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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规定赋予了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可是仅现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如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纠纷时,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例如,一些地方,如黑龙江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税费收缴、集体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优抚、救灾救济、宅基地审批等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对这些行为不服的,可以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这个问题转化一下问法,可以更为清晰:1、水稻田被他人恶意破坏应怎样赔偿?2、水稻田遇上国家征收应怎样补偿?一、水稻田被他人恶意破坏应怎样赔偿?承包权人依法承包的水稻田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恶意破坏其水稻田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此,如果恶意破坏行为仍在继续的,侵权人应停止侵害;如果水稻田受到的损害能够恢复的,侵权人应将水稻田恢复原状;如果水稻田受到的损害不能恢复的,侵权人应赔偿承包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水稻田遇上国家征收应怎样补偿?当承包权人的水稻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依法强拆”即司法强拆,是指依照征收法或其它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具备强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送达、法院执行裁定等程序,而且被征收人已经穷尽上述程序经过的救济手段。又如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经过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政府部门已依法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或取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二、所谓“非法拆迁”是指在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的行为。例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则是典型的非法强拆。在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限期拆除决定却直接拆迁的,也是属于非法强拆。在办理大量拆迁案件过程中,面对非法强拆,作为律师维权的方式永远是依据现行法律、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但是,在没有任何政府法律文件的强拆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直接提起复议和诉讼。原因有两点:第一点,因为没有政府批准文件,执行强制拆除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也不知道其是代表个人实施还是政府部门实施,也就是说你根本无从知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谁或者是哪个部门。第二点、在复议或立案环节,由于你主张是某政府部门的非法强拆但是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要么不予立案要么驳回起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征迁中的三个原则:(一)拆迁之后现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征地拆迁的基本要求是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现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的底线。(二)补偿价格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这也是判断我们是否会被拆穷的重要标准。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法律规定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补偿标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商品房置换,相同地段的房屋补偿标准最低是“拆一还一”;3.纯货币补偿,最低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除此之外,补偿的项目还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等几方面。(三)先补偿,后搬迁拆迁是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在给予被征收人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为保障最后补偿款的合理性,一定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应找专业拆迁律师咨询。二、拆迁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就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2、货币补偿...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现在农村很多人长期外出打工,所以就将土地流转给别人了。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土地转包,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但如果在转包期间土地被征收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谁?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此时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发生土地征收时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一、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间可以转包他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14年11月20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但是,流转是有条件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意见》的规定,流转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3)流转不能...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四种情况决定了外嫁女能否拿到征地拆迁补偿:律师整理了下,发现有四种情况下,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是否能从娘家获取土地补偿。第一种情况:户口并未迁移出去。那么外嫁女还是属于本村村民,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享受征地拆迁补偿。第二种情况: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入男方村内。如果在男方那边还没有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外嫁女的原村土地会保留,是有补偿款的。如果重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自动失去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没办法拿到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啦。第三种情况:外嫁女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法律规定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征地拆迁时是可以拿到征地补偿款的。第四种情况:外嫁女转为非农业户口。是没有任何土地补偿款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什么叫做土地预征收(预签协议)?预征收从字面意思可理解为预先征收,在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简称“预签协议”),即所谓的“预征收”。有一些地方研究出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组织潜在的被征收人进行“预签补偿协议”,将补偿标准、数额、方式都谈好了,之后待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时(如80%-95%),让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正式启动补偿和搬迁工作。最直观的看,这种“模式”打乱了《条例》明文规定的征收补偿顺序,二、在拆迁过程中,没有宅基证的房子是否无赔偿? 不是的,宅基地补偿和房子补偿是两码事。宅基地是国家分配给被征迁人的福利,房子是被征迁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补偿可以没有,房子补偿一定是有的。 另外,在拆迁过程中,农民和拆迁方必须达成一定协议才会拆迁。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会针对农村各种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学习一下相关法规,提出合理的拆迁诉求,尽量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对农村存在的这种情况,在土地确权时也制定相应的确权标准,如果被征迁人的房子己经确权,被征迁人尽管放心好了,如果被征迁人处还没有确权,被征迁人可以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认真对照,做好拆前补办手续等准备工作。(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的土地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民只具备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征收的时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征收拆迁的相关信息由政府机关主动进行公告公开。所以征收的时候村民会看到以下的公告:一、征地公告:征收农村土地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需由当地市县级国土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具体内容包含了以下三种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批准文件是农村征地的唯一合法依据,征地机关若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则属于违法行为。其次,征地的批准用途经确认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不得用作商业开发用地。再者,征地范围、位置的公告是被征收人确定自己的土地是否属于被征收范围的重要依据。2、公告补偿与安置事项,包括征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公告上载明的土地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各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涉及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则不得低于各地具体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而人口安置涉及为失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为失去住房农民进行妥善居住安置。3、办理补偿登记及交地的相关事宜。征收土地公告的尾部为办理补偿登记及交地的相关事宜,被征收人办理补偿登记,并就征收补偿安置具体事宜与征收人达成协议(常见形式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人应当落实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费用,被征...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一、征地补偿方案需经过的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包含的内容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七项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去开发的土地补偿费用归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需要村委会通过民主决策,制订分配的方案,然后遵循方案发放到村民手中。如果村民对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或对发放的数目有任何异议的,可以申请乡镇或区县行政机关对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乡镇区县责令村委会改正。如果乡镇区县的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令职责的话,村民可以提起乡镇区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委会虽然是基层村民自治组织,但并不意味着村委会的行为不受到法律法规的管制和行政机关的监管。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村民对村委会行为不信服的,可以通过基层自治组织内部权利救济机制进行维权的同时,也可以去申请乡镇行政机关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令改正,从而纠正村委会危害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乡镇行政机关不履行他的监督责令改正职责的话,村民也可以向乡镇行政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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