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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公告,将征地面积和给予农民的集体补偿告知农户。其公告内容主要包括(1)征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土地性质;(3)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公告程序是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法律对公告的时间、主体以及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均会导致征地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发现该公告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以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其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征用土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三)房屋评估报告单老百姓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单时,应当根据以下四个步骤审查该评估程序是否合法,以便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注意评估的时节。正式接受评估之前,严格按照先报批、再评估的顺序进行;2、查看评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3、查看房屋评估报告中...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5
小Y(女)虽然前两年和小W结婚了,但是户籍一直没有迁出原籍,仍然保留在自己原来的村子里。前段时间政府部门来人说小Y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要和每户每家协商征收补偿款的事项,小Y想着自己的户口一直也在这,肯定也有自己的一份补偿,然而当她去主张自己的权力时,村集体组织却说她已经属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了,不能享有征地拆迁补偿。然而小Y真的就拿不到补偿款了吗?根据了解发现,小Y的户口一直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且即便和小W结婚了,在新居住地也没有获取承包地;同时,小Y在原集体组织内部仍然拥有承包地。由此可见,小Y仍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小Y应当被纳入安置农业人口,应当和其他被征地农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安置政策。我国法律法规特别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三条同样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由此可见,小Y享有和该村男子同等的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如果由于结婚,小W的户口也牵至小Y家,那么小W也享...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土地性质进行判定。根据《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可知: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其次,如果当事人对土地性质仍然存有疑惑,可以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人民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申请信息公开进行判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同时,如果当事人存有土地证,可以通过审查土地证从而判定土地性质。土地证主要指的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土地证主要分为三类,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手中的所有权证来判断自己土地的性质。此外,通过查询土地档案也是判断土地性质的一种方式。土地档案指的是通过文字、图标、数据和声像等方式记录信息并进行保存的资料。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一、拟征地公告:内容:拟征地公告,是指在征地行为依法报批前,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个公告是得知征地征收消息的第一步:征收不征收?征收范围在哪里?……都会详细的以文件形式展现出来。权利:村委会和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村委会或村民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召开听证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让老百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征收补偿。二、征收土地公告: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权利:这个公告是必须让农民见到的,不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收土地公告至关重要,如果这一公告不存在,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了。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告程序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其无论是在公告主体、公告内容还是张贴期限方面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是可以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一、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村民小组不得以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主张不分配其相应土地补偿费。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的承包权益对农村成员至关重要,外嫁女也不例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外嫁女”通俗的讲就是指农村已婚且嫁出去的妇女。狭义的讲就是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目前有很多外嫁女因为被村里面的村规陋习所“抛弃”,这些村...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到底是个什么样性质的单位?到底有没有那么大的权利征收我们的土地?村民对村委会的排斥,不只是从土地、权利还有拆迁过程中所体现的种种原因造成的。一、村委会到底能不能征收我们的土地?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5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服务于本村村民的自治组织,权利是非常有限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需征收土地是需要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是没有权利征收土地,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村委会一般都是协助功能,如果村委会私自征收或者以租代征,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在被征收范围内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所以,村委会只能配合张贴公告,也没有权利发布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更没有权利批复征地。二、村委会有没有权利制定每户的征收补偿费用以及分配方案?虽然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代表村委会就可以自行决定村民的征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征收补偿...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此可见,能否享受征收补偿,首先要求具有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在该经济组织中,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长期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所以,户口是能否享受拆迁补偿的必要条件。那么,一旦户口迁出,就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就真的拿不到补偿了吗?其实不是这样的。以下这几种情况,即使户口迁出也能获得合理的补偿补偿:1、因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出(比如上大学,服兵役,服刑):(1)很多大学生为了方便,会在上大学的时候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他们去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他们在校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也就是说原家庭承包地仍然是在校大学生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他们并没有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当地公民的同等待遇”因此,服兵役人员户口虽然不在村里,但依然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得到征地补偿。(3)服刑人员被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他们的村民资格并不因为人...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农村土地征收时,户口的“价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户口就是认定被征收人是否为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一个重要因素。安置补助费则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的安置,需要按照户口本上的农业人口人数来计算,所以农业人口的数量直接影响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大小。这种情况下,户口当然是“值钱”的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4
对被征收人来说,对征地拆迁信息的掌握程度将从各方各面各方各面影响到维权的收效。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对于被征地农民朋友们来说,只知道自己拿到的补偿明显过低是不够的,仅知道自己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遭到了不公待遇也无法真正为被征收人提供实际帮助。被征收人如果想要改变所得补偿过低的现状,依法争取到公平合理的高补偿,要迈出的第一步就是了解并掌握以下三方面的信息和证据:第一,现有的补偿分配方案(内容);第二,现有的分配方案是由谁制定、如何做出的;第三,现有的分配方案的内容和制定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律师今天要为大家解析的,就是如何获取以上征地补偿相关信息,以及如果获取过程中遇到阻碍,农民朋友们该如何进一步开展权利救济。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可知,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也就是说,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依法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予实施,对于这份补偿分配方案,村委会应当主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布。如果有被征收人未见到该份分配...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第一种情况,如果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委托,以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的名义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没有其他违法事由存在的前提下,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当依法按约履行。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村民可以追究征收方即委托村委会作出相关签约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朋友们一定要确认村委会是否确有征收主管部门的合法书面委托文件。第二种情况,如果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地活动,或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协议的,由于其依法不具有相关的职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地或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活动,在此前提下与村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村民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经过以上解析,相信农民朋友们已经初步了解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并要求村民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定有猫腻。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与自己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的,一定要谨慎签字,可以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确认征地项目的性质和合法性问题,在保障自己的合法土地权利不会被侵害的前提下再签字交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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