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只要涉及房屋或土地征收拆迁,肯定是要签拆迁补偿协议的。但是有时候协议内容不合理,作为被拆迁人,是否可以拒签?拒签需要注意什么,有哪些后果?
首先回答,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满,当然可以拒签。
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应由被拆迁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只有双方签字确认后房屋拆迁关系才能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协议内容履行相应条款,对其进行补偿,补偿之后被拆迁人搬离房屋,这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之上。
律师常常会告诉被拆迁人,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或者拆迁协议内容或签订形式有问题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拒绝签字,不要自己跳进拆迁方布置的陷阱。因为一旦协议签订,后期想维权,无疑是增加了阻碍。
以下情况可以果断拒签协议:
征地拆迁中,逼迫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的行为常常有,但明显这是拆迁方的一种以低成本征收的策略。
补偿协议里面必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缺少一项,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
在征地拆迁依法报批前,当地相关部门应当要在村委会或是村民小组张贴书面形式的拟征地公告。其内容要包括: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案以及安置途径和征地的用途。
在这期间,村委会或是村民有权申请听证,如果村委会或是村民向相关部门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相关部门应当举行。
其次,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边界、土地用途以及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等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填制成表,然后经过相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表格内容,之后双签字,确认调查结果。
但要提醒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征地时很有可能会不予补偿。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参照重置成本价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也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如果房屋还没有进行补偿,同时现在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中的话,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如果征收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或是刻意压低补偿,被征收人一定要拒签补偿协议。
拒签安置补偿协议后该怎么做?
很多被拆迁人拒签协议之后的办法就是拖,或者不直接面对,看到拆迁方的人就躲……以为只要拖的时间越长,拆迁方为了不贻误工期,快速达到拆迁的目的,自然会给自己加补偿价。等到加到自己满意的时候再签字。
其实“拖”只是一种战术,也要讲究技巧。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有辅助提高拆迁补偿费的作用,但其效果绝对是在很低的限度内的,根本达不到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
而且,若被拆迁人一味地拖时间,会适得其反。一旦超过了拆迁方忍耐的必要限度,他们马上会以其他的暴力方法直接拆掉房屋,最终导致被拆迁人得不偿失。
信息公开申请是被拆迁人获得拆迁的相关信息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对拆迁方行政行为最直接的监督。因此,被拆迁人维权,申请信息公开应该作为必备手段。
拆迁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大多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拆迁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等。一旦公开,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到拆迁方在拆迁工作上的“大展拳脚”。
如果拆迁补偿数额明显过低,这其中必然涉及到拆迁方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作为。从拆迁方的违法点作为切入口,是获取主动权的有效途径。
从财力、物力以及社会资源等各种条件来比较,被拆迁人都处于极度弱势的地位。要想掌控主动权,只有依靠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规制,才能帮助自己获取一个平等协商谈判的地位。
在拆迁中,被拆迁人要找拆迁方的违法点,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其中都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即拆迁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但现实拆迁中,拆迁方往往挑法律漏洞进行行政作为,此时,被拆迁人需要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
再者,找违法点本质在于找违法证据。所以,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保留好证据物件。尤其是在与拆迁方有直接交涉的时候,录音、录像必不可少。
在有了拆迁方的违法证据和依法提起信息公开申请的前提下,拆迁方必然会有很大压力,这样的压力来自于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监督,能很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在此基础上,提出拆迁补偿的协商,拆迁方往往会作出让步,并能合理地提高最终的拆迁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