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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乐清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乐清市没收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没收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处置工作,有效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活动。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没收建筑物的腾空、移交工作,并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处置工作。市监察、财政(国资)、环保、公安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第二章 制定处置方案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没收决定后,应当抄告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依法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条 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