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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五种情形时,协议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的协议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协议可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共有人无权处分签订的协议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财产,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的协议,也是可以确认无效或者申请撤销的。这里提示大家:协议无效或者撤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实现,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果我们不走法律程序,解除协议效力,也只能履行协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一、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根据百度百科,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法律并没有明确阐明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拆迁房屋需给予合法补偿:如前所述,拆迁房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强制性,被拆迁人势必难以阻挡拆迁的进程,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拆迁房屋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参考周边类似房屋市价,产权调换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1。三、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根据规定,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人方在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征地到现在已经一年了,但还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这合理吗,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但村民真正拿到补偿款的时间,因补偿款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一、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土地所有权在村集体,因此土地补偿费也是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一种,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村集体已经拿到了土地补偿费;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了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方案。满足了前述两个条件,村集体不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时间。安置补助费是向失地的农村支付的一种补助,根据情况不同,安置补助费支付也不同。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经其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可以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的所有权人。实践中,有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没有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而是和土地补偿款一起支付给了村集体。这时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和拆迁方谈不拢补偿,拆迁方说不拆房子,真的会不拆了吗?这里律师告诉大家,已经决定征地或者拆迁了,那么收回土地、拆除房屋即是征迁人的职责,而不是他们的权利。即便彼时停止征地或者拆迁,也是违法的。想征地就征地,想拆迁就拆迁,如此任性的权利是不存在的。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这里,法律并没有赋予征迁人停止征迁的权利,在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只能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其次,征收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征迁人还是被征迁人,征迁均具有强制性,而不以任何一方的个人意志为转移。随意停止征迁显然违反了征迁的强制性。另外,征迁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迁的实施意味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履行,是履行行政职责的表现。一味拖延征迁或者违法停止征迁显然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1、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实践中,很多评估机构是由拆迁人直接指定的,这样“选出”的评估机构不合法,作出的评估自然也不合法。2、评估时点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得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之规定,评估时点最早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这也意味着但凡早于这个时点作出的评估报告均不合法。3、对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在经历上述步骤后,对补偿仍然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各地实施最多的补偿方式就是给钱,给钱的原因想必也就只有一个就是比较简单。但也有很多人非常的困惑,对于补偿是要房还是要钱?实际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怎么补偿才更划算?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要钱,另一种就是要房,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补偿方式上都有这两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不管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都要经过评估。最终双方部门达成一致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需要搬迁的,拆迁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及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宅基地选择货币补偿的包括房子的补偿及宅基地的补偿,其中房子补偿标准是建筑重置成新价,宅基地的补偿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的补偿标准则是按照当地所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在补偿方面还包括搬迁费、院落内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法律规定的最低原则是拆一补一,而对于不足部分征收时要以货币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对回迁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过渡费。律师认为,两种补偿方式各有利弊,选择房屋置换的情况大多时都是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没有任何房子的音信,其次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也都相对于...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各种补偿费的相关规定:首先来了解一下法律关于各种补偿费用的相关规定:(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决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耕地上的附着物,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根据移动附着物所需的费用来确定补偿金额。(4)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青苗根据生长期的不同确定应当补偿的金额。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补偿工本费,金额为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计算;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补偿;对于能够收获的粮食、蔬菜等不予补偿;能够移植的林木,由征收单位承担移植费移植,不能移植的,按照实际价值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但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浩硕律师告诉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确...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房屋征收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了解征收流程能帮助被征收人更好地了解房屋征收。本文就了解一下房屋征收流程。一、进行”四规划一计划“论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因此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论证此次征收是否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二、调查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等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未经登记的建筑,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违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三、拟定补偿方案:《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一、专业指导:被拆迁人由于缺乏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与拆迁方协商谈判时,不能准确识别拆迁方设置的陷阱,面对拆迁方给予的诱惑或逼迫,不知如何面对。专业拆迁律师相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拥有丰富的实战维权经验,能够帮助被拆迁人检验征地拆迁程序本身、征收后用地项目是否合法,安置补偿是否合理,并指导被拆迁方与拆迁方进行有礼有节地谈判,快速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相关信息。二、专业法律技巧:由于征地拆迁活动本身复杂而繁琐,导致拆迁维权过程复杂。律师对于法律知识能够运用自如,且在法律实务中所掌握的技巧与经验,也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面对征地拆迁维权,专业律师能够从实际出发,针对每个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统筹规划,包括启动法律程序的类别、启动时间、启动时间先后顺序等。被拆迁人如果选择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由于其不具备全面系统的知识,并不能有效的抓住要害进行诉讼,而这些都是专业拆迁律师的专长。因而,您在此并不推荐大家自己启动法律程序,如果操作不当会导致该程序或者文件失去应有的价值,反而得不偿失。同时,自学相关知识的被拆迁人,会由于行政机关的不规范性,可能不能进行全面取证。而拆迁律师针对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性,可以有效的规避行政机关的不规范行为,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抓住对方要害,并对得到的每一个证据和计划的步骤进行全面评估,得到最佳的维权方案。三、帮助得到合理补偿:律师相对于政府而言,...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一、什么是模拟拆迁?模拟拆迁主要是针对棚户区进行的,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征地有一定区别,是居民主动要求旧城改造的一种方式,即在旧城改造中,确定相应的拆迁区块之前,首先应了解居民是否有拆迁意愿,如果绝大多数居民愿意拆迁,则由居委会向政府递交申请,政府将此地块作为拆迁地块,并对原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同时将拟安置房屋地块的价值,地理位置、面积等相关情况告知居民,由居民决定是否拆迁,签订模拟拆迁协议的比例达到一定数额后,由政府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若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并没有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则模拟拆迁协议自动失效。二、模拟拆迁的实质:模拟拆迁协议只是一个征求民意的过程,并不是正式的拆迁,政府应当根据老百姓是否具有拆迁意愿,进行拆与不拆的抉择,被拆迁人享有主动权、选择权和知情权。模拟拆迁只是协议拆迁,而并非一个行政决定,因而在模拟拆迁过程中,并不能发布拆迁公告,印发拆迁通知。(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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