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We'll Make Every Effort To Solve Your Problems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8639-3036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1011室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97
2019 - 05 - 17
点击次数: 286
1988年,家住浙江衢州的郑先生盖起两层新房,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郑先生在房屋上面又加盖了两层,由于当时法律意识不强,郑先生并没有为加盖的这两层房屋办手续。后与妻子离婚,两人协议将房子归郑先生所有。2018年政府实施衢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结果郑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以内。2018年6月17号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找郑先生协商拆迁事宜,因存在争议郑先生并未签约。结果,9月19号,郑先生前妻直接被城西派出所带走,同时郑先生被带到衢州,关到第二天。后来得知,20号上午8点左右,区政府、乡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强拆房屋的三、四层,导致现在下雨漏水,严重影响居住。万般无奈之下,郑先生深感自身势单力薄找律师比较靠谱,经过朋友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韩雷永实习律师介入此案。两位律师介入后,认为对于无证房屋,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没有相关证件、证件不齐就一定是违章建筑,能进行补办手续的应当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而市执法部门和市政府直接拆除房屋的行为显然违法,并且在拆除房屋时并没有保障郑先生救济权利。拆除时,郑先生被公安机关控制根本不在现场。为此,律师立马向衢州市中院以市政府和市综合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能一局制胜,律师综合全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职权依据,被告名为拆除违法建筑,实为征收。原告拥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
98
2019 - 04 - 11
点击次数: 408
原告:汪XX委托代理人:刘磊律师 康静律师  苗沙沙实习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杨XX2018年12月4日,埇桥区政府作出粮干校征收决定 ,汪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汪先生,认为自家房屋复核城市规划并且位于征收的边缘地区,完全可以保留。并不属于基础设施落后地带。而同时规划的联通公司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总而言之,汪XX并不想要自己的房屋被征收。为此,汪先生经过亲友介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康静、苗沙沙三位律师来代理本案。王先生手中仅有征收决定。想要找到政府在此次征地拆迁中的违法之处,需要下一番苦功夫。为了更多的了解案情,律师向省自然资源厅、区政府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1.“粮干校安置区(一期)”项目,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市2018年12月4日。而《宿州市发改委XX立项的批复》《宿州市发改委XX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作出的时间市2019年2月。也就是说,项目未批复就进行征收,不符合法律规定。2.2018年11月5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该项目征收决定。而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2018年11月30日制作,违反法定程序。3.征收补偿款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在2018年12月4日有一笔超大金额支出。 律师意见2019年1月8日,律师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
99
2019 - 03 - 19
点击次数: 262
周女士系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XX村居民,在张公山公园北门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因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为名实施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将周女士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更多的补偿,周女士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咨询了几家律所,经过交流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所)。律所指定冯凯律师和王玲律师来代理此案。2018年10月26日,周女士在没有经过协商的情况下,直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梳理完涉案的材料和证据,律师发现该征收补偿决定有不少违法点。【律师观点】一、被申请人实施房屋征收违法,不能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旧城区改造、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实施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为名,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但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健全,根本不属于棚户区和旧城区的范围,不符合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的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征收明显目的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也未召开听证会明显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
100
2018 - 11 - 01
点击次数: 284
河北沧州:区政府知错就改,自行撤销补偿决定!原告王XX代理律师刘 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王XX系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居民,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2016年4月13日,运河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王XX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4月15日,沧州市中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选为明珠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同年5月22日,该评估机构对王XX的房屋作出了沧州中信评(2016)第08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本评估报告所示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2016年4月13日的市场价格,随着时间及市场情况的变化,该价格需作出相应调整,如果使用该估价报告结果的时间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相差壹年或以上,我们对此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之后征收双方便开始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王XX认为此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评估报告超期,作出补偿决定2017年9月30日,运河区政府作出(2017)运政征补字第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中的补偿价格采用的是2016年5月22日沧州市中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作评估报价中的价格。王XX不服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