旦以棚改的名义拆迁就会出现“房子不值钱”的现象,其目的就是想用很低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降低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棚改”和“旧改”之间有联系,二者都属于城市更新的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城市的升级和改造;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适用对象、运作模式等。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属于“棚改”还是“旧改”,该以什么标准获得怎样的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了解这些知识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一“棚改”和“旧改的区别1、概念不同旧改:旧城区改造,主要针对旧城区的一些老旧小区进行重建、翻新、改造,以改变旧城区的面貌,也就是旧改,有可能是直接拆除重建,也有可能只是翻新改造。棚改: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民生工程,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也有人称之为危房改造。2、适用对象棚改主要适用于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除了小区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以外,还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问题;旧改原则上要求建筑物建成时间超过20年以上,因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是对老破小等旧房做局部修缮、升级改造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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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民生工程,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也有人称之为危房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房屋征收。有些是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行商业开发之实,这显然不是公共利益,是不能对房屋进行征收的。所以,对于何为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只有是政府为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改建,才能对所涉房屋进行征收。对房屋进行征收后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在实践中,棚户区改造也存在着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情形,广大被征收人要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以防自身权益受损。第一:房屋显然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有些地方的新房被当作棚户区来改造。需要强调的是,20-30年房龄的房屋,特别是简单建筑物和筒子楼以外的单元楼,不涉及棚户区概念中的任何情况,无论是火灾质量还是住房质量都没有严重的隐患问题。这种房子的棚户区改造显然是错误的。不超过20多年房龄的地方,并不意味着只要房屋的楼龄超过20年,就可以用棚户区来改造。针对这一现象,被征收人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错过了协议约定的期限,在起诉时同样也可以将其作为理由提出。第二:所涉项目并不属于棚户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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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问题往往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好多网友提议,“不就是纠纷嘛!可以走行政诉讼呀”。行政诉讼通俗点说就是“民告官”,好多老百姓会通过这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具体要应该告谁,告谁才能为自己征求更多的补偿,好多的人真就不太清楚了。这里万典律师为大家梳理一下,在打拆迁官司中,到底应该先告谁!从征收公告发布的那一刻起,被拆迁人将来要面对的部门可真不少,如拆迁公司、拆迁指挥部、拆迁办,也有村委、街道办,还有省、市、区、县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等。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相关流程复杂,万典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征收主体应该是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具体实施征收的可能是受其委托的其它行政部门或街道办、村委会等。而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涉及到复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视为被告。如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要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那么复议机关则是被告。这里可不要弄混哦!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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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会或大或小的影响到拆迁补偿,所以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这也是法律明文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千万不要觉得只要是评估机构,哪怕是征收方单方面选定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会考虑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估。事实上,并非如被征收人所想那样,如果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而是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那么评估报告上面的结果势必不会如被征收人所愿。所以,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一定要重视评估机构的选定这一程序,若发现评估机构并非由自己协商选定,当事人则可以拒绝他们入户评估。一味拒绝入户评估并非明智之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般来说,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市场价值需要通过评估确定。而装饰装修、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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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飞速前进,房地产市场迎来了繁荣发展,但 “违建,乱建”杂乱频生。大家都知道违建肯定违法,那违法建筑遇到征地拆迁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呢?这里万典律师先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违建的概念!首先什么是“违建”?“违建”这个称呼虽然叫了很多年,但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定的定义。在前几年北京、天津、成都、锦州、抚顺等地出台的《禁止违法建设规定》中,对“违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内容大同小异。综合起来讲,“违建”指违法的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而擅自建设的建筑,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筑;乡村违法建设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而擅自动工的建筑。人民眼中到底怎么看“违建”?对于一些人所谓的“违建”,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不能一概而论,“一刀切”地认为都是真“违建”。不可否认,有些建筑确实是行为人明知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规,为了谋求更多个人利益而擅自建设,这些建筑属于名副其实的真“违建”。但是,有些“违建”只是在形式上与真“违建”相似,却是特定历史年代的产物,不应被认定为是真“违建”。这样的建筑往往建成时间很久远,甚至在七八十年代就已建成,那时国家还没有出台完善的法规,没有当前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直到2007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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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现如今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那是越来越严格,但有些村民由于旧习俗的影响,依然“任性”地使用着土地。针对自家房子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想怎么改就怎么改。这里万典律师指出,在农村土地上翻建房屋相对于新建房屋确实容易些,但也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翻建,翻建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情况在农村房屋所有权纠纷很常见。老房在老人去世后,未进行分割,当其中一人想要翻建使用时,纠纷也就出现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房屋情况依法继承的房屋可以翻建吗?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取得宅基地房屋的可以申请翻建。如果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继承获得,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则房屋不可翻建。因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情况各地对于宅基地的面积规定不一,但是建设较久的老宅并不会因为建设在这些规定之前,在翻建的时候就可以按照原有面积进行翻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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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我国的土地使用类型有很多种,常见的有耕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又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不同其使用性质也是不一样的,其拆迁补偿标准也会有区别,那么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1、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顾名思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是指由于拆迁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而造成的损失。其中主要包括企业预期利益的损失、违约的损失以及财务成本三个方面。预期利益损失:假如企业一年预期利润为一百万,由于拆迁造成三年的损失,则需要赔偿三年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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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土地是人类是宝贵的资源,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在现在都是非常稀缺的。因此随着2022年的到来,又有哪些新政策出台呢?土地的流转政策又将何去何从呢?根据2022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了解,对土地要素配制进一步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2022土地新政策一: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1、是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2、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3、是探索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价转换机制,在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的前提下,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严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关,实现占优补优。4、是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建设。二、2022土地新政策二: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1、是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2、是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完善弹性出让年期制度。3、是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4、是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5、是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6、是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加强土地精细化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三、2022土地新政策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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