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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律所2025年下半年斩获国家级经典案例4件: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

日期: 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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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逾80万,但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年抗诉的行政案件仅有23件,万典律所独占2件。在行政诉讼领域,能够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层面的案件,堪称“凤毛麟角”。这些案件,每一件都要突破地方权力与司法惯性交织的现实困境,还要面对检察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极其严格的立案和审查标准——可以说,任何一家律所哪怕一年能拿下其中一件,已属不易。

令人瞩目的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以20余人的团队,仅一年内就斩获4起极具分量的国家级案件——涵盖最高法再审、最高检抗诉、国务院裁决的案件。万典律所的经典案例密度极高,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层面的案件数量上,显著超越众多百人级征地拆迁大所,充分彰显了万典律师卓越的业务攻坚能力。

案例一:浙江省温州市xx厂诉龙湾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

基本案情

2020年,浙江某钢管厂厂区被纳入中国·眼谷项目征收范围。这本是城市发展与企业转型的契机,却因征收过程中的诸多不公,变成了企业的维权噩梦:大量遗留无证房被按照违建对待,补货标准极低,

尽管区政府口头表达了协商意愿,但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补偿诉求始终回避,既不回应程序违法问题,也不调整补偿标准,双方陷入长期对峙。

2022年,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要求企业限期搬迁,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彻底击碎了企业的最后期待。迫于无奈,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却接连遭遇温州中院一审驳回、浙江高院二审维持的结果。两审全败的生效判决,像一道无法逾越的高墙——企业不仅要面对生产线停滞、订单流失的经营危机,数十年积累的设备、技术、客户资源面临清零,数百名员工的生计也悬于一线,若无法在最高法再审阶段翻盘,毕生经营心血将付诸东流。面对“民告官”的天然弱势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案件的挑战性已然拉满,维权之路仿佛走到了尽头。

就在企业近乎绝望之际,面对两审败诉的既定结果,代理律师王卫洲、管众律师没有被生效裁判束缚,而是以极致的专业和责任心,开启了案件的破局之路。经过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再审申请,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选择简单的书面审查,而是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维权困境与案件争议的复杂性,展现出了极高的司法担当:

首轮听证+现场协调:合议庭专程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现场询问听证,听证会上,两位律师当庭就案件核心违法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陈述,精准回应了征收方的全部抗辩意见,合议庭通过当庭询问、证据核对,彻底查清了案件全部事实。为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最高法在听证会现场就组织双方协调,因时间紧张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委托温州中院继续推进调解工作;温州中院虽然组织多次调解,但是始终未获得实质性进展,最高法院法官了解情况后,没有简单一判了事,而是再次组织当地政府和企业到最高法院本部进行进一步调解,整个下午的调解过程中,合议庭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的科学模式,尽显司法温度与专业素养:先分别听取双方的核心诉求与现实顾虑,既向征收部门清晰释明了征收程序中的违法点、原审判决的瑕疵之处,阐明了“征收补偿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法律要求;又耐心倾听企业负责人“不想丢了一辈子心血”的真切诉求,理解企业五年维权的艰难与经营发展的现实需求,兼顾项目征收的公共利益与企业的生存发展。

面对双方的分歧,合议庭法官没有急于求成,而是一次次厘清争议边界、寻找利益平衡点,用专业的法律解读化解征收方的顾虑,用共情的沟通缓解企业的对立情绪。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未登记建筑认定、土地面积核算等全部核心争议达成一致,案件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签订调解协议后,企业以“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同时撤回了在浙江省内的其他相关诉讼。2026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温州市某钢管厂撤回再审申请,这场持续五年的维权之战,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

对企业而言,这场调解不仅守住了数十年的经营心血,让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了全面保障,更让民营企业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温度,坚定了安心经营、扎根发展的信心;对征收机关而言,案件的化解既避免了败诉带来的履职风险,也倒逼其正视征收程序中的违法问题,树立了“依法行政、程序正当”的法治意识,为后续征收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而这场在最高法本部调解的案件,其价值远不止于个案双赢,更有着深远的法治意义与社会影响力,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无论争议多大、层级多高,合法权益终将得到保障”的法治信号,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注入了强劲的法治动力。


