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土地权属、财产补偿、行政程序等多个方面,不少群众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维权路径,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往往陷入被动。为切实开展征地拆迁普法宣传,帮助群众明晰自身合法权益、掌握维权核心要点,同时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本文特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案例库中,精选20件由该所律师全程承办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国务院裁决案例(本次精选案例仅为律所案例库的一部分,非全部案例),完整保留案号、承办律师信息,精准解析每起案件的核心裁判要旨,提炼可直接参考的法律知识与实操指引,助力群众依法维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所有案例均为真实生效案件,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裁判要旨均提炼自官方生效文书,真实可查、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本次选取的20件案例,仅为万典律所案例库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并非该所承办的全部案件。承办律师均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希望通过案例普法的方式,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易懂的维权指引,让群众在遇到同类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8件)—— 司法实践中的维权核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具有最高司法指导效力,其裁判要旨不仅是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更是群众维权的“法律指南针”。以下8件案例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均选自该所案例库,覆盖强拆责任认定、行政协议效力、征收程序、行政赔偿等征地拆迁高频争议点,结合案例解析核心法律要点,助力群众读懂法律、学会维权。
案例1:强拆责任主体认定案—— 村委会强拆,责任可能在政府
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实践中,部分强拆行为会以“村委会自行实施”为由规避责任,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市县政府存在违规将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强拆行为有指派或默许情况,就应当由市县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大家,市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没有征地拆迁强制执行权,必须先安置再征收,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强制拆除群众房屋。
普法补充: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法提审案件,由王卫洲、陈海峰律师全程承办,最终确认强拆违法,明确了“表面由村委会实施、实质由政府主导”的责任认定标准,为群众追究强拆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避免被“村委会自行强拆”的借口误导。
案例2:行政协议无效认定案—— 无效协议,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41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2015年5月1日后签订的征地拆迁行政协议,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法定无效情形,该协议从一开始就无效,且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群众若认为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也可就此进行反驳,以此避免滥用诉权。
案例3:征收公告法定义务案—— 政府必须主动公告征收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804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市、县级政府是征地征收的责任主体,主动公告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是其法定职责,不需要群众主动申请。如果政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公告义务,群众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政府依法履行公告职责,保障自身的知情权。
案例4:强制征地权限案—— 行政机关不能擅自强制征地
案号:(2021)最高法行申1234号
承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行政机关本身没有强制征地的权力,若需要强制征收土地,必须先由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后,再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法院准许,行政机关擅自强制征地的,属于违法行为,群众可依法维权。
案例5:行政赔偿方式选择权案—— 房屋被强拆,赔偿方式可自主选择
案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478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如果群众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依法享有行政赔偿的权利,并且有权自主选择赔偿方式——既可以选择货币赔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法院判决时,会尊重群众的选择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两种方案供选择,保障群众的实际需求。
案例6:诉讼期间争议化解案—— 诉讼中达成补偿协议,可依法撤案
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在征地拆迁案件再审审理期间,若群众与行政机关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实质性解决了纠纷,群众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会依法准许。这提醒大家,维权并非只有“打官司”一条路,协商和解也是合法有效的维权方式。
案例7:行政复议与再审衔接案—— 未获知征地信息,可申请提审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224号
承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群众知晓征地批复内容,且征地公告与相关照片存在矛盾,无法证明公告已依法张贴,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违法的,群众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提审。再审期间,若双方协商一致,群众撤回再审申请的,该行为合法有效。
案例8:可诉行政行为认定案—— 影响权益的行政行为,均可起诉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54号
承办律师:康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只要行政行为为群众设定了权利义务、对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属于可起诉的行政行为,法院不能仅以行为形式不符合要求为由驳回起诉。立案阶段,法院仅审查原告资格、诉讼请求等基本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会在审判阶段审查。
二、国务院裁决案例(12件)—— 行政合规与维权的核心准则
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是最高级别行政复议裁决,其裁判规则不仅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征地审批、复议审查行为,更是群众维护土地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以下12件案例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均选自该所案例库(非全部案例),聚焦地类认定、基本农田保护、征地程序等核心难点,以普法视角解析裁判要旨,帮助群众明晰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掌握维权关键。
案例1:地类认定实质审查案—— 地类认定,以实际现状为准
