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拆迁时,可以获得:(一)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停产停业损失;(四)奖励、补助。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这些补偿项目。一、房屋价值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包括土地区位补偿和房屋重置成新的补偿。前者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后者是指房屋的建造成本,即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二、停产停业损失费企业拆迁要获得停产停业损失,一般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等因素。这里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一致,否则也不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难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具备了上述因素,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哪些方面:(一)预期利益损失。这里的预期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而产生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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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及其中涉及的拆迁行为漏洞应当提起注意,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企业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及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进行衡量和策划的:一、土地、房屋价值补偿:1.土地区位补偿价: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2.房屋重置成新价:即在特定时间地点限制下房屋固定的建造成本价。拆迁律师团提醒您,拆迁方在对房屋的土地区位和房屋重新进行评估计算新价时,常会从评估报告上做手脚,从而获取“差价”,因此在这一过程中被拆迁企业一定要警惕这里设下的障眼法。3.装修附属物补偿:在这一项补偿上,需要补偿的各项装修费用及众多附属物普遍比较数量多且杂乱,企业应注意在拆迁项目进行前就将装修费用及附属物的价值一一记录在册,并进行公证。在对比查找补偿缺漏时可一目了然,便于查找,省时省力。防止拆迁方以“看不到”为理由减少补偿。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商业利润)=企业经营收入-生产销售成本-停业期间经营成本-销售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房地产净收益。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的原则进行,也就是说对其进行补偿时,除了给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期限之外,应当考虑企业本身的实际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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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拆迁,同时也要给予被征迁人补偿。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具体标准、方式等在补偿方案中体现。那被征迁人如何判断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呢?本文就带大家看看如何审查补偿方案的合法性。1、补偿方案是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方案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2、补偿金额是否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屋的市价。3、补偿金额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4、补偿款是否专户存储,足额到位。5、产权调换是否不低于1:1。6、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时点、评估机构是否一致。7、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否是现房。房屋位置、大小、质量等是否符合规定。8、存在过渡期的,是否有相应的补偿或者提供周转住房。9、搬迁期限是否合理。10、采用迁建安置的,是否提供了就近地段或者原地段的地块。(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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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应该怎么进行合理合法的补偿,作为被拆迁户又应注意哪些事项?一、了解房屋拆迁过程中,应该都有哪些补偿方式?一般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会有两种补偿方式:第一种:货币补偿:第二种:产权置换:但是目前也有很多地方也会涉及到新农村建设,这个时候也有一种方式是重新报批给予村民宅基地的情况。那么,在这几种补偿方式当中,被拆迁应当都注意哪些事项?货币补偿:如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周边类似的商品房的价格。以这个为基础来衡量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还有,对房屋面积以及土地面积(院落的面积)有没有进行实际丈量,对于地上附着物有没有进行过评估等都要进行注意。产权置换:如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需要考虑安置房的地段,质量,交房日期,安置房的面积等因素。如涉及到签订协议,那么就要考虑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安置房的坐落,朝向,结构,交付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的明确等。重新批宅基地的情况如涉及到重新批宅基地的情况,同样也要考虑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朝向等因素。这里还要涉及到对于你们目前的房屋有无进行过丈量以及评估。如有评估报告,那就可以考虑评估的价格是否合理,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的房屋成本应当多少。二、提示被拆迁人户:涉及到拆迁,首先要看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政策,就是我们常说的拆迁公告和补偿方案。其次,要考虑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标准合不合理,如不合理,不要签署任何协议,可以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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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政府是否具有相关的征收文件:《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进行征迁需要履行审批程序,获得批准文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进行房屋征收除了满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还需要满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履行公告等等一系列程序,这些文件是证明征收合法的重要依据。二、查看征收公告和补偿标准是否张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均规定了相关征收文件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如征地公告、征收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选取评估机构等均应当进行公告。在没有进行公告的情况下,被征迁人无法知道拆迁事实的存在,也就无法行使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三、不要随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很多被征迁人都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找律师进行维权,殊不知这样做给自己的维权设置了极大的障碍。一般来说,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只能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要想再提高补偿,很难。四、保存好房产证、土地证:征迁过程中,有些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会用各种方式要求收回被征迁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小编在这里提示大家,这种情况下,被征迁人要保存好房产证以及土地证的原件,切勿因没有房屋或者土地证原件而造成自己后期维权困难。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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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时,“住改非”能获得补偿吗?答:“住改非”是指将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用作商铺进行经营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第二款“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改非房屋,结合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偿。二、村委会能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在没有获得征收方的委托且不具备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无权征地,也无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若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该协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在出现履行纠纷时,追究的是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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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拆迁是有着一个重要的原则的,即“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此原则:(一)对于拆迁前有公摊面积的:则安置房也应当提供、至少等同的公摊面积。(二)对于拆迁前没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的套内面积,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1。另外,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安置面积,但部分省市是有着自己的规定。比如:《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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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被征收,可以获得哪些补偿?能获得多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有两个限制:一、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但是,若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征收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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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和上访。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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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土地征收中最易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土地管理法规不完善,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分配等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二是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不健全,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不严。三是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土地征用和补偿事务中缺乏民事主体资格,很难参与到土地征用事务中来。四是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针对这些问题,律师来给广大农民朋友提出一些建议。1、农民朋友要对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进行了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主体组织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因此在政府确定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农民是有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而根据规定,农民朋友也有权在征地报批前,对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进行了解。总结来说就是,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农民有绝对的知情权,可以依法要求征收方公开相关材料。在拿到这些材料后,农民朋友就可以初步对该项目进行了解,也可以通过向法律人士咨询的方式了解自家遇到的土地征收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做到早了解,早解决!2、农民不但要关注补偿款的数额,更应该注意后续的征收安置问题是否落实。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许多农民的生活条件直接根据自己土地的产量决定,因此土地征收直接影响来了农民未来的生活质量。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农村土地征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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