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表达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的意见。同时,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收方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被征收方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争取合理补偿。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若被征收方对于房屋评估报告存有疑惑,出具该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若被征收方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若对于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房屋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上述法条均赋予了被征收方有提出疑问和异议的权利,被征收方在这些事项中若存有疑问或异议一定要及时提出,以免后期发生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
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的权利: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没有公告,评估机构的选择不合法,征收方没有履行先补偿义务就要进行强制拆迁等,则在此种情况下被征收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