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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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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办发〔201737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国有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加快推进征收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已登记产权房屋、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房改房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已登记产权房屋、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房改房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由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适用范围

(一)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产权房屋调查、认定、处理。

(二)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住改非房屋调查、认定、处理。

(三)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存在遗留问题的涉房改房屋调查、认定、处理。

(四)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认定程序。

三、组织保障

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的房改房、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由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危改领导小组)进行统筹、组织和协调。市危改领导小组下设房屋权属认定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危旧房改造中心,成员单位有: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危旧房改造中心和属地乡镇(街道)。房屋认定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危改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房屋认定工作,组织研究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市建设局。参与无证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房改房的调查,负责对未登记产权房屋的施工许可、房屋结构等情况进行认定,对认定结果出具相关意见。

(三)市规划局。参与无证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房改房的调查,负责对未登记产权房屋的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认定,对认定结果出具相关意见。

(四)市国土局。参与无证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房改房的调查,负责对未登记产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土地使用类型、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认定,对未登记产权房屋的产权证明相关印证材料等进行认定,对认定结果出具相关意见。

(五)市房管局。参与无证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房改房的调查,负责对认定结果出具相关意见。

(六)属地乡镇(街道)。参与无证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房改房的调查,负责对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意见,负责对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测绘工作组织实施。

四、工作程序

(一)未登记产权房屋认定程序

1.业主申请。房屋业主根据需申请认定房屋情况,在项目工作组领取《未登产权记房屋认定申请表》,填报基本信息后交回项目工作组。

2.初审。项目工作组、社区、乡镇(街道)按政策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后分批次提交房屋认定工作组认定。

3.房屋测绘。由房屋业主或相关权利人申请和承诺,同意由市危改中心按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绘,并由市房管局对测绘结果进行备案。

4.调查取证。房屋认定工作组进行现场查勘、取证并听取乡镇(街道)、社区或当事人介绍情况。

5.召开认定会。房屋认定工作组召开认定工作会,根据房屋测绘情况、现场查勘、取证情况,作出初步认定结果,经认定工作组成员分别签字确认后反馈乡镇(街道)。

6.公示。由乡镇(街道)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现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或群众有举报的,由房屋认定工作组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再次进行公示(不少于3日)。

7.上报审批。初步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签署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危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的认定结果可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二)住改非房屋认定程序

1.业主申请。房屋业主根据需申请认定房屋情况,在项目工作组领取《住改非房屋认定申请表》,填报基本信息后交回项目工作组。

2.初审。项目工作组、社区、乡镇(街道)按政策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后分批次提交房屋认定工作组认定。

3.房屋测绘。由房屋业主或相关权利人申请和承诺,由实施单位按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绘,并由房管局对测绘结果进行备案。

4.调查取证。房屋权属认定工作组进行现场查勘,取证并听取乡镇(街道)、社区或当事人介绍情况。

5.召开认定会。房屋权属认定工作组召开认定工作会,根据房屋测绘情况、现场查勘、取证情况,作出初步认定结果,经认定工作组成员分别签字确认后反馈乡镇(街道)。

6.公示。由乡镇(街道)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现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或群众有举报的,由房屋认定工作组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再次进行公示(不少于3日)。

7.上报审批。初步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签署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危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的认定结果可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三)存在遗留问题的房改房处置程序

1.信息资料收集。项目工作组根据入户调查登记发现房改房存在权属遗留问题的,向当事业主、属地社区、周边居民等收集有关信息资料,详细了解情况后报房屋认定工作组申请处置办法。

2.初审。由房屋认定组会同国资办、房屋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等部门采取现场查看、资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初审。

3.房屋测绘。由房屋业主或相关权利人申请和承诺,由实施单位按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绘,并由市房管局对测绘结果进行备案。

4.召开处置会。房屋权属认定工作组会同国资办、房屋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等部门召开房改房遗留问题处置会,根据房屋测绘情况、现场查勘、取证情况,作出初步认定结果,经房屋认定工作组成员分别签字后反馈乡镇(街道)。

5.公示。由乡镇(街道)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若业主有异议或群众有举报的,房屋认定工作组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再次进行公示(不少于3日)。

6.上报审批。初步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道)签署公示无异议意见,报市危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后的认定结果可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四)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认定程序

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认为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面积复核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1.业主申请。房屋业主在项目工作组进场入户调查时,向工作组提出房屋建筑面积复核申请。

2.面积测绘。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需要复核面积的房屋现状进行面积测绘,出具测绘图初稿,并对每间房屋进行编号。