万典律所2025年下半年斩获国家级经典案例4件: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

万典律所2025年下半年斩获国家级经典案例4件: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






案例二:广东某村村民征地补偿案

案号:国复[2025]5716号

基本案情

广东省xx市xx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因补偿问题存在争议,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冯凯律师办理此案,经过律师调查取证,发现案涉土地系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律师代理农民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的征收土地批复,在省政府受理本案后,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但是听证会后不久,省级政府以案件需要协调为由,中止案件审理。

律师和农民对此非常不满,坚持要求继续审理,但是均未被采纳,经过长期的坚持交涉,最后省政府恢复案件审理,但结果驳回农民的行政复议请求。

万典律师坚持认为该土地征收批复是不合法的,帮助农民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裁决。

农民在行政复议裁决中申请指出:本次征地没有完成补充耕地,违反占补平衡的规定,违反占补平衡的原则;没有履行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知情确认程序和听证程序,知情确认及听证材料系伪造;对于批准征地之前违法用地行为,没有进行清理;社会保障以及留地安置不符合规定,没有实际落实;土地用途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对土地性质认定不清,将农民正在耕种的耕地和建设用地统统认定为园地和林地进行征收等等问题。经过审查和补正,国务院依法受理了农民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在国务院受理行政复议后,案件发生了转机,地方政府立即组织与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多轮的磋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农民撤回行政复议裁决申请,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经历了“省级政府复议——组织听证—复议中止—复议驳回—国务院最终裁决—协商化解”的复杂过程。万典律师在每一阶段均坚持对违法点进行系统梳理,并在地方救济穷尽后果断启动国务院裁决程序,促成了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平等对话,使征地补偿争议得到彻底解决。

万典律所2025年下半年斩获国家级经典案例4件: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

万典律所2025年下半年斩获国家级经典案例4件: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



案例三陕西汉中市农民房屋被强拆赔偿案:最高检抗诉,最高法裁定提审

案号:(2025)最高法行抗8号

基本案情

1、农民房屋被强拆,不服一审赔偿判决,被省高院驳回。

本案由万典律师代理,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原告依法申请行政赔偿,但赔偿判决结果,当事人不认可,依法提出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典律师依法帮助委托人申请再审依然没有获得支持,之后万典律师本着珍惜每一份委托,力求将每一份案件打造为经典案例的追求,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

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检察建议,竟然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本案中,委托人因不服原审行政赔偿判决,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经审查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符合抗诉条件,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该建议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经万典律师争取,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3、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定原审判决存在证据明显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同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抗诉

4、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万典律所2025年下半年斩获国家级经典案例4件: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

万典律所2025年下半年斩获国家级经典案例4件: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动监督的典型范例,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公民权益、捍卫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两高联动纠错,筑牢司法最后防线:在省级检察监督建议被驳回后,最高检依法启动抗诉,最高法直接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以层级监督合力打破程序壁垒,为当事人打通了终极救济通道,体现了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的法治原则。

强化权利保障,守护民生公平:聚焦房屋拆迁行政赔偿这一民生核心领域,两高联动纠错向社会明确传递信号:公民合法财产权不因原审瑕疵或  公权力因素被忽视,司法始终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坚实后盾。

维护司法权威,引领裁判规范:通过对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的提审,重申行政诉讼法再审法定标准,倒逼审判机关强化证据审查、规范裁判行为,以个案正义推动整体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


案例四:陈某某诉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案

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福清市环城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城路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将箱涵南侧6栋民房纳入征迁范围,征迁补偿标准比照环城路石井段房屋征迁方案执行,征迁费用列入环城路征迁工作经费。陈xx一处位于福清市玉屏街道xx村祖遗房屋,于纳入征迁范围的6栋民房之一。2017年11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7〕629号《关于福清市2017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629号批复),同意将xx村水田0.7671公顷等集体所有土地按规划用途使用,但未包括箱涵南侧6栋民房。2018年7月7日,在尚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陈xx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初90号行政判决认为,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未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强制拆除陈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陈xx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xx的起诉。陈xx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陈xx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环城路指挥部以会议纪要形式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超越职权强制拆除陈xx房屋,一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审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裁定驳回陈xx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陈xx主张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违反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申诉理由成立。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辩称,案涉房屋被拆除后的土地用途拟作为村路使用,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案涉房屋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其未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根据环城路指挥部会议纪要,以及新证据陈友明等户与玉屏街道办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福清市政府违规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在对会议纪要涉及的xx村6栋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其辩解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

