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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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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24〕1896号 代理律师:姜泉、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当事人陈xx等人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的承包地耕种。2022年3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0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2021年第3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174号),当事人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2022年4月份,镇政府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对当事人承包地实施了强制清表,当事人的承包地被强占、地上种植的树木、青苗也被强制损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李晓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深入调查研讨案件后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应支付被征地农户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本案中,在当事人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不符合先补偿后征收的规定,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镇政府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确认其违法并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随后万典律师帮助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打到了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结果在诉讼期间,镇政府主动与村民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获得了满意的补偿,向法院撤回诉讼。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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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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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12]57号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山东枣庄山亭区政府征收土地建设项目,涉及某塑编厂拆迁,因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未履行农民知情确认)存在争议,企业委托万典王卫洲律师维权。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王律师代表枣庄某塑编有限公司,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经调查发现一、涉案建设项目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不得实施拆迁。二拆迁人所称拆迁所依据的土地征收批复因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予以确认属于违法、三、当事人枣庄某塑编有限公司的土地用地手续也存在一些瑕疵,但枣庄市某塑编有限公司与地方政府最大的争议确实补偿纠纷,基于以上特点在办案之初我们即确定了以诉讼为辅、协调为主的办案方式。确定办案方式之后,律师首先采取了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审批手续,向枣庄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山亭区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在行政复议启动之后逐步建立了一个协调的平台,但是由于双方关于具体补偿数额差距太大是一直没有协调好,政府多次称准备强制拆除,2010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0]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政府的征地批复,某塑编有限公司败诉了,此时时刻面临着强拆,当事人压力非常大。在律师的鼓励下,某塑编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申请最高裁决,国务院受理此案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专门派办案工作小组到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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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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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16]188号代理律师:王卫洲、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孙xx、张xx等82位农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的普通农民,2005年当地县政府决定对该县的项目单位进行改建,需要征收xx县xx村孙xx、张xx等82户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征地补偿一直谈不好,双方差异太大,矛盾一度升级,农民多次到县政府上访但问题没有得到任何缓解。而且在争议解决不了的前提下用地项目单位已经开始组织施工,农民与施工单位的矛盾因此进入白热化,施工方组织了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准备强行施工,而农民也毫不示弱到现场进行阻工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最终土地虽然没有被占用,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形势非常紧急。农民们也担心这样闹下去会出问题,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冯凯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代理本案首先到现场和各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经查xx县政府在2010年将项目单位项目用地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征收,但办理用地手续时并未告知被征地农民,万典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一些严重违法问题:1、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补办用地手续之前,项目单位已经开始用地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清理;3、征地报批之前没有经过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5、土地报批时按照旱田上报,而土地实际用途为水田。 这是一个先征后批的违法行为,而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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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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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国复[2025]5716号代理律师:王卫洲、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广东省xx市xx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因补偿问题存在争议,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冯凯律师办理此案,经过律师调查取证,发现案涉土地系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律师代理农民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的征收土地批复,在省政府受理本案后,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但是听证会后不久,省级政府以案件需要协调为由,中止案件审理。律师和农民对此非常不满,坚持要求继续审理,但是均未被采纳,经过长期的坚持交涉,最后省政府恢复案件审理,但结果驳回农民的行政复议请求。万典律师坚持认为该土地征收批复是不合法的,帮助农民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裁决。农民在行政复议裁决中申请指出:本次征地没有完成补充耕地,违反占补平衡的规定,违反占补平衡的原则;没有履行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知情确认程序和听证程序,知情确认及听证材料系伪造;对于批准征地之前违法用地行为,没有进行清理;社会保障以及留地安置不符合规定,没有实际落实;土地用途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对土地性质认定不清,将农民正在耕种的耕地和建设用地统统认定为园地和林地进行征收等等问题。经过审查和补正,国务院依法受理了农民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案件结果在国务院受理行政复议后,案件发生了转机,地方政府立即组织与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多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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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复[2013]292号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核心裁判规则:土地实际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用途)记载不一致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地类。土地现状变更后,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年度变更调查、更新图纸的,征地报批时不得按原图斑性质上报,需依实际情况履行农用地转用及耕地补充手续。关键事实:安徽阜南13.12公顷河滩地(1996年调查为未利用地),被征地农民长期耕种且持有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按耕地缴纳农业税。2006年当地征地报批时,仍按旧图以“未利用地”上报,未履行耕地相关审批手续,也未告知农户听证权利。国务院裁决观点:地类认定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现状变更未及时更新图纸的,需按实地现状认定。本案中涉案土地已实际为耕地,安徽省政府按未利用地批准征收,未办农用地转用、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决结果:确认安徽省政府相关征地批复违法,责成其督促相关单位补办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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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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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复【2011】127号代理律师: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核心裁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全面审查原则,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异议的,复议机关需对争议事项实质性审查并回应;遗漏主要诉求、未评判关键争议的,复议决定属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关键事实:1995年山东省政府批复将泗水13个村村民农转非,同时载明土地收归国有。张某某等6人对“土地收归国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对该核心诉求做任何回应和审查。国务院裁决观点:复议机关有对原行政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审查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明确提出的诉求,必须调查核实并明确答复。本案中山东省政府的“选择性审查”违反法定审查义务,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决结果:撤销山东省政府相关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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