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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地公告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进行发布的,此时征地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经获批完成,发布公告的权责主体应予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此时征地工作已经正式展开,公告中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都应进行具体说明。见到该份公告后,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持相应的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申明并确认自己有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如果有农民朋友发现土地征收公告内容中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符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提出异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简而言之,当被征收发现自己看到的土地征收公告内容有缺漏或错误,或根本没有看到征收土地公告的,征地程序很明显存在违法问题,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签字交地。如果征收方有强征强拆行为的,被征收人也可以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及早开始维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一、货币补偿方式灵活容易实现,但易陷入“贬值”尴尬:拆迁协议中对货币补偿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渠道(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等)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相对更为稳妥易实现,同时如拆迁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实践,违约的风险相对会更小一些。如果有被拆迁人急需现金周转的,在补偿标准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但货币补偿方式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它的缺点主要在于很难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可购新房实现对价。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是想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然后再另购新房的,通常情况下需要自己补足相当一部分购房款、手续办理费用、装修款等。二、安置房保值性更强,但风险更大,等待周期长:如今房价居高不下,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看起来更保值甚至有很大升值的可能,从经济角度来看是更优选择;且不少安置房是在拆迁原址上开发重建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回到熟悉的地方居住生活的诱惑力也是相当大的。但近年来回迁房建设项目烂尾的新闻层出不穷,不少被拆迁人不仅没能在约定回迁的日期如愿住进回迁安置房,有些甚至等了十年八年仍在苦盼安置房建成。对此,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期)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对待拆迁补偿协议,对回迁房的一应信息以及拆迁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条款都要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必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谈判签约流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还是农民朋友不清楚:村委会将集体土地或农民承包地出租给第三人,是否是以租代征?根据《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可以依法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承包土地的农民朋友如果有非农职业或其他稳定收入来源的,或出于其他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缘由,也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或者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是将集体土地通过承包或出租等方式转交第三方使用的,只要这种承包或出租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且是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尊重农民个人意愿、不侵犯农民相关法赋权益的前提下发生和进行的,就不一定是“以租代征”。综上所述,当农民朋友怀疑自己的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正面临“以租代征”这样的土地违法行为威胁时,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可以先对自身处境做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是村委会直接将集体土地通过发包方式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是否依法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是在村委会的居中调停下将农民个人承包地流转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的,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并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价支付了相应租金。另外,通过承包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出租...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如果被征收人曾经留意,在依法正常开展的征地活动中,地方政府是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公布征地的位置和四至范围、征收土地的用途及征收土地的单位的,被征收人能够直观了解到相关信息,并明确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实践中拆迁律师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在遭遇征地拆迁侵权时,因拆迁方的催促隐瞒等原因,很少会留意到拆迁范围这个概念,不少被推土机铲平的房屋实际上完全不在拆迁协议名目下的拆迁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其之所以会遭遇拆迁,仅仅是拆迁方在征地审批范围外擅自扩大征地用地范围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可知,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的重要前提是,征地行为已经获得权限部门的相应审批手续,且实施征收拆迁范围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确认的范围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土地及不同面积规模的同类土地的征地审批权限是不同的,没有相应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用地和审批单位也不能为了达到降低审级、简化审批程序、越权审批的目的而化整为零多次批地或少批多占。同时,借此案件拆迁律师也想提醒更多的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前,一定要留意政府征收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并对拆迁范围相关信息提高敏感度。如果被征收人未在征地公告中发现征地拆迁范...