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口之一:申请理由不合法。
申请信息公开必须是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在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利益时即以“申请理由不合法”为由,拒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借口之二:申请内容不明确。
“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或者据此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实际上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政府要求补正的材料不是法律要求的,申请人也根本不可能拿到,这样就将申请人挡在了门外。
借口之三: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权益。
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因而实践当中某些政府部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就以“国家秘密”为幌子,拒绝政府信息公开。
只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称、经营范围这种基本信息,政府机关也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来处理,并征求第三方意见,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沉默拒绝法:不拒绝、不答复。
某些政府部门还有一种沉默拒绝法,即面对信息公开申请时,既不明确拒绝,也不明确答复。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