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
06
-
17
﹝2019﹞第34号 有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9年第18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位于颍州区清河街道唐营社区、卜子社区、苗庄社区; 三、拟征收农转用土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属颍州区清河街道唐营社区、卜子社区、苗庄社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33.599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1.0913公顷。 1.颍州区清河街道唐营社区:面积21.809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0.1259公顷。 2.颍州区清河街道卜子社区:面积4.638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4.3875公顷。 3.颍州区清河街道苗庄社区:面积7.151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6.5779公顷。(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收农转用、拆迁初步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该用地征收农转用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