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属于隶属关系,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管理,属于“内部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依职权,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为,如果当事人,认为下级行政机关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上级机关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督职责的,应当直接起诉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样更有利于救济自己的权利。
二、街道办、区公所也是行政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本条规定,如果是经批准、合法建立的区公所和街道办是可以作为独立的行政机关,对外享有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