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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件最高法+国务院征地拆迁案例裁判要旨(万典律所实操案例摘选)

日期: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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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土地权属、财产补偿、行政程序等多个方面,不少群众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维权路径,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往往陷入被动。为切实开展征地拆迁普法宣传,帮助群众明晰自身合法权益、掌握维权核心要点,同时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本文特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案例库中,精选20件由该所律师全程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国务院裁决案例(本次精选案例仅为律所案例库的一部分,非全部案例),完整保留案号、承办律师信息,精准解析每起案件的核心裁判要旨,提炼可直接参考的法律知识与实操指引,助力群众依法维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真实生效案件,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裁判要旨均提炼自官方生效文书,真实可查、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本次选取的20件案例,仅为万典律所案例库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并非该所承办的全部案件。承办律师均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希望通过案例普法的方式,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易懂的维权指引,让群众在遇到同类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8件)—— 司法实践中的维权核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具有最高司法指导效力,其裁判要旨不仅是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更是群众维权的“法律指南针”。以下8件案例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均选自该所案例库,覆盖强拆责任认定、行政协议效力、征收程序、行政赔偿等征地拆迁高频争议点,结合案例解析核心法律要点,助力群众读懂法律、学会维权。

案例1:强拆责任主体认定案—— 村委会强拆,责任可能在政府

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实践中,部分强拆行为会以“村委会自行实施”为由规避责任,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市县政府存在违规将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强拆行为有指派或默许情况,就应当由市县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大家,市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没有征地拆迁强制执行权,必须先安置再征收,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强制拆除群众房屋。

普法补充: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法提审案件,由王卫洲、陈海峰律师全程承办,最终确认强拆违法,明确了“表面由村委会实施、实质由政府主导”的责任认定标准,为群众追究强拆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避免被“村委会自行强拆”的借口误导。

案例2: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案—— 无效协议,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2015年5月1日后签订的征地拆迁行政协议,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法定无效情形,该协议从一开始就无效,且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群众若认为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也可就此进行反驳,以此避免滥用诉权。

案例3:征收公告法定义务案—— 政府必须主动公告征收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市、县级政府是征地征收的责任主体,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是其法定职责,不需要群众主动申请。如果政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公告义务,群众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依法履行公告职责,保障自身的知情权。

案例4:强制征地权限案—— 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强制征地

案号:(2021)最高法行申1234号

承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行政机关本身没有强制征地的权力,若需要强制征收土地,必须先由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后,再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擅自强制征地的,属于违法行为,群众可依法维权。

案例5:行政赔偿方式选择权案—— 房屋被强拆,赔偿方式可自主选择

案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478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如果群众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依法享有行政赔偿的权利,并且有权自主选择赔偿方式——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法院判决时,会尊重群众的选择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两种方案供选择,保障群众的实际需求。

案例6:诉讼期间争议化解案—— 诉讼中达成补偿协议,可依法撤案

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在征地拆迁案件再审审理期间,若群众与行政机关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实质性解决了纠纷,群众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会依法准许。这提醒大家,维权并非只有“打官司”一条路,协商和解也是合法有效的维权方式。

案例7:行政复议与再审衔接案—— 未获知征地信息,可申请提审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224号

承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群众知晓征地批复内容,且征地公告与相关照片存在矛盾,无法证明公告已依法张贴,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违法的,群众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提审。再审期间,若双方协商一致,群众撤回再审申请的,该行为合法有效。

案例8:可诉行政行为认定案—— 影响权益的行政行为,均可起诉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54号

承办律师: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只要行政行为为群众设定了权利义务、对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属于可起诉的行政行为,法院不能仅以行为形式不符合要求为由驳回起诉。立案阶段,法院仅审查原告资格、诉讼请求等基本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会在审判阶段审查。

二、国务院裁决案例(12件)—— 行政合规与维权的核心准则

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是最高级别行政复议裁决,其裁判规则不仅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征地审批、复议审查行为,更是群众维护土地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以下12件案例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均选自该所案例库(非全部案例),聚焦地类认定、基本农田保护、征地程序等核心难点,以普法视角解析裁判要旨,帮助群众明晰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掌握维权关键。

案例1:地类认定实质审查案—— 地类认定,以实际现状为准

案号:国复[2013]292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与规划用途、现状图记载不一致时,要以实地现状为准。如果土地现状已经变更,但相关部门未及时更新图纸,征地报批时不能按旧图纸记载的地类上报,必须按实际现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规避法定程序。

