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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政发〔2014〕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舟政发〔2014〕4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县实行调整后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县土地征收价格的区域划分原则上由原来的五等级调整为四等级。我县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按接近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一半的比例确定,最低不得低于1.9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比例为4:6。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