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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三日成都市新都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 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二、政策性补偿因房屋拆迁发生的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当时的有关政策补偿。三、政策性补贴(一)购房补贴。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购房补贴。(二)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