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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12
点击次数: 9
申请人吴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吴xx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因学习、工作原因户口迁到保定,申请人在老家村中有房屋和承包经营的耕地,2021年9月22日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未发布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之后申请人房屋被强拆。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案涉批复申请人为进一步了解本次征收的具体情况通过EMS邮寄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及其附件的挂号信,附件内容中包含了案涉批复,即冀政转征函【2023】xxxx号《关于x县2023年度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案涉批复”)。01律师意见万典律师认为河北省政府作出的案涉批复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x县人民政府并未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向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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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9 - 10
点击次数: 9
当事人李x代理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01李x与镇政府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背景2004年至2005年期间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民政府推广发展奶牛养殖业,当时包括委托人李x在内的很多牧民应政府的号召,踊跃进行报名养殖,所养殖的奶牛系政府引进的。在后续的养殖中,因为政府所引进的奶牛没能达到当时政府承诺牧民的产奶量,牧民无法继续进行养殖。牧民纷纷要求政府退牛进行补偿,并且不断到乡里和县上反映,对当地政府形成压力和造成不良影响,进一步恶化甚至可能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为解决牧民退牛问题,使牧民停诉息访,县政府主管养牛畜牧业的副书记找到委托人李x,畜牧业副书记称委托人李x的场地大,让委托人李x把牧民的牛都接收了,解决牧民诉求。委托人当时系愿意为政府排忧,接收牧民的牛,以使牧民停诉息访。但因牧民退牛数量过多,委托人李x实在没有那么大的草场,无法解决这么多牛的饲草料,委托人接收牧民退牛的前提系需要解决草场问题。为解决委托人草场问题,及牧民退牛问题,在xx县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三方进行协调下,得出如下解决方案。由xx镇人民政府向xx县畜牧局申请对xx村以西4公里的2000亩荒地(以下简称“涉案地块”)进行开垦,最终经县政府及畜牧局批准同意。xx县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xx乡人民政府三方进行协调下,xx镇人民政府取得案涉地块开垦使用权。随后,xx镇人民政府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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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5 - 14
点击次数: 92
江西:赣州肖xx征地社保一案,当事人向省政府申请复议,最终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圆满结案!申请人肖xx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省人民政府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肖xx系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某村村民,世代居住于此,并在村里承包土地用于种菜维持家用生计。截止到2023年6月,申请人因章贡区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实施征收其家庭的承包土地和房屋,其家庭承包的土地现已经被全部征收。至今当事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失地保险,导致其原有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长远生计无保障。(现场照片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刘云刚二位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调查取证,了解土地征收情况,并于2023年5月10日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邮寄了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后获悉并确定江西省政府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关于章贡区2022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土批字[2022]386号)(以下称“386号批复”),该批复涉及征收申请人家庭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等。律师认为涉案批复没有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陈述和建议权,在征地报批前从未征求其意见,也未依法告知和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法应予撤销涉案批复。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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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18
点击次数: 23
广西:土地收储签了协议,但遗漏补偿项目且标准也不公平,还能打官司吗?裁判要点一审判决存在未查清案涉《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未查清该协议所涉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属,未查清两份协议的关系等问题,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上诉人孙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案情介绍被上诉人的下属事业单位xx县土地储备中心将上诉人经营的餐具消毒中心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收储,双方于2023年9月22日签订《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在签订协议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补偿费1479100元。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孙xx认为该协议遗漏补偿项目,明显不公平,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涉案补偿协议仅对上诉人的房屋和部分土地进行了补偿,并未对土地和基础隐蔽工程进行补偿,上诉人登记土地面积为2568平方米,但是被上诉人仅补偿了2133平方米,明显遗漏了部分面积的补偿。除此之外,据律师了解,涉案协议系上诉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2023年8月27日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向被上诉人支付200万元竞拍土地保证金,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支付完该笔200万元的保证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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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03
点击次数: 58
以案说法:集体土地征收和村委会收回土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回土地行为,适用法律和程序均有明显区别裁判要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主体仍为乡(镇)村,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而集体土地征收需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回土地行为,适用法律和程序均有明显区别。上诉人李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石家庄市xx村民委员会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并建造房屋。因石家庄市东南三环片区建设发展需要,李xx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李xx并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23年5月6日,村里召开“两委”联席会议,会议决定收回征收项目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023年5月9日,xx村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依法收回征收项目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023年8月19日,村委会作出《关于收回征收项目范围内李xx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后经逐级报批,2023年8月24日,xx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xx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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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10
点击次数: 39
【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经审查,【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故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因【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xx县级xx镇内部信息,故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林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林xx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为了查明相关土地情况,了解案件事实,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24年9月13日,万典律师帮助申请人林xx向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向申请人书面依法公开龙港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4]xx号、原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xx号会议纪要、原xx镇和原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向xx县政府的请示(龙政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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