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条规定,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被继承。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被拆迁人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在房屋灭失前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依法应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拆迁律师要特别指明的是,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不能基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在该块宅基地上进行房屋的翻建、改建、扩建,只能对房屋进行修缮。
当宅基地上原有房屋物权因物的倒塌毁损失去经济价值和居住功能归于灭失,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收回该块宅基地,此时房屋已经不存在,征地拆迁时自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补偿了。当然,因拆迁方违法强拆行为导致房屋倒塌毁损的不在此列。
拆迁律师需要说明的另外一类特殊情况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中的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如继承人属于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可以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被继承房屋宅基地所有权,正常享有相应的宅基地权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