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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维权手段但不是目的,“边打边谈”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日期: 2022-09-18
点击次数: 13


打官司自古以来似乎都是和“伸张正义”联系起来的,在征地拆迁纠纷中,正义需要伸张,但我们也要明白打官司是我们的维权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不是诉讼本身,而是拿到满意的补偿或赔偿。所以在拆迁维权过程中,通常能看到律师函、复议、诉讼、协商多管齐下,一边都是边打边谈。如果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就补偿问题能及时达成一致,那么对拆迁方和被拆迁人来说都是省时省力的好事。

打官司是维权手段但不是目的,“边打边谈”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所以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要抓住每一个可以谈判的机会,希望能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同时利用搜集的证据,寻找对方的违法点,不断给对方施压

在我们以往代理过的诸多征地拆迁案件中,部分拆迁户提起救济的中途可能会出现调解程序,很多人总是不愿意参与调解,认为拆迁方就是违法,自己占据天理,不能和拆迁方谈判妥协,应该让对方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实这是比较偏激的想法。还是那句话,“打官司”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谈”才是解决问题。我们必须了解自己打官司的初衷是什么。如果谈判、调解依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还可以继续走法律程序。

另外,在维权过程中,很多人会忽略律师函的作用,觉得一纸律师函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殊不知律师函有时候能及时阻止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避免被拆迁人遭受更多的损失。

因为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所发出的,虽不像法院判决书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特殊地位,和其它普通的信函不一样。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都会意识到律师函所陈述的事项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自己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必然会立即引起诉讼。因此,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律师函可以达到震慑对方的目的,使其停止违法行为。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万典案例】

邓先生是广东省清远市某村村民,祖祖辈辈都在本村生活,因生产生活需要建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建设手续,但都属于合法建筑。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邓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较低,双方僵持不下,一直没有达成拆迁协议。

打官司是维权手段但不是目的,“边打边谈”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随后邓先生了解到当地政府欲强拆其房屋,于是抓紧采取法律手段,经多方咨询最终邓先生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姜泉、康静、吕磊三位万典律师。

律师介入,发函阻止强拆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政府已经准备好大型机器设备到达拆迁现场,准备实施强拆工作,情况非常紧急,律师迅速向政府发送律师函,指出其不具备强拆房屋的职权,不能自行实施强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地政府收到律师函后将拆迁设备退出现场,不再强拆,这为委托人赢来了谈判的时间接下来万典律师着手征地批复提起复议、诉讼,虽然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但是委托人并没有放弃与征收方谈判协商,一边打官司一边协商补偿,边打边谈,最终当地政府向委托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打官司是维权手段但不是目的,“边打边谈”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促成和解或调解是律师函广受欢迎的重要作用之一,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就是促成双方到谈判桌上解决问题。因为律师函是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全面、完整和真实的事实情况下,对拆迁双方从法律层面缕清双方权利和义务,让双方都清晰的知晓自己在案件中面对的法律风险和后果,从而使对方在权衡利益下作出让步并最终接受妥协。

提起诉讼

万典律师团队协作,共同研讨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最终发现不少违法之处,并立即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依据不足。

二、被诉行政行为侵害原告的补偿方式选择权,严重违法。

三、被诉行政行为规定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合理,违反征收补偿政策。

综上,原告认为,被诉行为违法、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在邓先生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期间,当地征收方再次找他谈补偿事宜,通过这次协商,最后邓先生的诉求基本获得满足,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随后他向法院撤回起诉,案件顺利结束。

打官司是维权手段但不是目的,“边打边谈”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打官司是维权手段但不是目的,“边打边谈”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万典律师提示

上述案例给大家维权提供了很好的维权思路和范式。并不是所有诉讼的案件都一定要打到最高法,都一定要在判决书上体现“赢”,最好的结果就是无需走到最后那一步,而对方迫于压力让步、同意协商,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基本满足,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律师发挥律师的作用,被拆迁人也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争取合理补偿方面思路开阔,更加灵活,这样往往能提高维权效率。

上述案件中邓先生就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发律师函,阻止了强拆行为的发生,后又继续进行复议、诉讼等程序,而邓先生在这一过程中保持和征收方进行协商的态度,积极沟通协商,所以最后的结果也比较圆满。

由此可见,找对了维权方法和思路,可能会少走一些弯路,对被拆迁人来说,也节约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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