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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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 一、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贫乏,如何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并合理利用,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大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是经实践证明保护耕地的有效方法。这次修订《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行了完善。 全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始于1988年,首先在湖北省荆州地区试行。取得成功后,1989年5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农业部在荆州地区联合召开了“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场会”,推广荆州经验,并部署在全国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向国务院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