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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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村民张某于2013年向某县政府提出协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申请,因协调无果,某县政府于2014年告知张某终结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程序。张某遂于2015年向某省政府申请要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某省政府收到申请后,将其转至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处理。2015年,该省厅告知张某,建议其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政府对张某提出的关于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的申请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该省政府依法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裁决。一审法院认为,因省政府目前尚无专门机构和机制处理类似裁决事项,且省政府明确告知张某其诉请应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解决,故某省政府的行为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对经某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某省政府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具有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属因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的行政裁决案,涉及行政裁决案件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问题。问题一:本案行政裁决受理主体是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