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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9〕124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苍南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九年七月七日苍南县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关于﹤苍南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职工(以下统称退休人员)。第二条 政策界限(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已享受的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退休人员,可给予核发住房补贴。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二)对退休人员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或购建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联建房等,其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其本人住房控制标准面积与已享受的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住房补贴标准给予核发住房补贴。但享受的住房面积达到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