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常常会问到这样一个问题“你签字了吗?”。一般这种情形所说的签字,是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否签订,以及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正规,对于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影响重大。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明确清晰: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重点是对补偿、安置进行约定的一份协议,约定的是征收方补偿的义务和得到土地的权利,被征收方则是获得补偿的权利和交出土地的义务。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关于安置、补偿的约定必须要明确。很多地方征收方在签协议前说的很好听,“我保证以后给你好好协调”等等的口头承诺。但是,就是不愿意把承诺写到纸上。在此提醒被征收人,一切没有写到纸上的安置、补偿承诺都是没有保障的。一份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应该有关于补偿方式、补偿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1)拆迁补偿方式,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约定金额和支付期限;如果是产权置换,则要约定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和过度期限;(2)明确安置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明确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4)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有以上内容的才是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内容慎重签字。那么,签过补偿协议就能高枕无忧了吗?现实中,也有很多签过协议的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补偿款、安置房也没有着落。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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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该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从而可知,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原则上在相应的土地征收报批前,首先,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报批机关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并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公布张贴,并书写记录公布张贴情况。《土地征收告知书》按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应当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土地征收告知书已送达回证》。其次,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筹备征用土地相关报批材料时,应同时将征用土地报批前拟征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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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无证可以获得补偿吗?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律师提示大家,虽然无证不等于违章建筑,但是我们仍然要加紧办理权属证明。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在很多农村都上演过,但是很多农民因为没有确切的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陷于被动,一旦完成土地确权获得权属证明后之后,这种事情再度发生的可能将大大降低,因为农民手中有证据了。二、农村宅基地如何补偿?1、一般农村自建房补偿有三种方式:(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纯货币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各地有区位补偿价,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国土部门网站可查询、了解)。(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照面积,拆多少补多少。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补偿标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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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会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因长期无法与拆迁方就补偿的问题达成一致,自然就会出现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于拆迁方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方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启动这项程序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且,作出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还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掉进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强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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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中,相信经常会听到拆迁方说:“你们的是违建房,所以没有补偿,有也是很低”等之类的话,被拆迁人这个时候千万别信,因为有的房子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其它所导致的房屋在拆迁时也是会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的。有的拆迁方会直接给你贴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几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自己不在规定时间拆除,将会强制拆除等。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不要惊慌,一般违建的认定以及拆除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催告以及救济等程序实施。因此,行政部门不能乱扣“违建”的帽子,而应该事先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仔细审核房屋具体情况。而“程序合法”则意味着行政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其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果,被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查处和相关赔偿损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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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媒体平台上我们经常能看到,相关部门把原本环境房子都还不错的区域内的房子经常性的规划在棚户区改造里面,这不仅影一个家庭的和睦,也会带来很多社会性问题。棚户区改造原本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且棚户区改造范围基本是使用年限久、环境卫生脏的、乱的、差的、房屋质量不好的、有危险性的等统称为棚户区。但是,有的居住环境良好的也被纳入了棚户区范围类,而且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棚户区改造本是一项民心工程,然而现实拆迁中,很多人看到了棚户区项目上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便利用审批绿色通道之便开设棚改项目,但是,就棚户区改补偿,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落实。于是,棚改区改造就给大家带来的了种种的问题,比如孩子上学就是被拆迁人经常提到的。所以在面对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一定要不急于签字,认真考量一下拆迁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的现象。(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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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朋友用来建造房屋的土地,是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土地,近年来的不少的宅基地也被列入拆迁范围。那如果农村宅基地被征收怎么赔偿?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农村宅基地基本情况:1.农村宅基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名词,其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2.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贯彻一户一宅政策,修建住宅的村民需要经过申请审批才能使用宅基地。一般流程包括:申请(由申请人提出出书面用地申请)——现场勘查(国土资源所勘察)——填写申请表(初审通过发放申请表)——村委会审查(村委审查签字、盖章、提交乡镇政府)——审核上报(上报想国土局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通过的有想国土局发批准书)——放样(放样签字才能动工建设)——验收发证(竣工验收后30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证书)。二、农村宅基地被征收是怎么赔偿的?1.农村的宅基地被征收一般会分成两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也就是根据当地的地价等情况来照价赔偿;另一种则是给与一定的安置费用,在其他规划区内重新划一块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的置换补偿。2.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来决定,而且如果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一样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一般宅基地补偿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是分开的。这里就简单的介绍下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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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就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据了解,拆迁房在拆迁的时候,认定他们凭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不予补偿的,许多地区都是有这样的情况。2、土地上一般附着两种权利,一所有权;二使用权。所有权的性质跟归属只有两种,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另一个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之下,使用权极有可能是分离的,并且在实物当中基本上全是分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涵盖经过招拍挂的方式拍卖来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商品房的使用权涵盖经过出让、转让、划拨等形式来取得国有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例如所获得的教育、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相同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真正的所有者只有一个,要么是国家,要么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呈现出来的就不一样了,有可能是村集体,也有可能是村民小组,还有可能是乡镇企业,表现出来的主体是多样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是能够分离的。在以往尤其是90年代之前80年代作用的时候,一般都是不分离的。村集体所占有、村集体所使用。乡镇企业所占有或者是说所有的集体土地,一般也是乡镇企业自己使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变,又出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像是一些乡镇企业做不下去了,不太好做,他就进行了招拍挂的方式。有的个人或者说企业进行了买断,这个时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发生了转移。本村村民之间可以就宅基地进行买卖、转让。我从别人手里买过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就是一种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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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二、补偿标准:1、参照使用年限补偿:比如还剩40年、还剩20年,它是使用年限进行了缩减。但是集体建设用地往往都是没有使用年限的,所以在这一块它是比国有土地要强的。2、参照用途补偿:有的国有土地所产生的用途是非常广泛的,工矿、仓储、教育、娱乐,住宅商业都是可以的。3、参考区位价值补偿:同样是北京二环的地,我要参照三环的价值才可以。这体现了市场的区位价格。(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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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青苗补偿费纠纷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王某是金华市婺城区尖峰山下的石某村村民,几年前在村里的荒地上种了不少树。去年,石某村的一些土地因建设杭长高铁之需被征收,其中就包括了王某种树的荒地。王某所种植的树木经评估价值5万余元,因此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打到石某村经济合作社后应该怎么分,王某和村集体各执一词。王某认为,这些树是其辛辛苦苦种植多年的成果,花费了其大量资金和精力,青苗补偿费应该支付给他。石某村则为此召开了村民代表开会,会议认为被征收的土地是集体的,种植户们既没有承包过,也没有向村里租地,为防止以后村民随意占地耕种,未经承办或者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该归村集体所有。王某多次向村经济合作社催讨无果,一纸诉状把石某村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开庭当日,被告石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树木确实是原告种植的,但集体土地已被原告王某占用,若再将青苗补偿费给王某,会滋生鼓励村民占用集体土地的风气,而且村内事务应该由村民自治,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程序合法,讨论决定已经生效,这笔青苗补偿费就应由村集体享有,否则村民代表大会的威信何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村民代表大会不仅应程序合法,决定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村集体非苗木所有者,无权获得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该给王某。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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