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对于权属证明,简要重复重点部分: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接受补偿安置的对象都是房屋土地的所有权(或用益权)人,证明自己对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的权利,是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好的自主性准备。对于年代较近、证件保存完好的,被拆迁人要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找出,并通过复印、扫描、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对于房屋土地本身,被拆迁人也要做好拍照录像工作,证明拆迁开始前房屋土地的四至、状况等重要信息。拆迁律师特别提醒被拆迁人,在拍照录像时有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开启摄录工具的时间标记功能,或同时将政府官网的日期时间显示摄录进去,并将房屋土地周围的地标性建筑物也摄入画面,达到更好的证明效果。对于年代久远或因历史、政策变动等原因缺少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或许可性文件的,被拆迁人可以提前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管理情况,如果需要办理补正手续的,及早办理;对于不需要补办手续的,尽量获取相关部门作出的纸质证明,或对工作人员的口头回复进行录音等保留证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拆迁以及拆迁维权涉及的法律方面的、评估方面的专业性问题非常多,和政府行政部门交涉确实也并不是非常轻松容易。尤其是在瞬息万变的谈判桌上,基于自身过硬的心理素质和充分的前期准备奠定的底气,有效表达自己的诉求并说服对方允可,都需要极深的功夫。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了解自己的房屋土地价值几何,是确定自己提出怎样的补偿要求的重要依据;而帮助被拆迁人确定自身可以争取的最高补偿数额和必须坚守的底线,就需要专业拆迁律师的把关。所以对被拆迁人来说,事先通过多种渠道多方面了解和联系评估和拆迁维权相关的专业权威人员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出现临时抱佛脚却被坑蒙骗的慌乱。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估意见,被拆迁人可以基本了解自己的土地房屋的价值,避免被拆迁方“忽悠”;而当自己的合理诉求不能得到拆迁方的满足时,专业拆迁律师可以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建议,指导被拆迁人按部就班地开展维权,避免被拆迁人承受更多的侵权损害,并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合法范围内的最高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拆迁项目的相关信息: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被拆迁人除了要自身准备过硬之外,还要对拆迁项目和拆迁方有一个系统性的了解。如拆迁项目的性质是什么,主导者是谁,相关政策是怎样的,有无法定的审批许可文件(如征地需要的征地审批文件和农用地转用文件),程序上是否合法等。在此基础上被拆迁人才好从法律角度入手分析案件情况并做好应对工作。例如当拆迁方刻意回避对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义务时,只有被拆迁人自己清楚征地拆迁进行到哪一步了,才能够知道对方下一步会做什么,并能够及时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一味等待拆迁方把经过筛选的、想让被拆迁人知道的信息告诉你,那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致使自己在维权过程中陷入被动。(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鉴于拆迁律师已多次就“以租代征”概念为大家做过详细解析,在此就仅简要说明其概念,供此前没有关注过相关问题的农民朋友们了解,对“以租代征”相关基本知识已经有所了解的朋友可以略过此部分。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使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的,应先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是不能直接、随意用于非农建设的。所谓以租代征,就是未依法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非法以租用的名义,私自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违法行为。它一方面规避了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法定要求,另一方面也逃避了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制和缴纳相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对农民朋友们来说更重要的是,它会直接影响到农民个人的土地权利和相关收益,完全属于用地单位逃避各方面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产物。对农民朋友们来说,对“以租代征”说不,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尊严、遏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和扩大,更是为了保证农民朋友的土地权利和长远生计不受违法侵权行为的侵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作业的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有拆迁评估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但实践中却有很多被拆迁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参与选择的权利,只是在房屋征收部门的组织下走个过场签个字,就等待征收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上门评估。这样违反法律规定的操作显然是有猫腻的。因评估结果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最终得到的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充分,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轻视评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时点的确定、评估方法的使用、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签字问题,被拆迁人都应当随时注意、随时取证。如果对实地勘察记录数据有质疑,一定要当时就向估价师说明,拒绝在与事实不符的勘察报告上签字确认。关于评估程序的细节性问题,被拆迁人可以参考拆迁律师的历史推送《被拆迁人,别忽视评估的重要性。(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征迁中,拆迁方惯用一些套路,比如征迁方使用过期征地批文充数。在此,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一些应对建议,希望能够有助于被拆迁人应对。征收土地,需要获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征收农用地的还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很多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都没有见过这两份关乎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批文,也有被拆迁人通过信息公开等了解到相关文件的存在与否,却忽视了批文的作出时间,也不知道原来这两份征地相关批文是有保质期的。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关注自己遭遇的征地拆迁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作出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权限,批准文件是否还在法定有效期限内等。如果能够确认征地批文无效,则征地行为自然也是违法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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