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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首先,针对水库这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搬迁,为了保护被搬迁人的利益,国务院单独制定了一部行政法规《搬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水库搬迁的问题,基本上是适用该《条例》的。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也就是说,针对因建设水库需要搬离村民的话,需要给被搬迁的村民予以前期补偿、补助,且在后期还需要尽量扶持村民的生活。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根据该条规定,水库的调查结果需要经过被调查者也就是要搬迁的村民签字后,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才有效。另外,在省级政府发布水库搬迁公告之后,被搬迁的村庄就要进行所谓的“冻结期”了,在该期间,被搬迁人是不能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另外,《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十六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8
首先,被征收方应当明确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之前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而不得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在征收集体土地之前,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由此可见,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之前若没有征地批文就开展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方若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存疑,可以直接向其申请公开该征地批文信息,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方的权利,被征收方在此过程中应当积极行使该权利。若征收方拒绝了被征收方的这一申请,被征收方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咨询查证,这一过程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并不容易,但被征收方切不能轻易放弃,对于越难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越说明该征地拆迁行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此时,被征收方可以选择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申请相关部门公开征地批文信息。此外,被征收方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存在征地批文,首先应当查看该批文的作出主体是否适格,只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利批准征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对其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被征收方应当明确征地批文存在有效期限,被征收方在看到征地批文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内,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8
一、征收、征用的概念: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二、根据以上两个概念可知,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土地的:1、其主体必须是国家;2、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而且还要以先予支付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三、二者之间的区别:首先,两者对集体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同。土地征收是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就可以对该土地按照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进行建设施工,并且一直归国家使用;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征用农民的集体土地,在使用期限届满后,该土地仍然需要归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所有权还是集体的。其次,两者的审批和实施主体不同。土地征收是由各级国有土地管理局进行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而土地征用的审批和实施主体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第三,法定程序不同。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其中,包括发布征地通告,比如《拟征地公告》书并经农民签字确认、组织调查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将相关征地材料逐级上报审批;还有进...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8
首先,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而土地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收的土地通常直接用于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被征用的土地主要是用于地质勘探、抢险救灾、施工材料堆场等临时性、突发性事项,在使用完毕后,需要恢复土地原貌,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使用。其次,实施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土地征用是使用权的转移,因而土地征收经历的法律程序相对于土地征用更为严格。此外,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审批机构不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土地征用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最后,二者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不同。土地征收情况下的土地所有权已经转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用类型,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同时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在征用期间,土地原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得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应当补偿土地征用期间农民的土地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8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但在现实生活中,被征收人对于土地征收或征用,依然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二者拥有相同的概念,只是叫法不同。一、什么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活动。土地征用:即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补偿后,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在使用完成后将土地归还给集体的活动。二、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相同点:(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社会公共利益即有关国家安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实施均以其为基础。(二)二者的实施均具有强制性,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均体现了国家具有强制力,同时限制了征收部门和征用部门的权力,其征收征用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三)土地征收和征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土地原有人的利益,因而均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8
一、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二、如何理解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国务院确定的62个新型城镇化试点中包含土地改革创新试点。在授权范围内,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征地制度等改革试点,建立并有效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土地改革创新的试点需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赋予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不改变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前提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试点将涉及空置闲置宅基地流转、宅基地和农房抵押...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一)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四)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对征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到底有没有必要留下协议原件。肯定地告诉大家:非常必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如果将所有原件都交给征收方,被征收人就将自己置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地位和巨大的风险之中。一旦征收方拿走所有原件,我们谁都无法保证他们不在协议上动手脚,假如征收方擅自篡改了补偿金额,补偿期限等关键内容,被征收人该拿什么证明呢?再者,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也可能并未咨询专业律师,这样签订的协议很可能是存在漏洞的,如果将原件都让征收方带走,而征收方又蓄意利用这些漏洞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第二:一旦后期就补偿协议发生诉讼,被征收人没有协议原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只能提交复印件,而征收方如果将其篡改后的“原件”作为证据条件,其原件的效力无疑是优先的,这样被征收人在诉讼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无论出于对以上哪一点的考虑,保留原件都是十分必要的。签订补偿协议务必要盖章留底,至少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一、“以租代征”究竟会带来哪些风险和问题呢?对于出租土地的农民来说,由于租赁合同的违法性,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相关建设项目随时可能被紧急叫停,被要求重新恢复耕地用途,此时农民可能面临需要自己出钱出力恢复耕地用途的局面,更有甚者,有些建设项目可能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另外,随着中央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政策的兑现,农民的种粮的收益逐年提高,因为眼前的租金利益而放弃未来巨大的土地升值空间和发展红利,并非明智之举。对于通过“以租代征”获得土地的企业来说,其实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随着城市建设的飞快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租赁的土地可能面临被国家依法征收的情况,由于租赁土地合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所建设的厂房也将依法被征收,租地企业很有可能由于违法建设而得不到任何补偿,也无法收回投资成本。而对于主导或许可“以租代征”的地方政府来说,表面上地方的财政收入得到大幅提高,地方GDP总量不断上升,政府似乎看到了自己想要的政绩。但是,作为政府官员来说,首先要懂法、守法,在此基础之上再谈政绩,而“以租代征”显然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制度。二、面对“以租代征”,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权?如果尚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各位被征收人要擦亮眼睛,不要被...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在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作为决定者、执行者,享有高度集中的权力,但同时,权力被滥用的风险也很大。为了尽量保证权力公开、公正运行,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保障被征收者的知情权和陈述意见权,法律上也设计了很多相应的制度,例如征地公告制度。征地公告,包括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些公告程序有利于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重要保障。《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几种征地公告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实践中,如果在征地中出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意味着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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