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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非农建设用地,是相对于农业建设用地而言,是指用于农业之外的一切工程建设及其他建设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用地、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用地,但不包括耕地。其实,上述修正的内容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第一,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征为国有。第二,依法登记的工商业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上市流转。以前,出让土地的主体必须是政府,由政府收归国有后才可出让,政府可以赚取一定差价利润;现在,允许集体土地直接出卖或出租给企业或个人,没有了中间商赚差价。但是,出卖、出租的集体土地用途限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同价同权入市。(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1、谁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2、谁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作为农民,不知道这种土地规定可不行!3、不同类型的土地: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书四方案”,这些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拆迁是否合法,也从另一个方面能影响到被拆迁人是否能够拿到合理的补偿。“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上需要写明申请单位、建设项目名称、申请用地总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等。而农用地转用方案需要写明地类、准确的转用面积。补充耕地方案需要写清楚补充耕地责任承担单位、补充耕地承担单位、对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方式以及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和补充耕地地块情况等等。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征用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权属状况(权属是否清楚,四至是否明确,有无权属争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征地总费用、征地费用综合标准、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以及安置途径。供地方案主要是写清楚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批准一致的建设项目的全称、申请单位和总用地面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写明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即便是“外嫁女”,在婆家没有分到地的时候,在娘家的地也不能收回。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一款规定,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意思也就是说,不论是男是女,不论年龄大小,只要是家庭成员就得在证书上一一列明。这个规定也是从侧面保证了农村妇女的权益。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冠以“违建”之名,行“拆迁”之实:此种套路则是最为省时省力的方法,征收方免去了与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与精力,还加快了拆迁的进程,从而一本万利。征地拆迁中,有些地方政府通常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私自将被征收人、拆迁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违法建筑拆除时不予补偿,而被征收人则在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只能被迫接受极低的补偿标准。所以,在自己房屋被冠以“违建”之名时,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不懂法就慌了神,稀里糊涂的就签了字,或者是将相关部门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不予以理会,这些做法是千万不可取的。作为普通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紧,但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寻求法律的帮助。对于征收方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则一定要仔细认真观看不予认同其决定时,在规定期限内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二、以租代征,强征强占:有些征收部门已成为了“老油条”,在未走任何程序与手续的情况下,公开声称只是租赁并未征收,其后定期给发放一些补偿,然而此时地已被圈走。此类行为则是典型的“以租代征,强征强占”,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早已明令禁止。所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如有发觉不对劲就要及时的向上级部门询问其是否授权此类项目或者向专业人士寻求相应的维权措施!三、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某些地区为了加快房屋征收拆迁的进程而实施一种“预征收、预签协议”的套路。虽...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则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凡属于土地征收的安置费用的,农户家庭内的成员均有权分享该承包收益。如果其中一人在征收公告之后不幸逝世的,其应享有的份额可作为一场进行继承。举个简单的例子:小Y家有六口人,五年前就征地拆迁,并统计过承包地和安置人口数了。后来,在村里还没给征地补偿款之前,小Y奶奶因年龄大了就去世了。但是按照规定,奶奶享有的承包地的份额应该按照继续法进行分配。也就是征地补偿款的1/6是奶奶的遗产,因按照遗产的分配标准,由奶奶的子女们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而村里无权因为小Y家人口的减少而收回1/6。至于,能否将奶奶的部分直接分给小Y他们家另五个人,则要看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同意。若同意,则可以;若不同意则需要按规定进行分配。(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居民或者村民被纳入到拆迁的范围内。那么,在这那么长的时间里,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不幸离世,那么征地的补偿款可以继承吗?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已经离去的人是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离去的人也是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其所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可以有其继承人继承。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可以被继承。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对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而言,部门成员死亡并不影响对承包收益、征地补偿款的继承;只有农户内全部成员均死亡导致失去了承包地的承包权时,对该块承包地才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6、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乡镇、街道办、村组、拆迁公司无权进行征地,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但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部门不能直接进行征地,没有拿到批文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这一点却鲜有人知。这其实是我们被征收人判断征收方是否违法征收的第一个关键证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哪些级别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征地。毫无疑问,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有权发起征地的,但是几乎无权未获批文就进行征地。开展征地,必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上或国务院这两级政府的批文才合法。注意,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无权直接征地。严格意义上讲,能够批准征地的行政单位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是发起和组织实施单位。这是很多人容易误解的两种情形。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获批后才可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不经合法流程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必须要拿到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才能执行具体的征地流程。否则就是违法征收,您可以拒绝征地和签字。在这一步,很多人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被动放弃了自己的知情权,也就导致了在征收方违法征收的时候,还以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或者不敢就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大胆指出来,也不敢要求征收方提供合法的征收流程。所谓“一步错,步步错”,由于征收方已经违法征收了,你还不知道或者不及时提出合法的诉求,那么征收方的后续违法征收行为,你也就很难发现或应对了。在这样的错误观念...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二、再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征收的主体。而在实践中,像街道办、村委会等,是没有任何权利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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