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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 . 12 . 17
    山东高院案例:征收补偿协议不能取代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土地或房屋征收【裁判要点】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忠,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969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杰,区长。委托代理人郑同忠,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委托代理人高勇波,滨州市滨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建忠因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2018)最高法行申7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必中,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君(系周必中之姐),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 2018 . 12 . 17
    北京法院判例:政府信息应当由对信息具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一般情况下,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审查及公开准确性,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由对信息具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政府信息具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是该信息的制作机关,因此应当由政府信息制作机关负责公开。但在例外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对外执法过程中,获取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作为其执法依据时,作为执法机关对其执法依据亦有处分权,故获取机关或保存机关亦负有公开义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32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食品药品...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故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通过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同时应当对减损的私人利益给予必要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赔偿。(2017)最高法行申8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洪,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郭...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行政事实行为不能成为撤销之诉判决的对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是指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事实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因而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亦即已经执行完毕而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只能判决确...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提起行政复议资格的认定通常,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要求考虑被申请保护的利益,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征询或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应当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2018)最高法行申4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丽,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唐良智,该市市长。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区区长。再审申请...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会议纪要可诉性的判断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但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从而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可诉,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2018)最高法行申3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郭俊丽,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闫某1,女,200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法定代理人闫某5,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上级人民政府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所作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从批复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判断。首先是批复的形式,批复是否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外部性特征,即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所谓外部法律效力,是指行为针对或者作用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在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行政机关之间产生内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故而不具有可诉性。其次是批复的内容,批复是否具备可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性特征,即行为的内容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设定具体权利义务。(...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实施强制拆除...
  • 2018 . 12 . 17
    最高法院判例:“公告”政府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自己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尽可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所指也是向申请人本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告”政府信息,可能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却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告”政府信息,超出了自己需要的范围,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向不特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提出这样的诉求,实质是主张不特定公众的权利。这样的诉求不仅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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