3.面积认定。项目工作组对新测绘图与该户产权证书上的房屋平面布置图进行比对,若结构形状未发生改变的,由测绘单位出具正式测绘成果报告,新测绘面积可作为该房屋复核面积使用;若房屋结构形状发生改变,建筑体量增加的,超出房屋产权证书上房屋平面布置图之外的建筑,由项目工作组报房屋认定工作组按未登记产权房屋进行认定。

五、认定和补偿标准

(一)未登记产权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

1199041日前建造的房屋。层高达到2.2米以上,且具有固定建筑墙体或构筑设施(包含商铺铺板、卷帘门、玻璃墙等)和固定的屋面结构的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其它房屋可认定为搭建房进行补偿。

2199041日后建造的房屋。办理了规划审批、验收等相关建房手续的房屋,按规划审批用途进行认定和补偿。

(二)住改非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

1.住改非房屋认定标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住宅(或无证房屋经依法认定为住宅),改造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经营性活动的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住改非”,给予经营性补偿。

1)曾有事实营业行为,目前未营业且无任何营业证明文件的临主要街道房屋,用于经营时间持续5年以上,并由社区、乡镇(街道)书面证明。可认定其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为“住改非”房屋给予经营性损失补偿。

2)曾有事实经营行为,目前未营业但有营业证明文件的房屋,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给予经营性损失补偿。营业证明文件分为以下几类:①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②从事经营活动期间的缴税收据;③证照遗失的,提供工商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④能提供工商管理费缴费凭证、办理营业执照时的相关凭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辅助材料的,由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出具书面证明。

3)目前正在营业的房屋,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给予经营性损失补偿:①用于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②拟认定房屋正在经营的直接影像等证明资料。

2.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按住房性质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基础上,根据房屋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1)临主要街道底层的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若住改非房屋视为非住宅时的评估单价是住宅评估单价4倍以下的,其住改非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假定为非住宅性质房屋(不含空地价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价的20%计算,若能提供营业执照或缴税证明(仅限以上两种证明材料)的,每提供1种证明材料可增加5%;若住改非房屋视为非住宅时的评估单价在住宅评估单价4倍(含4倍)以上的,其住改非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另行给予30%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其余住改非房屋经营损失补偿标准为: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不含空地价格的房地产价格)的20%计算;对能提供营业执照或缴税证明(仅限以上两种证明材料)的,每提供1种证明材料可增加5%

(三)房改房认定和补偿标准

1.符合房改政策要求的房屋

1)办理了权贴证的房屋。经房管部门复核符合房改政策后,房屋使用人向原售房单位或接管单位申请,对未完善产权部分按相关房改政策继续完善购房手续,并参照2001年房改时的市场价660/平方米缴纳单位权属部分的购房款;

2)未办理权贴证的房屋。经房管部门复核符合房改政策后,在原售房单位或接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前提下,房屋使用人对未完善产权部分按相关房改政策继续完善购房手续,并参照2001年房改时的市场价660/平方米缴纳全部房屋的购房款。房屋使用人前期已缴纳过的本套房屋相关费用可按实际交款情况在本次购房款中抵扣。

2.不符合房改政策要求的房屋

1)办理了权贴证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对单位权属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缴纳购房款,原已缴纳过部分房款的,在应缴款中进行抵扣;

2)未办理权贴证的,但前期缴纳过本套房屋相关费用的房屋。若房屋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出具相关购房证明,房屋使用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缴纳购房款,原已缴纳过部分房款的,在应缴购房款中抵扣;

3)未办理权贴证,且无法提供相关购房证明和缴款凭据的房屋。若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出具相关购房证明,房屋使用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评估价值的全额缴纳购房款;

4)对于不能提供相关购房证明的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负责清退房屋占有人,凡在清退中确属本市户籍无房可住的居民,可提供租住安居住房用于居住。

3.购房款应缴纳到房屋权属单位或直接缴入国库,若原房屋权属单位已不存在的,则由现接管单位收取该笔购房款后缴入国库。

4.对符合以上购房要求并缴清购房款的,在所属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按照私有全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四)已登记产权房屋认定和补偿标准

已登记产权房屋复核测绘后,房屋实际结构形状与产权证书平面布置图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在房屋产权证书记载建筑外,明显有增加部分的,若具备规划或竣工验收手续的可按照合法建筑进行认定和补偿;凡不具备规划或竣工验收手续的,按搭建房进行认定和补偿。

