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确权之后,土地到底属于谁?土地确权之后,农村的土地到底属于谁,是农民朋友最为关注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改革工作中,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不变,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开展农村土地改革工作,农村的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不是属于农民朋友个人所有,同时在农村《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成之后,农村的土地依旧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二、农民朋友拥有哪些土地权益?土地确权登记改革之后土地依旧属于农村集体组织,那么农民朋友能够拥有哪些土地权益呢?这一点农民朋友需要了解清楚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三权分置改革,是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分置,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基础上,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也就说农民朋友将能够永久的享受土地承包权,同时农民朋友也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出让、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等方式来转让土地的经营权。所以土地确权登记之后,农民朋友的土地承包权将得到长期保障,不会因为土地改革而受到影响。总结:虽然土地确权快要结束,农民手上也拿到土地确权证了,但是土地还是不属于农民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权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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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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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无非就是要钱、要房或者二者都要,具体补偿方式如下:1、货币补偿:就是所谓的给钱,一般采取等价换房的方式,拆迁户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和用途等,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给足被拆迁户金钱,所补偿的金额各地不一,有的可能很少,有的可能让你立马成为拆二代,所以很多人不选用这种方式,除非是无儿无女会选择这种方式。至于为什么有货币补偿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能一次性解决资金问题,同时也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解决了回迁、过渡期限等后续问题。(2)一旦选了货币补偿,住房时不会受任何方面的限制,同时选房时,不会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2、产权调换:就是所谓的给房,一般采取易地或原地再建房和被拆迁方进行产权互换,拆迁户可根据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一般很多人都会选这一种,不仅有个安稳的地方,而且就算房屋多了,也可将其租出去,赚取租金,何乐而不为。尤其是家里有老人的,有了房才觉得安稳,所以选房是比较稳妥的。综上所述,产权置换比货币补偿好些,置换过来的房子不仅可以出租,还可随着市场变化增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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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个重要程序,基本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了之后,就是强制拆除程序,因此了解这一程序也就至关重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如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协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根据相关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权人、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因被征收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也无法协商补偿价格等问题,故这种情况下,其也可报请市、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这些内容:(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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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签订以下几种类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往往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遇到以下几类协议时,一定要慎签。一、空白协议:被拆迁人轻信拆迁人许诺的高额空头支票,且抱着“胳膊拧不过大腿”的想法,签署了空白协议。殊不知,这其实将获得补偿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对方。拿到了空白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完全按照其意愿填写协议,而被拆迁人往往只能接受。这对被拆迁人是十分不利的,不要说是先前利益丰厚的许诺,甚至连拆迁人合法、合理的权益都不能保障。此外,法律虽禁止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这类情况通常举证困难,进行事后的救济也困难重重。因此提醒: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定不要签字。二、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现有的部门,如房管部门、建设部门等。实践中,非上述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极易导致被拆迁人难以维权,如村委会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便是被拆迁人反悔,最后也可能走民事纠纷的途径,难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拆迁人在看到非上述合法主体资格的协议出现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三、内容不明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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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数额受很多因素影响。地域不同,拆迁补偿的数额也不同。即便是同一区位,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也会有差异。影响拆迁补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被拆迁房屋的区位、材质、结构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不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而是各个地方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看自己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可以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是否参考了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价: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都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最低标准是拆一还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市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来实行。集体土地房屋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土地区位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对于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来补偿。对于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但尚未进行拆迁补偿,房屋所在地段已经划进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二、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原则,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也应当参照该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指政府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时,必须先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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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免不了和拆迁方接触,尤其是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甚至可能会和拆迁方周旋多次。那如何才能运用好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和规定,使自己获得合理的补偿?一、保护好房屋:房屋是谈判的筹码,拆迁补偿款数额的大头也是在房屋。只要房屋尚在,那被拆迁人就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同时,要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房屋内外进行固定。二、启动法律程序为谈判增加筹码: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处于的是强势的地位。被拆迁人在和其谈判的时候,仅凭一腔孤勇难以达到争取合理补偿的目的。这时可以通过启动法律,增加筹码,打到拆迁人的痛处,以此来制造谈判机会,掌握主动权,获得合理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违法点的查找和利用,需要谈判者具备专业的拆迁知识和整体的把控能力,建议找专业的律师进行,以免找不到违法点还使得拆迁人加快进程,使得本不易的谈判更难。三、了解自己的情况,摸清对方的情况:知己的时候也不忘知彼。在拆迁谈判前,最好了解一下拆迁和施工期限、拆迁进度等情况。了解情况越多,越有助于谈判,否则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四、不卑不亢:谈判的时候,把自己和拆迁人置于平等的位置,不卑不亢地提出自己的诉求。如果拆迁方强硬,甚至想通过非法手段逼迁,那我们也要勇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只要拆迁补偿不合理,程序不合法,我们就会积极维权。如果拆迁人一开始提出的补偿数额远远低于自己的心里预期,要心平气和地和拆迁人谈判,愤怒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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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被拆迁人获得补偿及补偿数额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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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那遇到拆迁,房屋该如何补偿呢?今天为大家整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供大家参考。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什么?拆迁补偿的是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农村宅基地因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宅基地的补偿给予村集体,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系农民个人所有,因此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直接归农民所有。二、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货币补偿是指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分为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哪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物(禽舍、水井、院墙等)的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的补偿、院内土地的补偿、奖励、补助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房屋重置成新的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价是指一定时间和区域内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的价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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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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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这些条款一点也不能少,可充分避免拆迁补偿“烂尾”在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搬迁前,我们必须要求征收方拟订的补偿协议权责分明、条款明确、盖章签字,确保我们的权益最大程度得到保障。而且法律也是明确支持我们这一诉求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些条款不在乎、不关心,那么会导致补偿协议存在法律漏洞,在征收方不按约定履行时,我们当事人很难避免拆迁补偿“烂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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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补偿协议内容条款方面,征收方爱做文章,还有这三个方面也是征收方经常会设置陷阱的地方,需要注意。1、协议主体不明确:尤其是要注意拆迁公司或者村委、街道办来跟你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果是拆迁公司或者村委、街道办找你签字,你应当要求其出具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委托书。否则小心其违法征收导致补偿安置事项无法履行。2、空白协议陷阱;征收方有时会做出一些口头承诺,但不提供任何书面文件或证明,就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签了字。但在拆迁补偿时,这些承诺并未兑现,拆迁户很难维权,起诉的胜算也不大。3、协议文件不留底;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签字双方都应当持有相应协议。但在实践当中,征收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不给拆迁户留底。给拆迁户带来了很大风险,比如征收方擅自修改协议,减少合同数额。拆迁户因为手头没有证据,维权困难。一旦被征收人掉入征收方设定的这三个陷阱,那么其核心补偿权益也就意味着很难争取提高了。因此大家必须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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