普法补充:本案由王卫洲律师全程承办,涉案河滩地被农民长期耕种且持有耕地承包权证,但当地政府仍按旧图纸的“未利用地”报批,国务院最终确认征地批复违法,明确了“耕地认定以实际耕种事实+权属证明为准”,提醒农民朋友,要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权证,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案例2:行政复议全面审查案—— 复议机关需全面回应群众诉求

案号:国复【2011】127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时,必须遵循全面审查原则,对群众提出的明确异议,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明确回应。如果复议机关遗漏群众的主要诉求、未对关键争议事项进行评判,该复议决定违法,会被依法撤销,要求重新审查。

案例3:行政复议和解案—— 复议期间达成和解,可撤回复议申请

案号:国复[2016]188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在国务院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群众与行政机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第三人权益的,群众可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程序终止,这也是一种高效化解纠纷的方式。

案例4:征地知情确认程序案—— 仅村委会盖章,不算履行知情程序

案号:国复[2017]1271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征地报批前多年的调查,不能代表征地启动时的实际现状;征地时张贴的调查复核公告,若无法证明群众知晓相关内容,不能认定保障了群众的知情确认权。仅由村委会单独盖章确认调查结果,不能代表群众的真实意思,该程序违法,群众可提出异议。

案例5:地类造假禁止案—— 征地调查,需农户本人确认

案号:国复[2018]14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征地调查结果必须经农户本人确认签字,仅由村委会盖章而无农户签字的,调查结果无效,不能作为征地报批的依据。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虚假认定地类(如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规避审批程序,这种行为违法,相关征地批复会被撤销。

案例6:耕地保护案—— 合法承包耕地,不能被虚假定性

承办律师:王卫洲、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农民持有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实际耕种的土地,依法属于耕地。行政机关不能为了规避耕地保护政策、降低补偿标准,将其虚假包装为“独立工矿用地”报批,这种虚假报批行为违法,涉及虚假认定的部分会被撤销。

案例7:基本农田专属审批案—— 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案号:国复【2014】263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基本农田的征收有严格的审批权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无权批准。地方政府若将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报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其性质,以此规避国务院审批,该征地批复违法,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案例8:行政复议事实审查案—— 复议决定遗漏关键事实,会被撤销

案号:国复[2012]57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案件时,必须全面核实主要事实,若复议决定遗漏关键事实、未认定核心事实,导致复议决定缺乏依据,该复议决定违法,国务院会依法撤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案例9:征地告知法定义务案—— 征地前,必须告知群众核心信息

案号:国复〔2017〕1337号

承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征地报批前,行政机关必须将征地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信息明确告知农户,征地调查结果需经农户和村委会共同确认,农户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未履行这些程序的,征地报批行为违法,相关批复会被确认违法。

案例10:基本农田规避审批案—— 虚假调整基本农田,属于违法

案号:国复〔2021〕522号

承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行政机关通过核销基本农田、调整土地规划等方式,将基本农田虚假改为非基本农田,以此规避国务院审批权限进行征地,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相关征地批复会被依法撤销。

案例11:基本农田征收权限案—— 省级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案号:国复〔2017〕1404号

承办律师: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省级政府没有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法定权限,基本农田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若省级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且征地调查未履行农户确认程序,该征地批复既存在权限违法,也存在程序违法,会被确认违法。

案例12:先补偿后征收案—— 补偿不到位,不能强行占地

案号:国复[2024]1896号

承办律师:姜泉、李晓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先补偿、后征收”是征地拆迁的法定原则,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到位、未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不能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同时,补偿费用的收支、分配情况应当依法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未公示或公示不完整的,属于程序违法。

三、普法总结与实务指引—— 依法维权,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次精选的20件最高法裁判、国务院裁决案例,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均选自该所案例库(仅为部分典型案例,非该所承办的全部案件),涵盖了征地拆迁全流程的高频争议点,从强拆责任认定、行政协议效力,到地类认定、基本农田保护,再到行政复议、再审程序,每一则裁判要旨都是实用的法律知识,既是群众维权的“指南”,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红线”。

针对群众维权,我们梳理了4个核心普法要点,方便大家快速掌握:一是明确强拆责任,若村委会强拆但有证据证明政府主导,可追究政府责任;二是坚守补偿选择权,房屋被强拆后,可自主选择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三是警惕程序违法,发现政府未履行公告、确认、听证程序,或虚假认定地类,要及时依法维权;四是知晓救济途径,一审、二审败诉后,可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不要轻易放弃合法权益。

针对行政机关,也温馨提醒: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规范地类认定,杜绝虚假报批、规避审批等行为;坚守“先补偿、后征收”原则,杜绝违法强拆;行政复议要全面审查,充分回应群众诉求,依法履职、规范行政。

