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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一、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当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当局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但是在涉及到未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乡、镇当局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无论如何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行政机关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6
征地时这四个文件一个也不能少,以此可以判断征地的合法性。一、征地告知书:进行征地报批前需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其中之一就是发布拟征地公告。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征地告知书是在征地报批前进行公布的,往往是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告知书,如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一般从告知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搭建、抢装修,否则不予补偿。二、一书四方案:'一书四方案'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上述法条,是不是就意味着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是从村民看到征地公告开始的呢?并不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均设置了多个条目,规定、规范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实施的工作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简述为“告知、确认、听证”。在这一阶段,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另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关乎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应当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在征地报批前的这三项工作,决定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确定,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前提。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农户对拟征地公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也没有土地情况调查和听证,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而直接由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代为确认,这样...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未落实补偿安置、未按期全额支付,农民有权拒绝动工用地:在实际征地阶段,法律法规对落实补偿安置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相似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项指出,未按期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由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实践中会出现不规范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情况。主要的问题一是土地补偿费去向不明村民无法获知情况,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迟迟不下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受损。如果被征收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使用补偿款项的方式有异议,就要积极主动地维权,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款项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是否违法用地主要看它:完成了报批前的准备工作后,征收方就要依照法律规定准备报批所需的文件,以获得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征地批复。征收方将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针对这一阶段,《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层级设置,不同情况的征地项目由不同层级的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以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广大农民朋友在维权时,要注意征收方是否获得了相应部门合法的征地批复,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征地批复情况。如果发现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拆分审批”等违法用地情况,可以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如果对征地批复本身不服,则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一、土地流转是什么?土地流转就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转变,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说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二、土地流转有4项基本的原则:1、坚持保证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领使用权活动起来的原则;2、维护农户的权利及利益,遵守“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借此可以看到,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的农户自愿进行的,流转后土地仍然只限于作为农用使用。三、两种非法流转的形式:1、农民不同意,强行流转这里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户自己的承包地却被村委给代表了,没有经过农户同意甚至委托,出面擅自签订了合同;另一种就是村集体的荒山荒地,在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了流转。这两种情况都是不顾农民意愿,强硬出面甚至用权势压人签订合同。而土地流转的钱农民只能得到部分甚至一点都拿不到。2、流转后用于非农建设:这一点在广大的农村比较普遍,一些个人或开发商三三两两到村里考察一遍,然后和村委商量一番,就在村里的土地上修建房子用于自住、出售了。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是严重违法行为。即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或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土地违法行为。农民朋友们赔掉了大面积...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征收方获得了合法的征地批复,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就进行到了前文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部分。征收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时间、地点在被征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在这一阶段有两个公告必须要有,一是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在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先发布征地公告,之后进行补偿登记工作,再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设定了简化批后实施程序的条款。如果报批前征收方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了补偿登记工作,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就可以同时进行。当然,无论是否简化了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在此阶段对补偿安置方案或其他问题有异议,或是发现征收方在报批前的工作不合法,依然可以向征收方提出意见、要求听证,还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就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申请政府协调和裁决,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这里,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补偿安置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也就是说并不影...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者均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由于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因此行政复议成本相对较低、期限较短。而复议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同样直接产生“胜诉”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少当事人会将行政复议作为首要选择。复议决定在结果上可能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可能维持原行政行为,还可能驳回当事人的复议请求或复议申请。通常意义上当事人“败诉”需要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时,不同复议结果对被告主体、管辖法院要求不一,并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久远,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又在不断更新补充,两者之间的尴尬在于不少司法机关一看到行政复议决定便自觉代入格式条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正诉求置之不理,要求当事人变更被告或者将当事人指引到错误的法院管辖。行政复议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经复议后行政诉讼状的撰写通篇都是知识点,稍有不慎很容易踩雷,这需要对案件侧重点进行把握。因此,不建议当事人自行操作,以免误事儿,因小失大。(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被称之为“一府两院”。根据宪法规定,人大是权利机关,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是由同级的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从法律规定上看,三者是同级的关系。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政府主管行政,与法院和检察院是相互独立、各有分工、相互制约的。通俗的说,就是三者都归人大管,也就是说,政府并没有管辖法院的权利。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主要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以及如军事法院等专门的法院。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的审判具有独立性。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人大机关依法对同级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向同级人大机关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也就是说法院属于司法系统,政府属于行政系统,是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法院有权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5
一、征地流程:第一,公告拟征地方案。市、县级国土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张贴、公告拟征地方案,以书面形式将征地的目的、用途、范围、位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补偿方式、标准等内容,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拟征地方案公告后,后续农户不得进行抢栽、抢种、抢建,否则将不被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内。第二,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勘测单位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调查,待调查结束后,需要被征地农户、房屋权利人、农村经济组织签字确认。第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土地现状调查后、征地方案正式报批前,市、县级国土局应当告知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户,其合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即可以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市、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的听证申请。市、县国土局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被征地农户可以针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大于35公顷或其它土地大于70公顷的,由市、县级国土局报国务院审批,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市、县级国土局报省级政府批准,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报国务院备案。...
更新时间: 2019 - 02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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