综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二审裁定认为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025年4月1日,本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再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公民房屋,属于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这再次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底线规则。

万典律所2025年下半年斩获国家级经典案例4件: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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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10 - 09
    引言近年来,随着环保养殖、合村并镇、一户一宅确权等政策的施行,征地拆迁项目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征地拆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利益。但由于涉及巨额的拆迁款,实践中强拆、偷拆、暴力拆、误拆等违法拆迁现象频频发生,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上诉人袁xx代理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河南省xx市xx委员会案情介绍袁某为河南省南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其中房屋为砖混结构,三层,面积约250平方米。2020年9月15日,其街道办事处发布《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9月25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布《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公告”),袁某的宅基地和房屋在上述征收公告的征收范围之内征且符合本次征收公告中的“一户一宅”。因征收方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低,对村民合法的太阳能发电装置及预期可得利益不予以补偿等原因,袁某未与当地街道办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1月30日,在未对袁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袁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被强拆后的袁某家无定所,自己的房子被拆,家里的设施被毁,流离失所只能露宿街头,原本自己是有家的但一夜之间就变成了这样,心里实在不是滋味,万般无奈之下只有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受理袁某案件的为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和王树南律师,在拆迁方面诉讼有着多年经验,两位律师经过讨论。总结以下几个征收方的违法点。一、袁某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在未经袁某许可的情况下,征收方强制拆除袁某房屋没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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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04 - 13
    ☑ 裁判要点××居委会和拆迁公司均不具有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职责,拆除案涉房屋并非出自其独立意志,而是有关政府组织实施××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一部分,故该拆除行为应当视为政府行为,由有关政府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15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东路**。法定代表人:丁国梁,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明,男,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楚西各,男,194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龙区政府)因被申请人楚西各诉其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4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龙区政府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推定华龙区政府为房屋拆除主体缺乏依据,且与已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华龙区政府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楚西各诉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02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民终215号民事判决,均证明楚西各的房屋是由××居委会委托濮阳安邦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拆除的。华龙区政府对此既不知情,也未追认该拆除行为系代表其所为。楚西各的房屋是由××居委会组织实施拆除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主观上并无过错。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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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03 - 31
    ☑ 裁判要点××居委会和拆迁公司均不具有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职责,拆除案涉房屋并非出自其独立意志,而是有关政府组织实施××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一部分,故该拆除行为应当视为政府行为,由有关政府承担责任。☑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15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东路**。法定代表人:丁国梁,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明,男,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楚西各,男,194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龙区政府)因被申请人楚西各诉其行政强制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24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龙区政府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推定华龙区政府为房屋拆除主体缺乏依据,且与已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华龙区政府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楚西各诉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02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民终215号民事判决,均证明楚西各的房屋是由××居委会委托濮阳安邦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拆除的。华龙区政府对此既不知情,也未追认该拆除行为系代表其所为。楚西各的房屋是由××居委会组织实施拆除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主观上并无过错。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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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03 - 22
    行政机关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后,如果当事人限期内部不履行相关义务,又被强拆,该怎么办呢?【案情回顾】刘建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属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前进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未政告字〔2010〕26号,以下简称26号拆迁通告)中东前进村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持有未集建(1991)字第0028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286号土地证)。未央区政府在未给其补偿的情况下,2011年断水断电强迫其搬迁,2012年拆除了大门和窗户,2015年9月将其房屋强行拆除。未央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程序,请求依法确认未央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行初8号行政裁定认为,刘建毅认为其主体适格的唯一证据是00286号土地证,但该土地证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刘建毅至今也没有提交任何其系涉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的证据,不能证实刘建毅与被拆除的房屋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刘建毅不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刘建毅的起诉。刘建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283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刘建毅未提交有效证据能够证明未央区政府实施了涉诉强制拆除行为。刘建毅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唯理由需要纠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建毅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刘建毅申请再审称,1.1991年未央区政府给张秀云(刘建毅之母)颁发00286号土地证,2003年未央区政府根据张秀云遗嘱将该宅基地原使用权人张秀云变更为刘建毅、刘联联。刘建业(刘建毅之兄)对该变更登记行为不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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