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山东省行政机关败诉近一成,部分机关成老赖

日期: 2015-11-22
浏览次数: 45

山东省行政机关败诉近一成,部分机关成老赖

  发布时间:2015-11-22 19:22:33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我省"民告官"案件呈现哪些特点?面临哪些问题?各级各部门又做了哪些探索?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马丽

  涉征地等土地领域案件居首

  "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集中在登记、征收、给付等土地行政管理领域,以及行政通知、行政处理、行政复议等行为类别。"24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赞平此前透露,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经过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实体审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达到30%以上。

  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5735件。一审行政案件以裁定准许撤诉方式结案18868件,撤诉率为70%以上;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为518件。

  从行政管理领域来看,案件数量居前十位的依次是:土地、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登记、拆迁、公安、农业、乡政府、环保、工商。这十类案件合计13950件,占受案总数的54.2%.

  其中,2012年增长率较快的案件类型依次是房屋登记、计划生育、公安、拆迁、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工商案件。

  济南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孙中华介绍,行政诉讼案件有三十余种,济南市中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土地、房屋、社保类列前三,其次涉及公安、信息公开等。

  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

  从数据可以看出,经过实体审查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实体裁判败诉率达三成以上,败诉原因集中。省高院相关人士分析,政府部门败诉原因包括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等。

  以土地、房屋登记为例,集体土地登记中主要问题是审查不严,申请材料中权属来源不合法,四至界址不清,事实不清导致行政机关败诉。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在城建管理、工商登记、房屋征收(拆迁)等领域较为突出。

  另外,少数党政机关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况,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主体不适格、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处罚超越职权等。与行政作为行为相比,行政不作为更具有隐蔽性和侵害性。

  此外,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仍然较为普遍。如土地征收工作中缺失公告程序、房屋征收拆迁中未履行征求意见程序、先搬迁后补偿等。

  不执行判决,部分机关成"老赖"

  "民告官"告赢了,不一定皆大欢喜,部分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常常让当事人和法官头疼。

  在今年各地公布的"老赖"名单中,就多次出现政府机关的名字。如济南市中院今年公布的第四批"老赖"名单中,就有两个政府机关"上榜",一个为某县民政局,另一个为某乡政府。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政府欠债有一些是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当初政府开办企业时遗留下来的纠纷,按说政府欠债应由财政负担,但目前还做不到。

  "这类案件有些时间较长,有的有十几年之久。"我省政法系统基层一位人士透露,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种情况是财政确实困难;一种是因为时间较长,单位负责人早已更换,现任负责人认为,这是"陈年老账",不愿支付;还有一种是法制意识不强,特权意识作祟,以消极情绪对抗。

  修正案草案提出,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机关负责人。对此,孙中华表示赞同,她说,这对法院来说是把"尚方宝剑",以前行政机关当"老赖",可以罚款,而且可以累计罚款,但效果并不理想。如果能对负责人进行拘留,会让他们有敬畏之心,起到很好的震慑效果。

  "没有反馈就没有意义",济南市把一定时期内行政机关的败诉案件进行总结,法院通过分析案件成因、败诉原因,就具体工作提出建议,以便于行政机关的工作质量。实践中,济南市探索出多种工作机制,如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行政补偿调解书及行政附带民事调解书模式的意见》、《关于依法规范行政诉讼中公民代理人的意见》等。


相关新闻 / News More
  • 点击次数: 21
    2021 - 08 - 23
    案件看点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依法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李女士、吴先生,山东省济南市xx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基本案情原告李女士、吴先生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拥有合法的房屋、车间及空白院落,因原告未见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征地手续,认为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且补偿标准过低,因此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前限期拆除,原告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向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代理为了让被告依法撤销2020年10月19日向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李女士、吴先生二人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姜泉律师代理本案,寻求专业的帮助。万典律师认为济南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向李女士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侵害了原告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主体适格。二、案涉房屋及车间均为合法建筑,依照规定不应当被拆除,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侵害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被告滥用法律。三、被告不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权限。因为责令期限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故该行为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处理,被告虽然可能具有集中行使城市行政处罚的权限,但是被告不具有代替规划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的职权,故被告所做该行政处罚是超越职权,是无效的。四、被告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逼迁,违反...
  • 点击次数: 36
    2021 - 05 - 13
    原告王女士,山东省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基本案情原告王女士系山东泰安市xx市xx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13间,其中8间为住宅,5间为商铺。2015年5月,泰安区xx街道办事处在未对王女士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不明身份者上百人将王女士的房屋强拆,其多年财产因该街道办的违法行为一朝尽毁。王女士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山东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后街道办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女士于2020年7月向街道办申请行政赔偿,街道办虽已知悉,却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书”,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及赔偿。律师代理对于街道办收悉赔偿申请却迟迟未对王女士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的行为,王女士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陈朝阳律师代理本案,为自己找回公道。万典律师认为王女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违法,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以赔偿。二、被告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拆行为,其违法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一家的人身权,应予以赔偿。三、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支付赔偿金或者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应当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万典律师认为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致使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人身受到了损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原告王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四十四条之规定向泰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决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xx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后,原告王女士在向xx办事处申请行政赔偿而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王女士的诉请系...
  • 点击次数: 24
    2021 - 04 - 02
    导读现如今,以拆违形式作为督促搬离房屋的一种手段,在征收项目中越来越常见。这种形式一般出现在平房房屋征收或是农村的房屋征收中。那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到底能不能再被认定成违建,且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呢?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结合具体案例,解读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基本案情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合法房屋遇征收成违建?原告颜先生系枣庄市市中区xx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合法拥有自己的房屋。2020年3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后陈湖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入户测量并制作《枣庄市征收房屋堪估表》。在此之前,原告颜先生房屋所在的涉案地块于2011年已经实施过一次房屋征收,当时已按照规定进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且在其入户测量与评估中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律师代理征收决定作出后再下限拆通知,疑问多多本次征收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等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房屋墙壁粘贴《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颜先生等村民找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冯凯、兰玲两位律师代理本案,寻求专业的帮助。颜先生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遂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8月该案开庭,庭审过程中,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涉案复函作为证据之一提交法院,涉案复函认定了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以涉案行政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万典律师认为该原审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复函已对上诉人产生实质影响。2涉案复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