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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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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基本案情:当事人陈xx系福建省福清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因道路项目建设需要,当事人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因当事人不认可有关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未能与其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7日,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方”)组织人员将当事人部分自有房屋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维权。万典律师帮助陈xx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两被告未提供其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陈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作出之后,福清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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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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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6219号基本案情2020年,浙江某钢管厂厂区被纳入中国·眼谷项目征收范围。这本是城市发展与企业转型的契机,却因征收过程中的诸多不公,变成了企业的维权噩梦:大量遗留无证房被按照违建对待,补货标准极低,尽管区政府口头表达了协商意愿,但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补偿诉求始终回避,既不回应程序违法问题,也不调整补偿标准,双方陷入长期对峙。2022年,该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要求企业限期搬迁,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彻底击碎了企业的最后期待。迫于无奈,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却接连遭遇温州中院一审驳回、浙江高院二审维持的结果。两审全败的生效判决,像一道无法逾越的高墙——企业不仅要面对生产线停滞、订单流失的经营危机,数十年积累的设备、技术、客户资源面临清零,数百名员工的生计也悬于一线,若无法在最高法再审阶段翻盘,毕生经营心血将付诸东流。面对“民告官”的天然弱势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案件的挑战性已然拉满,维权之路仿佛走到了尽头。就在企业近乎绝望之际,面对两审败诉的既定结果,代理律师王卫洲、管众律师没有被生效裁判束缚,而是以极致的专业和责任心,开启了案件的破局之路。经过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再审申请,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选择简单的书面审查,而是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维权困境与案件争议的复杂性,展现出了极高的司法担当:首轮听证+现场协调:合议庭专程赴温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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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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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1617号再审被申请人邓xx系广东省阳春市某村村民,于2013年承包86.5亩鱼塘从事鱼类养殖产业。因广东省汕湛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其鱼塘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邓xx认为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6年8月15日,汕湛高速公路松柏镇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向邓xx发出通知,通知邓xx经实地丈量(测量),涉及邓xx承包的鱼塘养殖水面面积共86.5369亩,其中线内面积10.0152亩,线外面积76.5217亩。根据汕湛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其补偿计算标准,涉及邓xx承包鱼塘青苗补偿款为432686元,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23527元(未含水井、塘泊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存入松柏镇xx村委会集体账户,邓xx可随时到xx村委会办理领取手续。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自行将青苗及附着物全部迁移完毕。逾期不迁,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邓xx接通知后,没有按通知要求迁移青苗及附着物。2016年12月上旬,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邓斌明经营的部分鱼塘填平。邓xx不服,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案件,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强行征收原告土地(鱼塘)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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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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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75号山西省xx市x区洗煤厂(化名),位于山西省xx市x区xx村,该厂金厂长于九十年代,经过公开竞拍程序取得本村村办企业“芦苇建材厂”和该厂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当年办理了该竞拍结果公证,后于2000年将芦苇建材厂的名称变更为x区洗煤厂,同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占地25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一直从事生产和经营洗煤至今(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018年4月,xxx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张贴了道路征地《拆迁公告》,该公告的主要依据是xx市x区政府作出的某高速道路《x市x区过境x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将其厂房和集体建设用地纳入了征收范围。因为征收过程严重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按照征收方的补偿方案,洗煤厂将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金经理决定再次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来帮助自己维护权益。企业面临失地停产,举步维艰,第一时间携手万典律师,兵贵神速,《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接到案件后非常重视,指派主任律师王卫洲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迅速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经人民法院审理:撤销将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和重大影响,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x市x区过境x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违法。万典律师认为:该方案明显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且征地没有获得审批,属于未批先征,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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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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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137号案件概览家住吉林省德惠市的村民王XX,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及房屋,因德惠市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占用了王XX的承包地,并要征收其房屋。因王先生一家认为此次棚户区改造手续不全,存在违法行为,于是经商议后委托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冯凯二位律师来办理此案。起初,为了解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经过审批,王XX之妻申请了信息公开,随后得知了征地批复(吉国土资耕函【2014】XX号),经万典律师分析后,认为该《批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于是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吉林省政府以复议超期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随后王XX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判决驳回了诉求,之后王XX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最终王XX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14]XX号)具体行政行为。3、责令被申请人恢复审理申请人向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在2018年6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案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当地政府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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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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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行再54号裁判规则:行政行为为原告设定了权利义务,即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而不应因行政行为具体作出形式驳回原告起诉;行政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实体问题,是行政诉讼受理以后审判阶段应当审查的问题,不能作为不予立案的条件;原告未起诉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是否客诉,驳回起诉的条件。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刘xx系湖北省巴东县居民,在巴东县拥有合法经营的房屋,巴东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决定,制定了《巴东县黄土坡滑坡整体避险搬迁安置办法(试行)》及《巴东县黄土坡滑坡区工矿企业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并于2008年开展黄土坡项目征收,刘xx所属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在黄土坡项目实施期间刘xx一直与政府工作人员就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但尚未签订补偿协议。巴东县政府依据上述试行办法与实施方案忽然之间对刘xx作出《搬迁避让决定书》(巴政行决字【2017】002号),责令刘xx立即搬迁,并称将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刘xx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以:搬迁是巴东县政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地质灾害范围内的整体避险搬迁行为,并非巴东县政府对其房屋进行行政征收行为,巴东县政府制定的搬迁安置办法和实施方案是经批准且因具有普遍性效力不可诉,以再审申请人诉称的搬迁行为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故驳申请人的起诉。刘xx向湖北省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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