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05
-
13
宁政办发〔2015〕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 年 4 月 29 日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本市江南六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推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牵头部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并轨运行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和安居集团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有关工作。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应坚持统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