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以,房屋征收主要有俩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置换。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这种房屋补偿的方式,还能进一步要求就近安排住房吗?
针对这个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很显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可以要求就近安排住房。也就是说你有权决定安置房的位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