开展征地拆迁普法宣传,是推进法治建设、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征地拆迁领域,承办了大量最高法、国务院层面的征地拆迁案件(本次精选仅为案例库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本次案例普法,让更多群众了解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维权方法,在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理性维权,同时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征地拆迁环境。后续我们将持续从律所案例库中选取更多典型案例,分享实用普法干货,助力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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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10 - 08
    北京拆迁律师认为:当事人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原系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得的赔偿,至少应不低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应得的补偿。当事人主张应对案涉房屋及附属物参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继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翟立波,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申请人马继忠因诉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赔终12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继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将违法的补偿标准作为本案的赔偿标准,对房屋价值赔偿数额、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数额认定错误,未释明由市中区政府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应当支持其主张的物品损失、停产停业、律师费、差旅费、精神损失等赔偿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张的房屋损失和物品损失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市中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继忠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以下简称岳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原系岳而庄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公平原则,马继忠应得的赔偿至少应不低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应得的补偿。一审法院参照《二环西路高架南延工程村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明白纸》的规定,判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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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 07 - 06
    2020年6月19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韩雷永律师代理的马河(化名)等人诉某区市场监督局行政赔偿案件达成调解,本案以市场监督局向马家赔偿千万损失,画上圆满句号。本案在媒体报道的中国最大行政赔偿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赔偿87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赔偿金之后,再创行政赔偿最高纪录。有权不可任性:一次不作为,赔偿一千万有权不可任性,行政部门一次不作为,造成国家赔偿一千万因本案客观的反映的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艰难,赔偿数额巨大,被媒体评为2019年十大营商环境案件。有权不可任性:一次不作为,赔偿一千万有权不可任性,行政部门一次不作为,造成国家赔偿一千万原告方承办律师:王卫洲律师、韩雷永,管众(实习律师),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万典律师认为:一、银行利息属于赔偿范围银行利息属于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违法罚款、罚金等行为所导致的银行存款、贷款利息这一预期可以取得的预期损失均已列入赔偿范围;那么对于被告违法行为已经导致损失发生的现有利息损失,当然也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二、停产期间支付的税费以及办公费用属于赔偿范围。税费方面:上诉人的企业虽然没有生产经营,但是城市建设费、排污费、排污费、留守职工的社保费用等必要的开支是必须支付和缴纳的,在计算税费损失时,不能将社保费用排除在外,这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列明的赔偿范围,故各种税费支出,包含职工社保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设备维护费用、厂房维护费用,属于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经产性开支,如果不维护机器,机器直接生锈报废,厂房失修坍塌,上诉人的损失更大、被告的赔偿范围必然增大,故这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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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12 - 21
    安徽高院判例: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属于行政机关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工作安排,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由于《会议纪要》约束的是参会行政机关,需通过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 裁 定 书(2018)皖行终4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凤阳县盛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组织机构代码66423506-4。法定代表人陶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劲。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394375875B。法定代表人罗圣权,该县县长。凤阳县盛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林矿业公司)因诉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凤阳县政府)地矿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行初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盛林矿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2007年8月,其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凤阳县-蚌埠市蚂蚁山铁矿(以下简称蚂蚁山铁矿),证号为C3400002009112110044015(以下简称采矿权证),经两次申请延续,采矿权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0日。期间,其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基建施工,为全面投产做准备。2014年10月初,其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递交延续采矿权的申请材料,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矿权申请事项登记单但并未回复是否准予延续。2015年12月1日,凤阳县政府作出关闭蚂蚁山铁矿的决定,并于2015年12月7日形成《县政府第22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其为蚂蚁山铁矿先后投入巨款,但铁矿尚未投产,工程尚在基建期就被关闭并处罚,造成巨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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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12 - 21
    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建议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国家损失●作者|张燕(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来源|作者授权行政涉法研究刊发●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国土资源部在对非法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一般只有三种行政处罚形式:其一,责令停止开采;其二,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其三,罚款。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可以责令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责令赔偿损失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下文将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从实践层面来看,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行政处罚具有现实必要性。在实践中,责令赔偿损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责令民事赔偿;一种是责令赔偿国家损失。在因民事侵权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是一种行政处罚?在“高邮市汉留摩托车修理销售门市部不服扬州市高邮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中,扬州市高邮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邮)技监罚字(200)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责令满足消费者金福荣的退货要求;(2)赔偿金福荣损失82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4)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240元。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对于满足消费者金荣福退货以及赔偿8200元损失的义务,是一种民事责任,不是被告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我们赞同高邮市人民法院的观点,因为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是行政机关居间化解平等主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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