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选择类型
联系电话;:400-150-9288 联系电话:010-5318-6190    
中国 · 北京 · 总部地址: 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411
我们的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00 周六至周日:13:00-22:00
万典讲堂
村委会进行具体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拆迁相关工作的合法情形,目前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村委会根据上文我们所说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在土地使用人不按照批准用途用地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用地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出于公共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须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正常的征地补偿。其二是村委会依照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协助或配合征地拆迁部门实施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如帮助部署和进行土地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的调查和实地勘察工作,将征地情况和征地补偿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并实施等。但此时村委会只是协助征地拆迁部门进行具体的征收和补偿相关工作,并非以村委会自己的名义实施征地。(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村委会违法征地常见情形:说到村委会违法征地,很多农民朋友都曾身受其害。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有这样几类:其一是村委会依仗普通农民不懂法律,以自己的名义违法拟定征补方案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其二是村委会以租地的名义,非法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农用地违法转为建设使用;其三是村委会在上传下达的过程中,不按照政府和征收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征收补偿工作,以权谋私将征地补偿利益用于交换私人利益,等。以上的不同情形归根结底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村委会无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征收主管部门要求,向被征地农民公告征地和补偿相关信息;且整个土地权利“流转”过程中未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将村集体事务交由村民讨论和民主投票决定。(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区分征地行为有无强制力,就要确认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在一些明显违法的征地活动中,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被强征的。结合实践,总结几类明显违法可以拒绝的情况。第一类、村委会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土地流转: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是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或私自将集体土地通过各种流转方式转为建设用地的。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当农户承包土地后,村委会是无权任意收回已被承包的土地,或强迫村民违背自己的意愿对承包地进行流转的。如果有村民遇到这类村委会以自己名义征收/收回农民土地,出售或出租给第三方进行非农建设等用途的,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举报村委会的土地违法行为。第二类、未经合法审批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正式实施前,须经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的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实践中存在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或者越级审批,都属于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征地公告信息,或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自己面临的征地项目是否具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未经依法审批就展开的违法征地活动,农民朋友们有权拒绝签字交地。第三类、未依法组织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实践中,当某一特定的征地拆迁项目中出现纠纷时,被征迁人很容易会发现,这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以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往往并没有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但拆迁方要被拆迁人签字的各种文件却是一套一套的。对被拆迁人来说,这些文件就像一张张“卖身契”,让人感到疑惑和不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担心这些文件是否合法,担心签字之后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这些征地拆迁活动中的常见文件,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仅仅拒绝在某些文件上签字,并不一定能阻止其效力的发生,也不一定不能实际完全的阻延不合理拆迁的发生,被拆迁人一定要配合相关权利救济法律程序的启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政府征收部门送来一些要求签字确认的文件时,被拆迁人朋友不要急着签字,稍稍放缓速度,有不了解的内容,主动向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拆迁工作人员拒不告知或存在逼签行为的,被拆迁人可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分析自己的权益,被拆迁人朋友可以参考后,再行决定自己是否在这些文件上签字。(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多见于以下两种:一种是由于求学或求职在外居住生活;一种是外嫁女或年轻时外嫁、年长后回村居住生活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对于这两类情况的村民,不少地方村委会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会“规定”其不能参与补偿利益分配。以“外嫁女”为例,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由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决定某村民个体是否有权参与征地补偿利益分配的,应该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有无,以及是否参与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保制度下的利益分配,而不是其性别、婚嫁状况。也就是说,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有权正常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村委会是无权仅以村民个体的婚嫁、性别、暂离状况等为由,直接剥夺村民参与征地补偿利益分配的权利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一、知情权: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安置方案,又或者是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法应当公开的各项活动和其他信息,政府征收主管部门都应当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依法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都是在一头雾水的情况下,什么都不知道就被催促着完成了签字搬迁程序,等到察觉事情不对想要维权时,对征地拆迁信息却仍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这实际上是被拆迁人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表现。二、意见权:在政府征收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布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征收方对存在错漏的方案进行修改。实践中有些地方征收项目中,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享有提出意见、参与听证的权利,或者仅仅是走过场式地收集被征收人的意见、签字,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对问题方案进行修改调整。遭遇这类情况的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也可以结合具体案情考虑从这个角度入手帮助维权。三、确认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也就是说...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8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由此可见,征地批文在土地征收中的重要性。由此我们知道,征收来临之时,所下发的征地批文是十万分重要的。1、什么是征地批文?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大家做一下解读:征地批文是指按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变为国家土地的行为。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只有国务院或者省级当地部门批准的征地行为的才是合法的,并且国务院对批准权限也是有要求的(1)基本农田(2)超过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农用地,还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他情况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需报国务院备案。在土地征收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张贴征地批文的,故而很多被征收人误以为是否征地是由市、县级当地部门说了算,这就大错特错了,合法的征收是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的。在土地征收中,有些情况会告知被征收人没有征收批文,例如(1)以租代征,《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不能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禁止用“以租代征”等方式将农民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2)协议拆迁,没有征地批文,而去签订协议拆迁。通常不是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而是民事主体与被征收人订立民事协议,用这种方式实现对其房屋征...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征地组织实施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且只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具有组织实施的权利。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故此,村委会是万万不能在未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下擅自代替村民与征收人签订征地协议!否则就是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于不顾,是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三、针对村委会接受被征收人委托能否成为有权主体?律师认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理应为村民争取利益,即使其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也不能签订协议。四、律师提示:1、如果村委会拿着协议、打着早签字早拿到补偿款、早签字补偿越高的幌子,来找您签订补偿协议时,律师建议被征迁人理性分析,谨慎对待,以免造成合法权益遭受损失。2、如果村委会在未取得被征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征收人签订征地协议,征地拆迁律师提醒被征迁人,该协议是无效的或是可撤销的。被征收人可起诉维权,并及时收取征收方违法征收的证据,必要时,建议及时寻找征地拆迁维权律师(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集体土地:(二)征收补偿篇:征收集体土地的,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不过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其中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实行分开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此外,还需要对失地农民办理并落实社会保障,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对社保费用划入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且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补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降低被拆迁户原有居住生活水平;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拆一还。(二)征收程序篇: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征地批文是不能实施征收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其次根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是者省级政府的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10日内公告,公告批准文件的时间和批...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一、村委会帮拆、帮腾退、主导拆迁是否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通过土地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或拆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得出结论,村民会议有权决议的范围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管理、分配的事项。因此依照以上来看,村委会不能随意处置村民的私有财产权益,更不具备帮拆、帮迁、帮腾退或是自主拆迁等权力。二、关于无书面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就被诉行政行为、具体被告主体等事项进行初步举证,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对于征地拆迁中村民委员会代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若双方并没有制作行政委托的书面文书,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提交有关证据,证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在当地政府机关决策部署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委员会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据此认定构成行政委托,认定当地政府机关为适格被告。(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7
786页次13/79首页上一页...  891011121314151617...下一页尾页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