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在被拆迁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常常会以拆违的名义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恐吓被拆迁人搬离。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往往会让被拆迁人慌张,在很不乐意的情况下答应拆迁方的要求,搬离被拆迁房屋,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就这么受损。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照以上法条来看,《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针对的是未经合法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建筑,也就是说是“违章建筑”。如果被拆迁人属于合法建筑,而被拆迁人却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制拆迁,那么相关人员的行为明显就是违法行为。那么,当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时应该如何应对呢?
收到它时被拆迁人首先不要慌张,冷静的对待然后分析自己的房屋是否构成违章建筑的条件,如果是相关手续都齐全,那么就是拆迁方尽早达到拆迁目的一种手段,对此被拆迁人可拿起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因此,在收到该通知后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避免错过维权期限,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