2.房屋实际结构形状与产权证书平面布置图完全不一致的,由房屋权属认定工作组按未登记产权房屋进行认定和补偿。

六、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已认定的房屋,遵循原认定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45日止。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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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逾80万,但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年抗诉的行政案件仅有23件,万典律所独占2件。在行政诉讼领域,能够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层面的案件,堪称“凤毛麟角”。这些案件,每一件都要突破地方权力与司法惯性交织的现实困境,还要面对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极其严格的立案和审查标准——可以说,任何一家律所哪怕一年能拿下其中一件,已属不易。令人瞩目的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20余人的团队,仅一年内就斩获4起极具分量的国家级案件——涵盖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的案件。万典律所的经典案例密度极高,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层面的案件数量上,显著超越众多百人级征地拆迁大所,充分彰显了万典律师卓越的业务攻坚能力。案例一:浙江省温州市xx厂诉龙湾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基本案情2020年,浙江某钢管厂厂区被纳入中国·眼谷项目征收范围。这本是城市发展与企业转型的契机,却因征收过程中的诸多不公,变成了企业的维权噩梦:大量遗留无证房被按照违建对待,补货标准极低,尽管区政府口头表达了协商意愿,但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补偿诉求始终回避,既不回应程序违法问题,也不调整补偿标准,双方陷入长期对峙。2022年,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要求企业限期搬迁,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彻底击碎了企业的最后期待。迫于无奈,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却接连遭遇温州中院一审驳回、浙江高院二审维持的结果。两审全败的生效判决,像一道无法逾越的高墙——企业不仅要面对生产线停滞、订单流失的经营危机,数十年积累的设备、技术、客户资源面临清零,数百名员工的生计也悬于一线,若无法在最高法再审阶段翻盘,毕生经营心血将付诸东流。面对“民告官”的天然弱势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案件的挑战性已然拉满,维权之路仿佛走到了尽头。就在企业近乎绝望之际,面对两审败诉的既定结果,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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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4 - 10
    2026年北京十大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征地拆迁维权领域权威的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以来始终以“关注民生、捍卫民权”为己任,为被征地、被拆迁人及被征收企业等拆迁群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与拆迁补偿相关的法律维权服务,业务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多年来万典坚持“专业化、团队化”的服务模式,秉持“专业、诚信、勤勉、敢为”的执业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无比的优越性并取得辉煌的成就。在专业领域,律所以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为两大核心板块,同步布局政企纠纷和营商环境、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等关联业务领域,聚焦房屋征收、土地征收、企业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征地拆迁全品类业务,同时承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服务;在团队建设上,汇聚了一批经过严格筛选、追求正义、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精英律师队伍,主任王卫洲律师系全国知名土地拆迁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办案团队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锤炼出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行业站位上,万典秉持“重质量、精服务”的发展原则,摒弃粗放扩张模式,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层面的案件数量上展现卓越的业务攻坚能力,同时以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和高质量的办案效果赢得社会高度认可,成为了被征地拆迁人信赖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立所之本:核心价值精办案件,守护委托人核心利益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湛的诉讼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万典律师为拆迁户、被征收企业争取合理拆迁补偿,成功代理大量征地拆迁案件——仅2025年一年内即斩获4起国家级案件,涵盖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分别涉及企业征收补偿、集体土地征收遗留纠纷等各类复杂情形,全方位展示了万典律师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的综合实力。律所始终坚持“重质量、精服务”的发展原则,实行双人接案审查机制,由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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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03 - 12
    征地拆迁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土地权属、财产补偿、行政程序等多个方面,不少群众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维权路径,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往往陷入被动。为切实开展征地拆迁普法宣传,帮助群众明晰自身合法权益、掌握维权核心要点,同时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本文特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案例库中,精选20件由该所律师全程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国务院裁决案例(本次精选案例仅为律所案例库的一部分,非全部案例),完整保留案号、承办律师信息,精准解析每起案件的核心裁判要旨,提炼可直接参考的法律知识与实操指引,助力群众依法维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文所有案例均为真实生效案件,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裁判要旨均提炼自官方生效文书,真实可查、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本次选取的20件案例,仅为万典律所案例库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并非该所承办的全部案件。承办律师均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希望通过案例普法的方式,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易懂的维权指引,让群众在遇到同类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8件)—— 司法实践中的维权核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具有最高司法指导效力,其裁判要旨不仅是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更是群众维权的“法律指南针”。以下8件案例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均选自该所案例库,覆盖强拆责任认定、行政协议效力、征收程序、行政赔偿等征地拆迁高频争议点,结合案例解析核心法律要点,助力群众读懂法律、学会维权。案例1:强拆责任主体认定案—— 村委会强拆,责任可能在政府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承办律师:王卫洲、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实践中,部分强拆行为会以“村委会自行实施”为由规避责任,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市县政府存在违规将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强拆行为有指派或默许情况,就应当由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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