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当前政府只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去决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利。
举例说明:因修建地铁设施项目的需要,某县政府于2017年9月决定对王某的房屋进行征收。王某并没有与该县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后县政府依法对王某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这种情况下该县政府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王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这里,该县政府的做法是违法的,被征收人王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拓展: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依法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法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