案号:国复[2013]292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与规划用途、现状图记载不一致时,要以实地现状为准。如果土地现状已经变更,但相关部门未及时更新图纸,征地报批时不能按旧图纸记载的地类上报,必须按实际现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规避法定程序。
普法补充:本案由王卫洲律师全程承办,涉案河滩地被农民长期耕种且持有耕地承包权证,但当地政府仍按旧图纸的“未利用地”报批,国务院最终确认征地批复违法,明确了“耕地认定以实际耕种事实+权属证明为准”,提醒农民朋友,要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权证,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案例2:行政复议全面审查案—— 复议机关需全面回应群众诉求
案号:国复【2011】127号
承办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时,必须遵循全面审查原则,对群众提出的明确异议,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明确回应。如果复议机关遗漏群众的主要诉求、未对关键争议事项进行评判,该复议决定违法,会被依法撤销,要求重新审查。
案例3:行政复议和解案—— 复议期间达成和解,可撤回复议申请
案号:国复[2016]188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在国务院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群众与行政机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第三人权益的,群众可以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复议程序终止,这也是一种高效化解纠纷的方式。
案例4:征地知情确认程序案—— 仅村委会盖章,不算履行知情程序
案号:国复[2017]1271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征地报批前多年的调查,不能代表征地启动时的实际现状;征地时张贴的调查复核公告,若无法证明群众知晓相关内容,不能认定保障了群众的知情确认权。仅由村委会单独盖章确认调查结果,不能代表群众的真实意思,该程序违法,群众可提出异议。
案例5:地类造假禁止案—— 征地调查,需农户本人确认
案号:国复[2018]14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征地调查结果必须经农户本人确认签字,仅由村委会盖章而无农户签字的,调查结果无效,不能作为征地报批的依据。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虚假认定地类(如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规避审批程序,这种行为违法,相关征地批复会被撤销。
案例6:耕地保护案—— 合法承包耕地,不能被虚假定性
承办律师:王卫洲、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农民持有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实际耕种的土地,依法属于耕地。行政机关不能为了规避耕地保护政策、降低补偿标准,将其虚假包装为“独立工矿用地”报批,这种虚假报批行为违法,涉及虚假认定的部分会被撤销。
案例7:基本农田专属审批案—— 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案号:国复【2014】263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基本农田的征收有严格的审批权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无权批准。地方政府若将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报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其性质,以此规避国务院审批,该征地批复违法,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案例8:行政复议事实审查案—— 复议决定遗漏关键事实,会被撤销
案号:国复[2012]57号
承办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案件时,必须全面核实主要事实,若复议决定遗漏关键事实、未认定核心事实,导致复议决定缺乏依据,该复议决定违法,国务院会依法撤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案例9:征地告知法定义务案—— 征地前,必须告知群众核心信息
案号:国复〔2017〕1337号
承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征地报批前,行政机关必须将征地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信息明确告知农户,征地调查结果需经农户和村委会共同确认,农户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未履行这些程序的,征地报批行为违法,相关批复会被确认违法。
案例10:基本农田规避审批案—— 虚假调整基本农田,属于违法
案号:国复〔2021〕522号
承办律师: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行政机关通过核销基本农田、调整土地规划等方式,将基本农田虚假改为非基本农田,以此规避国务院审批权限进行征地,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相关征地批复会被依法撤销。
案例11:基本农田征收权限案—— 省级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案号:国复〔2017〕1404号
承办律师: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省级政府没有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法定权限,基本农田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若省级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且征地调查未履行农户确认程序,该征地批复既存在权限违法,也存在程序违法,会被确认违法。
案例12:先补偿后征收案—— 补偿不到位,不能强行占地
案号:国复[2024]1896号
承办律师:姜泉、李晓静(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核心裁判要旨(普法解读):“先补偿、后征收”是征地拆迁的法定原则,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到位、未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不能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同时,补偿费用的收支、分配情况应当依法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未公示或公示不完整的,属于程序违法。
三、普法总结与实务指引—— 依法维权,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次精选的20件最高法裁判、国务院裁决案例,均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承办,均选自该所案例库(仅为部分典型案例,非该所承办的全部案件),涵盖了征地拆迁全流程的高频争议点,从强拆责任认定、行政协议效力,到地类认定、基本农田保护,再到行政复议、再审程序,每一则裁判要旨都是实用的法律知识,既是群众维权的“指南”,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红线”。
针对群众维权,我们梳理了4个核心普法要点,方便大家快速掌握:一是明确强拆责任,若村委会强拆但有证据证明政府主导,可追究政府责任;二是坚守补偿选择权,房屋被强拆后,可自主选择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三是警惕程序违法,发现政府未履行公告、确认、听证程序,或虚假认定地类,要及时依法维权;四是知晓救济途径,一审、二审败诉后,可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不要轻易放弃合法权益。
针对行政机关,也温馨提醒: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规范地类认定,杜绝虚假报批、规避审批等行为;坚守“先补偿、后征收”原则,杜绝违法强拆;行政复议要全面审查,充分回应群众诉求,依法履职、规范行政。
开展征地拆迁普法宣传,是推进法治建设、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征地拆迁领域,承办了大量最高法、国务院层面的征地拆迁案件(本次精选仅为案例库中的部分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本次案例普法,让更多群众了解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维权方法,在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理性维权,同时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征地拆迁环境。后续我们将持续从律所案例库中选取更多典型案例,分享实用普法干货,助力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